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轮置换法”是根据犯罪嫌疑人赖以抗审的心理条件,在审讯人员帮助下进行的信息干扰,将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因素置换出来,达到使犯罪嫌疑人交罪、认罪的目的。
第一轮置换法
审讯人员置换犯罪嫌疑人本能的对抗因素是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就形成的,即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
审讯人员首先就要把这种心理因素置换掉,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建立能够继续进行置换的平台。
审讯人员先不急于切入审讯主题,应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接触,通过法律规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进行了解的过程中,标定自己的形象(严肃认真、品行端正、公事公办、情理兼容)、涉入需要的情感(对其犯罪表现出同情、关心和理解,如“我们每个人都有犯罪的可能性”),来置换犯罪嫌疑人带进审讯室的自我防卫的对抗因素。
在逐渐使犯罪嫌疑人戒备心理放松、能正常答话后,再渐进问清其简历等基本情况。
这种置换的可能性在于初次接受审讯时犯罪嫌疑人的两大“需要”:
一是心理需要(人格的尊重、情感上的沟通、心理上的关心和理解、较好的评价);
二是信息需要(来自审讯人员本身的信息:什么事、判断可能是哪件事、暴露的程度、自己最担心的事件是否暴露、最担心的人是否开口;家庭情况的信息:被限制人身自由以后对家庭亲人的眷念、家里人是否在替自己想办法、自己最担心的那件事家里人办了没有、订立的攻守同盟是否被瓦解了)。
第二轮置换法
审讯人员在逐步拉近与犯罪嫌疑人心理距离的基础上,置换犯罪嫌疑人的(某一部分)侥幸心理。
因为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是由不同的“支点”来支持的,它分为事件(案件的性质)、关系(案件与自己的牵连关系)、程度(自己犯罪行为的暴露程度)。
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又是以不同的层次来予以支持的,通常所说的犯罪嫌疑人的防线靠前或者靠后就是这个道理,犯罪嫌疑人为抗审设置多道防线,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所设置的防线被逐步地置换掉,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才会被彻底地置换。
犯罪嫌疑人最初带进审讯室的侥幸心理也是相对稳定的对抗心理,被称为“定势心理”。
虽然这种心理状态是以侥幸心理为主,但是它还包含着对未知事态的担心和关注,这也是犯罪嫌疑人摸底的动机,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摸底阶段,发现自己担心和关注未知事态满足了自己抗审的心理需要时,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就会被强化,就不能被置换。
如果犯罪嫌疑人发现自己担心和关注未知事态不能满足自己抗审的心理需要时,其侥幸心理就会减弱直到放弃。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心理特点,可以在审讯的实践中采用给犯罪嫌疑人“定位”的方法,来置换犯罪嫌疑人带进审讯室的“侥幸心理”。
“定位”的方法有:
(1)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已经涉嫌犯罪,态度坚定,语气和缓,隐蔽实情,促成错觉;
(2)间接告知,采取跨越前提和假使犯罪证据存在的方法,使犯罪嫌疑人感觉到犯罪已经暴露;
(3)自我告知,其方法是选准一个点,让犯罪嫌疑人自己去发展,通过联想的途径使他与自己最担心的犯罪事实联系起来形成认知概念。
第三轮置换法
审讯人员在给犯罪嫌疑人“定位”以后,置换犯罪嫌疑人的“定势心理”。
“定势心理”是犯罪嫌疑人为了对抗审讯,带进审讯室相对稳定的心理状态。
在给犯罪嫌疑人“定位”以后,他总是要千方百计地来维护自己经过深思熟虑而形成的“定势心理”。
犯罪嫌疑人维护的方法就是“沉默”“辩解”和“否定”,有时还表现得强词夺理:“我认为我没有犯什么罪。”
置换的方法就是阻止其“辩解”,不要让犯罪嫌疑人把辩解的话说完(待全部的审讯结束以后应该充分地让其辩解),并且告知犯罪嫌疑人:“我刚才所说的话是经过认真考虑的,我对我说的话负完全的责任,同时我还告诉你,我们今天提审你,并不是想让你说什么,我们只想知道你对这个问题的态度。”
置换的目的是强化“定位”,使对方完全放弃最初带进审讯室的侥幸“定势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这里被迫放弃侥幸心理,实际上就是犯罪嫌疑人放弃了第一层次的防卫支点。
犯罪嫌疑人失去第一层次防卫支点以后,他会迅速组织第二层次的防卫支点,继续进行抗审,由此又进人了下一轮的置换。
第四轮置换法
继续置换经过犯罪嫌疑人选择后,重新建立起来的侥幸心理即“新建侥幸”。
