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四川成都发生一桩极具争议的凶杀案,时年21岁的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大二学生张浩,在自己的出租屋内将26岁的女子朱兰杀害,用哑铃重击其头部,又在背部刺下十余刀,随后残忍分尸并抛尸郊外。
案件告破后,张浩对分尸抛尸的事实供认不讳,却始终称自己对杀人过程毫无记忆,辩护律师更提出张浩患有罕见的“病理性半醒状态”,作案时处于意识模糊的发病期,不应承担完全刑事责任。
这一辩护观点让原本证据确凿的凶案波澜再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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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下旬,成都三圣乡与双流郊外先后发现被分装在行李箱中的人体尸块,警方很快通过DNA比对确认死者身份为26岁的绵阳女子朱兰,通过排查死者生前的社交记录与行动轨迹,警方发现朱兰最后一次公开露面是在成都九眼桥附近的酒吧,同行的正是比她小六岁的张浩,两人在凌晨两点左右一同离开酒吧,返回了张浩位于一环路的出租屋。
警方随即前往张浩的出租屋展开搜查,在卫生间的地板缝隙、墙面边角处提取到了死者的残留血迹,屋内还找到了两件关键凶器——一把日常使用的水果刀与一只健身哑铃,两件物品上均残留着死者的生物痕迹与张浩的指纹。
证据链条完整清晰,警方很快锁定张浩为重大嫌疑人,并在案发两天后将其抓获。
最初的审讯进展十分顺利,张浩很快承认了自己的涉案行为,他交代自己与朱兰属于情人关系,当晚两人喝酒后回到出租屋,朱兰再次要求他和现任女友分手,双方爆发激烈争执,朱兰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以自杀相威胁,他在争抢中夺过刀具刺向对方,又顺手拿起手边的哑铃猛砸对方头部,致其当场死亡。
事后,他害怕事情败露,便外出购买了两个大号行李箱,在卫生间内肢解尸体,随后驾驶朱兰的红色轿车前往郊外抛尸,事发第二天还联系了自己的现任女友雍某,让对方帮忙清理出租屋内的血迹痕迹。
这份口供与现场物证基本吻合,按照正常办案流程,案件很快就会移交审查起诉,可就在张浩的家属赶到成都、委托辩护律师介入之后,案情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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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浩的父母接到警方通知时极为震惊,在他们的认知里,儿子从小性格温顺,在文艺方面天赋出众,上学期间就经常参加宜宾当地的各类文艺演出,是当地小有名气的音乐才子,以优异成绩考入四川音乐学院作曲系后也一直表现良好,生活里的张浩心肠偏软,还经常收养流浪的猫狗,怎么看都不像是能做出残忍杀人分尸行为的人。
由于侦查阶段家属无法会见当事人,张浩父母只能在焦急中等待,直到他们收到儿子从看守所寄来的亲笔信,心中的疑虑变得更加强烈。
张浩在信中表示,自己对杀人这件事充满困惑,他完全不记得自己有过杀人的举动,也想不通事情为什么会变成这样,他坚称自己不可能主动杀人,希望父母相信他。
这样的表述在外人看来,更像是凶手为脱罪编造的拙劣谎言,但接手案件的律师罗和辉在多次会见张浩、仔细比对卷宗材料后,却发现了案件中多处无法解释的疑点。
张浩告诉律师,自己确实完整记得当晚和朱兰喝酒、返回出租屋、发生关系的全部过程,但在此之后他的记忆就出现了一片彻底的空白。
等他恢复意识的时候,自己正坐在卫生间冰冷的地面上,身边是朱兰的尸体,他当时极度恐慌,第一反应是通过QQ联系了多名同学,告诉他们自己屋里出了人命,人大概率是自己杀的,但他完全没有作案的记忆。
最初面对警方审讯时,张浩认为人死在自己的出租屋里,自己肯定脱不了干系,便根据现场的情况编造了一套杀人过程,索性全部认下。
可随着情绪慢慢平复,他越来越确定自己根本没有杀人的动机,也没有对应的记忆,这才选择在信中告诉父母实情,希望能查清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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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张浩还向律师讲述了几件发生在自己身上的诡异往事,在此之前他曾在出租屋内收养过几只流浪猫狗,有好几次他早上醒来,都发现收养的猫狗惨死在屋内,有的被摔死,有的被刀肢解,可门窗全部反锁,没有任何外人闯入的痕迹,他的手上和鞋子上却沾着未干的血迹。
他当时就怀疑自己有梦游的毛病,会在睡梦中做出无意识的举动,只是从来没有往伤人的方向去想。
朱兰的死状和宠物惨死的情形高度相似,这让张浩更加坚信,自己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做出的暴行,可他的说法并没有立刻得到认可,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更像是凶手为了逃避惩罚精心编造的借口。
罗和辉律师并没有轻易下结论,他仔细比对了法医鉴定报告与张浩最初的口供,发现两者之间存在多处无法吻合的核心矛盾。
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朱兰身上的十余处刀伤全部集中在背部,且都属于浅表性伤痕,并不足以致命,真正的死因是哑铃反复击打头部造成的重型颅脑损伤,而张浩最初的口供里,声称自己是正面与朱兰争执、抢刀后正面捅刺,这与背部刀伤的结论完全相悖。
