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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律协刑委会原主任段华,2024 年一审被判 11 年 2 个月。当时不少人发声声援,律师协会也出来说话,普遍认为这个案子应当判无罪。后来案子二审发回重审,一时间大家都觉得看到翻盘希望。
但是前两天,2026-9-9日重审结果出来,判决没变,还是 11 年 2 个月。
段华 1966 年出生,2022 年 8 月 4 日被留置,2023 年 2 月 4 日刑事拘留,聘请的辩护律师业内水平很高。很多人对这次重审抱有极大期待,现实结果却让人意外。法院最终认定,段华构成诈骗罪、行贿罪,数罪并罚,执行 11 年 2 个月,重审判决时间是 2026 年 9 月 8 日。
事情起因,是他接手的一件执行案件。办案过程中,段华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他没有把这条线索告知自己的委托人,反过来跟委托人签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花 30 万买下一笔 600 多万的债权。靠着中间这个信息差,赚了 590 多万,这笔钱最终被认定为诈骗金额。
控方的逻辑很清晰:你接受当事人委托办案,掌握财产线索就有义务如实告诉委托人。不能刻意隐瞒线索,再用极低价格吃下债权。
辩方的思路则完全不同:债权转让本身就是普通民事交易。当事人要是觉得不公平、存在欺诈,完全可以去走民事诉讼,起诉撤销协议、主张显失公平,不该直接上升到刑事层面定罪。
你们认为这个行为性质,是不是构成诈骗罪,有不同观点可以在评论区发表自己观点。
本案还有一处争议点,很多人理解不了。段华给法官送了 3 万块钱,被判行贿罪 9 个月,但是收了钱的法官,最后只是降职,连开除都没有,更没有以受贿罪判刑。
不少人直观感受很难接受,觉得这不公平。我们拆开法律逻辑来看,其实道理说得通。
段华为什么定行贿罪?主观上希望感谢法官、案件得到关照,想要谋取不正当利益,客观上钱也送出去了,行贿罪就此成立。
但法官这边的说法是,钱确实收了,只是人情感谢,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帮段华谋取任何利益。行贿罪和受贿罪不是天然成对出现的两个罪名。行贿成立,只看行贿人这边主观目的和给钱行为;受贿罪不一样,必须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
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法官利用职权违规办事,达不到受贿罪的证据标准,因此无法定罪。简单讲:不是只要有人行贿,收钱的一方就一定构成受贿,两个罪要分开独立评判。
我估计段华大概率会继续上诉或申诉,但是要想无罪,直觉告诉我难如登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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