因为在这一阶段侥幸心理始终是支持犯罪嫌疑人抗审的重要心理支点,只有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支点全部置换,才能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心理。
犯罪嫌疑人组织第二层次防卫支点的信息来源,是与案件有着某种客观联系的“人”、“财物”、“行为” 这三大因素。
这里讲的“人”指的是除了犯罪嫌疑人之外的案件知情人,知情人是否会向检察机关透露案件情况,是人的因素对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影响,知情人的重要因素还在于他人与自己的犯罪关系,这种关系越是密切,其侥幸心理就越强,反之就越小。
另外,他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也是影响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如果他人在犯罪活动中起重要作用,那么犯罪嫌疑人认为他人是不会交代的,这就自然对自己的侥幸心理起到了强化作用。
由此,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支点就是:只要他人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不会暴露,况且他人是不会交代的。
以“人”作为侥幸心理支点的置换方法是:审讯人员要设法让犯罪嫌疑人形成错觉,目前犯罪嫌疑人所处的被动局面,就是他人造成的,现在审讯人员所掌握的材料也是他人提供的。
“有一件事情我想你应该清楚,关于我们手上掌握的材料,你应该知道是从哪里来的。”
除此之外还可以用“离间”的方法,来置换犯罪嫌疑人以“人”作为侥幸心理的支点。
有很多犯罪是以“财物”为犯罪对象的,如贪污、受贿、抢劫、盗窃、走私等。
这些赃款、赃物的暴露程度是影响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的重要因素。
赃款、赃物不暴露就不能证明自己犯罪,况且自己对犯罪赃物已经作了处理,司法机关是发现不了的。犯罪嫌疑人把“财物”定了位,而使其成为侥幸心理的支点。
我们的置换方法是使被犯罪嫌疑人定了位的“财物”活动起来,这种活动的方法就是把不能自己变动的“财物”与人联系起来,财物就会从静态变成了动态。
如贪污和贿赂犯罪的赃款多数是存在银行里,为了使之成为动态的“财物”,可以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我们查询银行个人存款是最简单的事情,赃款和赃物是隐瞒不住的,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放弃财物的侥幸心理支点,用动态的“财物”(可能、已经、能够暴露或者以事件发展的相互关系来证明犯罪的财物)来进行置换。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大多是在非常隐蔽的情况下进行的,很少有现场“目击者”,因此它的隐蔽性也就成了犯罪嫌疑人抗审的侥幸心理支点。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整个行为过程的证明,只有通过某一过程中的某些物品,形成证明的锁链来证明其犯罪的行为。
以“行为”作为侥幸心理支点的强弱程度,受三大因素的影响:即痕迹的影响(犯罪痕迹暴露的程度)、结果的影响(犯罪的结果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因果关系的影响(犯罪嫌疑人与犯罪因果关系的牵连)。
审讯人员应当注意把握,随时准备调整“置换物”,做到有的放矢。
第五轮置换法
用审讯人员的“控制否定”来置换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否定”。
犯罪嫌疑人侥幸心理被置换以后,会自发更换新的心理支点,这时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对审讯人员产生否定情绪。
其原因在于,犯罪嫌疑人赖以支持的心理支点被否定,会自发地更换新的心理支点,当瞬间无法找到新的支点时就产生需求的动机,这种需求在审讯人员的干预下不能得到满足时,就会对审讯人员产生对抗的否定心理。
这种否定心理的对象,主要来源于审讯人员个体因素,即对审讯人员能力的否定、对审讯人员态度的否定、对审讯人员行为的否定。
置换的对象就是对审讯人员的否定。
置换的方法是: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述,要表现得比较冷淡,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利益和处境表现为热情的关注:“我并没有准备你能交代些什么,你是否交代我并不感兴趣,我只能提醒你要注意自己的利益。”
目的是置换犯罪嫌疑人产生的对抗否定情绪。
第六轮置换法
用心理证据置换心理事实,心理证据的获得是通过对心理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确认而实现的,实际上这是犯罪事实的再现。