更关键的是,张浩声称凶案全程发生在卫生间,而案发出租屋的卫生间空间十分狭小,长宽不足两米,内部还有马桶、洗手池等设施,如果两人真的发生过激烈搏斗,双方身上必然会留下磕碰、擦伤的痕迹,但尸检显示朱兰身上除了刀伤与钝器伤,没有其他搏斗造成的磕碰伤,张浩身上也没有任何打斗痕迹,完全不符合激烈争执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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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种疑点让罗和辉意识到,张浩的失忆或许并非狡辩,他查阅了大量精神医学专业资料,最终在文献中找到了一种极为罕见的精神障碍——病理性半醒状态。
这种病症属于意识障碍的一种,多发生在睡眠向觉醒过渡的阶段,患者的运动功能先于意识苏醒,会出现无意识的冲动行为,伴随错觉、幻觉与强烈的恐惧情绪,暴力行为往往具有突发性、无动机性,行为结束后患者通常无法回忆起完整的过程。
这种病症全球确诊病例不足百例,国内确诊数量更是仅有数十例,且没有统一的标准化检测手段,很难通过常规的精神鉴定确诊。
罗和辉认为张浩的种种表现完全符合病理性半醒状态的特征,为了佐证这一点,他还调取了张浩案发前的生活状态与精神状态。
案发前的2008年,张浩曾参加一场摩托车比赛,比赛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两名摩友死亡、一人重伤,张浩因此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长期陷入自责与焦虑当中。
从那之后,他就出现了严重的睡眠障碍,每天只能睡两三个小时,长期依靠助眠药物才能勉强入睡,长期的睡眠不足与持续的精神压力,正是病理性半醒状态的重要诱发因素。
基于这些发现,辩护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为张浩做针对性的精神司法鉴定,确认其作案时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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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信了成都安康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认定张浩无精神疾病,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张浩因感情纠纷故意杀害他人,事后分尸抛尸,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事后开走死者车辆的行为另构成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此外,张浩的现任女友雍某因明知对方杀人仍帮忙清理现场、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一审判决后,张浩不服判决结果,随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2月,二审庭审中,辩护方再次强调张浩患有病理性半醒状态的高度可能性,认为一审的常规精神鉴定并未覆盖这种罕见病症,申请法院委托更专业的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公诉机关对此提出反驳,认为短暂失忆不能等同于精神疾病,更不能成为免除刑事责任的理由,张浩作案后主动联系同学、外出购买行李箱、规划路线抛尸、找人清理现场,一系列行为逻辑清晰、规划明确,说明其对自己的行为有完整的认知与控制能力,不存在意识障碍,一审的司法鉴定程序合规、结论权威,应当予以采信。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与合议庭评议,最终驳回了张浩的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死刑复核裁定,核准了张浩的死刑判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指令,对张浩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最高法在复核意见中指出,张浩所谓的“病理性半醒状态”缺乏明确的医学确诊依据,其行为的根本诱因并非精神疾病,而是对感情关系的处理极度轻率。
他在已有女友的情况下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面对纠纷选择以极端暴力的方式解决,这才是案件发生的核心原因,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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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桩案件尘埃落定后,始终伴随着不小的舆论争议,有人认为张浩的失忆与过往的宠物死亡事件能够相互印证,病理性半醒状态的可能性无法完全排除,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判处死刑,在司法严谨性上值得商榷。
也有人认为,张浩在作案后有清晰的毁证、抛尸、串供行为,说明其意识完全清醒,所谓的失忆只是逃避惩罚的借口,死刑判决罚当其罪,符合大众对公平正义的预期。
但无论舆论如何争论,法律层面的结论已经尘埃落定,这桩案件也成为国内刑事司法中,关于罕见精神障碍认定、环境证据与主观意识判定的典型案例,提醒着司法实践中,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始终需要在医学严谨性与司法公正性之间寻找精准的平衡。
而对于两个家庭而言,这场悲剧没有任何赢家,一条年轻的生命无辜逝去,另一条本有光明前途的年轻生命也为此付出了最沉重的代价,留给双方家人的只有永远无法弥补的伤痛与漫长的遗憾。
那么,对此大家有何看法?欢迎在评论区里留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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