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一女子因“流氓罪”被枪毙,临终遗言让40年后的我们集体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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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秋,西安北郊的刑场上,一个二十多岁的年轻女子跪在地上。

她的胸前挂着一块木牌,上面用毛笔写着三个大黑字:“女流氓”。围观的人群中,有人唾骂,有人沉默,有人只是来看热闹。

枪响之前,她抬起头,对着天空大喊了一声,说出了积压在心底多年的肺腑之言。

那句话,在之后的四十余年里被反复引用、转述和争论。

据当时在场的人回忆,有人说她喊的是“性是无罪的”,有人说她喊的是“我无罪,性是自由的”,还有的人说她喊的是“我到底有什么罪”。

虽然版本不同,但是都指向同一个沉默的事实:

一个没有杀人、没有抢劫、没有伤害任何人的年轻女性,因为她的私人生活,就被以“流氓罪”的名义处决了。

她的名字叫做“翟曼霞”。



她做错了什么?

翟曼霞,1960年出生于西安一个富裕家庭,她的父亲从事跨国贸易,家境优渥。

她早年随父母在国外生活,接受了与当时国内截然不同的教育和文化熏陶。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一家人回到国内。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风气尚处保守。街上人们大多穿着蓝灰黑的衣服,女性素面朝天是常态。

而翟曼霞烫着卷发、涂着口红、穿着从国外带回的时髦衣服,走在街上回头率极高,也招致了无数异样的目光和指指点点。

当时在邻居眼中,她是一个“不像好人家的女孩”。

而真正将她推向死亡的,是1983年夏天的一次游泳。

那天天气炎热,翟曼霞穿着从国外带回的泳衣,跳进了河里游泳。

当时岸边有人看见后,大喊“伤风败俗”,翟曼霞没有理睬继续游泳。

结果那人直接跑到派出所报了案。警察赶到后将她带走了。审讯中,翟曼霞坦然承认自己交往过18个男朋友,并且与其中多人有过亲密关系。

在她看来,那不过是是她的私人生活。但在1983年,在我国却足以构成“流氓罪”。



一只没有边界的大口袋

要理解翟曼霞的死亡,必须理解“流氓罪”是什么。

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其中第160条规定了“流氓罪”的内容: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按照那条法律,流氓罪的最高刑期是七年。

可翟曼霞为何被执行了死刑呢?

只因当时,1983年恰逢我国严打时期。当时我国的社会环境较差,为了一举扭转乾坤,国家出了雷霆手段进行打击。

就在那时,出台的临时政策中,将流氓罪的最高刑罚从七年有期徒刑直接提升至死刑。

更关键的问题在于,“流氓罪”的边界极其模糊。

法律条文没有清晰界定什么是“流氓活动”,什么是“情节恶劣”。

到了执行层面,它就变成了一只什么都能装进去的大口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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