它是审讯人员根据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事件和情形所反映出来的“点”与“面”的逻辑关系,帮助犯罪嫌疑人再现犯罪的心理事实,实现心理证据的确认,能够让犯罪嫌疑人通过积极的联想,自我寻找实施犯罪的记忆,连接审讯人员提供的信息转化为心理事实,达到帮助犯罪嫌疑人再现犯罪事实的目的。
这时犯罪嫌疑人记忆大部分是犯罪的事实和情境,而审讯人员就要予以附和并且加以控制,不要把犯罪嫌疑人的注意移开,要以最大的努力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事实,使之向趋利避害的心理转化——犯罪的事实已经暴露,对抗已经失去意义,这时供述比对抗对自己有利。
例如,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有巨额存款,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钱的来源。
审讯人员就要根据这个“点”,连接成完整的犯罪情境,帮助犯罪嫌疑人实现心理证据:“你的这些钱,就是你利用职务之便,一次次从别人那里收来的,最后积累成巨额存款,这是客观事实,你是不能否定的,同时你已经构成了犯罪,你的退路已经没有了。”
第七轮置换法
让犯罪嫌疑人形成无路可退的概念,以此来置换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的心理。
这时的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的后果想的比较多,畏罪是犯嫌疑人重要的心理特点,他渴求宽大,希望得到审讯人员的同情,同时由于畏罪心理的驱使,犯罪嫌疑人会选择避重就轻的方法与审讯人员周旋。
而审讯人员应当让犯罪嫌疑人知道:犯罪的事实已经清楚,必须全部交代犯罪事实,供述对自己有利,顽抗只能导致恶果。
这里审讯人员应当注意犯罪嫌疑人的人格特点,要不断地维护拔高建立适合审讯的交流平台,才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例如前面的案例:“你目前唯一要选择的就是设法得到从轻处罚,你现在还有条件,利弊由你自己选择。”
第八轮置换法
置换犯罪嫌疑人残留的侥幸心理。
犯罪嫌疑人已经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犯罪事实已经暴露,但是他还仍然感觉到还没有到无路可退的境地,焦虑恐惧掺杂残留的侥幸心理坚持抗审。
置换的方法是置之死地而后生,把犯罪嫌疑人推向无路可退的境地,并且告知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然后松开一个口子,帮助选择有利于供述的退路。
例如,“你的犯罪已经毋庸置疑而且罪行严重,根据法律是要判重刑的,当然你还有从轻处罚的条件,我们也不希望你被判重刑,我们还想帮助你。”
第九轮置换法
置换犯罪嫌疑人的畏罪心理。
这时犯罪嫌疑人已经意识到将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处于自我求救的心理状态,时而沉默,联想到接受惩罚的后果,等待着审讯事态的发展,时而还会出现思维的空白,整个思维处在恐惧紧张的激烈斗争状态。
置换的方法是让犯罪嫌疑人自己认识到犯罪的事实已经清楚,必须供述才能减轻目前的心理压力,同时还要引导对方多注意自己的利益(抗拒对自己不利),维护自己的形象—敢作敢,千万不可让犯罪嫌疑人失去人格形象变成无赖。
另外还应该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审讯人员正在努力地帮助自己。
第十轮置换法
以供述的内推动力因素置换犯罪嫌疑人的抗拒内推动力因素。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活动规律,内推的供述动力和内推的抗拒动力,谁先觉醒谁就占主动。
置换的方法是创造供述的条件,帮助解脱心理压力,让出自我说服的空间,给台阶下,引人“降价心理”,即你那么多的事情我现在只要你说出这一件,对你来说是应该知足了,等等。
这里审讯人员不仅要积极地助推供述动力,还要时刻注意维护供述动力,使犯罪嫌疑人形成“我应该供述”的概念。
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在这个时候会在潜意识里出现趋向动力——“我还是说吧”。
同时犯罪嫌疑人经过上述几轮交流对抗,已经进入疲劳的精神状态,为了缓解这种疲劳状态而产生的“需要”就会形成放弃对抗的内推动力,这就是前面说的“趋向动力”。
第十一轮置换法
以犯罪嫌疑人放弃抗拒的“理由”来置换对后果的“顾虑”,强化犯罪嫌疑人对外来利益的肯定。
犯罪嫌疑人放弃对抗,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必须在犯罪嫌疑人充分肯定审讯人员提供“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的。
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获得放弃抗拒的“理由”,得不到利益的肯定,他就不可能放弃对抗(这里的“利益” 经常是犯罪嫌疑人以减轻心理压力或者是心理疲劳而获得的)。
犯罪嫌疑人只有确信自己放弃对抗的原因是充分的才会放弃抗审。
这时审讯人员必须准备好“理由”交给犯罪嫌疑人。
