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我写了一篇文章,题目就叫《财政的钱,凭什么盖宗教协会的章?》。
网友“日月化明”向当地12345投诉了此事。
(请大家支持仗义执言的“日月化明”网友!)
今天,当地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给他转来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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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里说得很清楚:
这项少数民族补贴政策,系上世纪90年代制定并实施至今;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施行,鉴于该政策"突出强调差异性",与这部法律中"国家坚持增进共同性"的要求不相适应,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已着手开展研判,将"审慎稳步推进该政策取消",相关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一句话概括:官方认定了这项补贴的问题性质,并决定取消,但还要走流程。
这无疑是一个好消息,而且是一个方向正确的好消息。
这恰恰是此前文章里反复讲的那个道理。这项补贴的问题根源,在于"以民族身份划线、按族发钱"的差异性逻辑。
我当时说"最好的做法是取消这种补贴",现在,这个判断得到了官方的正面回复。
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起效果的一个例子。
一部法律,一篇文章,一个投诉,竟撬动了一项延续了三十年的政策。
光有法律是不行的,如果没有群众的监督,这项不合法律精神的政策就不知道什么时候能被废止。
只有公民敢于监督政府,那些陈年累积的、与法律精神相悖的旧政策,才会真正被逐项清理。
这不只是一次补贴的取消,更是一次"公民监督推动政策改进"的生动实践。
然而,有一点我不满意,那就是官方的回复通篇只字未提"宗教协会盖章"的问题。
还是那篇文章提出的问题,财政的钱,为什么由宗教协会盖章发放?是不是只有被宗教协会认可为教徒的人,才有资格领这份补贴?这个"政教不分"的病灶,会不会随着补贴的取消就被轻轻放过了?
不能。取消补贴,是对的;但"宗教干预世俗"的教训,不能因为补贴没了就被一笔勾销。
财政的钱从政府账上出去,就该盖政府的章、走政府的程序、用政府的标准——这个原则,不因某项具体补贴的存废而改变。
更何况,这种"让宗教协会代行公共职能"的错位,还有很多。
比如有的地方,把回民公墓的管理权直接交给了伊斯兰教协会,让宗教团体去登记、分配、收费、运营本应由民政部门主管的公共殡葬设施。
一个宗教团体,堂而皇之地行使起了公墓的公共管理职能。
而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作为社会公共服务设施,依法应由政府民政部门统一主管。
让宗教团体来当"管理主体",实质是让宗教组织变相行使公共管理职权。
有的地方,则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也交给了宗教人士。
某些地方的法院聘请阿訇当"特邀调解员",清真寺里挂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牌子,美其名曰"创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早就写得明白: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职能的实施,禁止邀请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来处理矛盾纠纷。
公墓也好,矛盾调解也好,补贴盖章也好,本质是同一个错误——把本应由政府行使的公共管理职能,让渡给宗教组织,让宗教身份、宗教权威,替代了公民身份和国家法律。
所以,取消这项差异化补贴,是迈出了正确的一步;但更长的路,是让这些"政教不分"的错位统统归位。
作者:九州卫士;来源:九州卫士。在此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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