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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海洋遗传资源如何溯源?新研究解析BBNJ协定信息交换机制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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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 | 海潮天下
长期以来,占地球表面积近一半、水体面积2/3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BNJ),在海洋遗传资源(MGRs)的获取与利用上长期处于“法律真空”与“技术无序”状态。以往的国际法律框架(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能对公海生物遗传资源的权属与利益分享做出明确约束。这导致发达国家的顶尖科研机构与跨国生物医药企业凭借资金和技术优势,大规模开展公海科考并获取基因资源,随后将其申请为专利或商业化。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既缺乏深海采样能力,又无法共享相关成果,公海基因资源因此成为“谁先拿到归谁”的隐形公地悲剧。
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小编注意到,2026年8月31日发表在《Frontiers in Marine Science》上的一项新研究,对《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的核心履约支撑工具——信息交换机制(Clearing-House Mechanism, CHM)的数据基础与治理逻辑展开了剖析。该研究由大西洋国际研究中心(AIR Centre)研究员Joana Soares领衔,汇集了世界海事大学(WMU)笹川全球海洋研究所召集的“海洋生物多样性观测数据工作组”以及海洋生物多样性观测网络(MBON)等多方智库力量。学者们明确提出,CHM作为未来全球海洋数据汇聚的枢纽,绝不应另起炉灶去建设一套相互割裂的新系统,而是应当依靠统一的互操作标准、可追溯的元数据架构以及全球对齐的数据管理规范,实现对现有分散数据设施的深度整合与跨平台协同。
信息交换机制(CHM)是保证BBNJ协定四大核心支柱——海洋遗传资源及其利益分享、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价、能力建设与海洋技术转让——得以落地运转的数字化基石。研究团队重点就海洋遗传资源(MGRs)及数字序列信息(DSI)的监管难题提出了针对性建构方案,指出传统的数据归档模式难以适应跨国界、跨学科的海洋科研需求,所以他们提出CHM须具备覆盖“样品采集→序分析→数据存储→商业化应用与再利用”全生命周期的追踪能力。CHM需要引入持久性标识符与自动化通知工作流,让科研人员在公海获取的每一份基因样本、及其后续产生的衍生数据均可在全球公共数据库系统中实现精准溯源,从而在保障科研数据开放共享的同时,落实BBNJ协定关于“公平合理分享惠益”的法定要求。
为实现这一跨系统联通,该研究进一步指出了当前全球海洋数据治理面临的深层次挑战。一方面,由于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在数据格式、元数据标准以及规范化管理习惯上存在显著差异,全球海洋科学界仍急需提升数据素养并推广遵从FAIR(可发现、可获取、可互操作、可重用)与CARE(集体利益、控制权、责任、伦理)原则的数据实践;另一方面,CHM的制度设计还需要跨越不同国际条约之间的履约壁垒,特别是需要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名古屋议定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ITPGRFA)以及国际海底管理局(ISA)的数据机制进行法律与技术层面的规则协调,避免因重复履约、或标准冲突增加科研人员与履约主体的合规成本。
随着BBNJ协定于2026年1月17日正式生效,国际社会对该协定履约机制的技术细节与制度安排的讨论已全面进入实质推进阶段。此前筹备委员会于2026年4月2日结束了第三次会议的全部议程,并完成了向COP缔约方大会提交的议事规则、财政机制及信息交换机制初步架构的建议草案。
按照既定进程,BBNJ第一次缔约方大会(COP1)将于2027年1月11日~22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届时各缔约方不仅需要对CHM的具体技术路径与建设方案做出最终决策,还将针对中国、智利和比利时三国关于设立BBNJ协定永久秘书处的申请做出裁决,这些制度安排将直接决定未来公海生物多样性治理的运行效率与合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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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潮天下分析:科学家在担心什么?
其实全球一直都不缺海洋生物数据系统,国际科学界已经建立了诸如全球生物多样性信息网络(GBIF)、海洋生物地理信息系统(OBIS)、欧洲marine数据网(EMODnet)以及各国的国家级数据中心。但这些系统在各自的领域和历史背景下独立演进,形成了严重的“数据烟囱”。
不同数据库使用的元数据规范、样品标识符(Identifiers)又五花八门,彼此之间无法自动“对话”。物理实体样品(如放在博物馆或生物样本库里的实体)与数字序列信息(DSI,如上传到GenBank的基因序列)之间缺乏强关联。科研人员在论文中引用基因序列时,往往难以倒推回最初是在公海的哪个经纬度、什么深度、通过哪次航次采到的。现有的数据平台只关注“科学研究”,并不记录“法律合规”属性(如采样是否进行了事前通知、是否符合利益分享承诺等)。
如果BBNJ协定在履约时,为了图省事而盲目“另起炉灶”重建一套全新的数据系统,不仅得耗费数以亿计的国际公共资金,还会要求全球科学家抛弃现有的工作习惯去适应一套全新的输入界面,这必然遭到科研界的集体抵制;反之,如果直接照搬某个现有的数据库,又无法满足BBNJ协定对于“全流程合规监管”的特殊法律要求。
所以,科学界对BBNJ协定的生效其实一直抱有一种有点复杂的态度。虽说科学家们肯定是支持保护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但大家极其担忧繁琐的行政审批、利益分享申报和溯源手续会严重拖累公海科研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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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珞珈筱筱
审核 | 海潮君
排版 | 卢晓雨
日期 | 2026年9月
【参考资料】
感兴趣的海潮天下(Marine Biodiversity)读者可以参看该研究的全文:
Pastra A, Johansson TM, Buttigieg PL, Muller-Karger FE, Yücel M, Kleitou P, Soares J, Venkatesan R, Howson M, Ferrini V, Alexandropoulou V, Barbier M, Topouzelis K and Seeyave S (2026) Considerations for data-centric capacity development in support of the clearing-house mechanism of the BBNJ agreement. Front. Mar. Sci. 13:1840546. doi: 10.3389/fmars.2026.1840546
https://www.frontiersin.org/journals/marine-science/articles/10.3389/fmars.2026.1840546/full#cite
全球海洋治理
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
(BBNJ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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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BBNJ协定),为国家和其他利益攸关方之间的跨部门合作提供了一个重要框架,以促进海洋及其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并解决海洋面临的多方面压力。#BBNJ 协定共计75条,主要应对四个关键问题。
BBNJ协定为公正和公平分享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和海洋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方面的活动产生的惠益建立了一个框架,确保这类活动造福全人类。
协定有助于建立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以养护和可持续管理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的重要生境和物种。此类措施对于实现《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中商定的“到30达30”全球目标即到2030年有效养护和管理至少30%的世界陆地和内陆水域以及海洋和沿海区域而言至关重要。
协定将确保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的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决策时得到评估和考虑。它还首次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用于评估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内各项活动以及气候变化、海洋酸化和有关影响的后果造成的累积影响。
协定还将便利在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方面开展合作,以协助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实现协定目标,从而为所有国家提供公平的参与环境,以便负责任地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并从中获益。
此外,协定还处理若干跨领域问题,例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以及相关全球、区域、次区域和领域机构的关系,以及筹资和争端解决。协定还建立了体制安排,包括缔约方大会、科学和技术机构以及缔约方大会其他附属机构、信息交换机制和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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