通常审讯人员根据人趋利避害的行为特征来设置“理由”,在犯罪嫌疑人权衡利弊的情况下供述认罪(这里大多是犯罪嫌疑人眼前的利益)。
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后,审讯人员应当及时确定口供,固定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确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真实性,防止犯罪嫌疑人虚供、假供和翻供。
同时有的犯罪嫌疑人避重就轻,还必须继续深挖犯罪。即便是审讯结束了也要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审讯还在继续,其目的是为了下一次审讯留出接口。
如果在这一轮置换之后犯罪嫌疑人仍然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审讯就会自然进入下一轮置换。
第十二轮置换法
找出新“条件”置换犯罪嫌疑人继续抗审的心理支点。
经过前面的较量,犯罪嫌疑人可能仍选择继续抗审。
这里置换的方法是尽一切可能去放松犯罪嫌疑人的警惕,重新寻找目标组织进攻。
首先要寻找犯罪嫌疑人没有供述的原因,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没有选择供述,是因为审讯人员没有拿出充分的供述条件和理由,没有找到准确的攻击目标或者是攻击的力度不够。
除此之外审讯人员采取的方法和所涉及的事件,与犯罪嫌疑人无必然的联系,导致其退路宽广,自由空间极大。
再者就是审讯人员暴露了侦查信息,被犯罪嫌疑人摸了底,对抗心理被强化。
从事侦查审讯的同志们都很清楚,跟犯罪分子打交道,不可能一次就能制服犯罪,有时要经过数次甚至数十次的反复较量。
审讯活动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审讯人员没有把握犯罪嫌疑人心理支点,不知道置换什么,用什么来置换,导致犯罪嫌疑人的抗拒行为把审讯人员的信心给置换掉了。
犯罪嫌疑人经过第一个回合的初审,有的犯罪嫌疑人能够交代全部犯罪事实,而有的犯罪嫌疑人隐瞒着大量的犯罪事实需要继续进行审讯,因此续审的任务就是把犯罪嫌疑人还隐瞒的犯罪事实置换出来,以达到深挖犯罪的目的。
续审阶段犯罪嫌疑人心理支点是我们在初审阶段还没有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初审阶段隐瞒下来的犯罪事实,此时,犯罪嫌疑人对审讯有了一定的免疫能力,客观上强化了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
除此之外隐瞒下来更深层次的犯罪所依靠的心理基础还是侥幸心理,这是续审阶段深挖犯罪的重要目标。被隐瞒下来更深层次的犯罪,由于时间的问题,犯罪的暴露程度以及犯罪事实与犯罪嫌疑人的牵连关系、犯罪的事件在大脑记忆里的活动并不活跃,形成了比较稳定的侥幸心理基础。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侥幸心理是支持畏罪心理的重要心理因素,一旦侥幸心理被置换以后,畏罪心理也就失去了依靠。
续审阶段置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点的方法是:要激活被犯罪嫌疑人埋藏在记忆深处的犯罪情境。
其方法是直接告知犯罪嫌疑人:“你还有‘事情’没有交代!”
这时犯罪嫌疑人就会寻找储藏在记忆仓库里的犯罪情境,这些情境就会活跃起来,为审讯人员的置换做准备。由于案件本身的特点不同,所以在置换的方法上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通常以亲情关系置换犯罪嫌疑人的信任感,以犯罪的客观存在置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事实,以假设的犯罪存在置换犯罪嫌疑人的记忆事实,以逻辑矛盾置换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证据,以倒谎揭谎(谎言)来置换犯罪嫌疑人隐瞒的真实情况,以粘贴牵连来置换犯罪嫌疑人的藏匿物(寻找同类物牵连出犯罪嫌疑人的藏匿物),以点滴的行为痕迹置换犯罪嫌疑人全部的犯罪事实。
最后的“复审”是设置逻辑关系,置换被犯罪嫌疑人最后截留的犯罪事实。
审讯人员发现有的问题犯罪嫌疑人还没有交代清楚,或者是还有遗漏的问题没有交代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次的审讯。
重要的是通过反复的审讯来发现新问题,解决老问题。
这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点也就成了最后的一道防线。
此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支点是:审讯人员不知道的或者是审讯人员没有涉及的,我也不必主动说出来,不问不说、问了再说。
置换的方法是:设立一连串的带有逻辑关系的问号,把犯罪嫌疑人最后截留的东西置换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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