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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咨询:空置房能否减免物业费。
市住建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按照约定支付的物业费是基于物业服务人对小区公共区域、共用设施设备(如电梯、安保、绿化)提供的整体性、持续性服务。该服务具有公共属性,无论房屋是否实际居住,其维护与管理成本均持续发生,且关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业主不得仅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部分服务为由拒绝缴费。
当前,解决空置房缴费争议的合法有效途径是坚持“合同约定优先”原则。
作为物业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建局鼓励和引导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续签物业服务合同时,就空置房的认定标准(如连续未居住时长)、报备程序及可能的费用优惠等内容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充分协商,并将协商一致的结果明确写入合同条款。这为化解纠纷提供了直接、有效的契约依据。同时也正在起草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在示范文本中建议将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款纳入物业服务合同。
信息来源:精彩安庆综合安庆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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