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两则征收土地公告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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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10批次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6年第10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基本情况
(一)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6〕167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8月28日。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柳家村。
(二)位置:南至永春快速路,沿规划人民大街;北起兴民路(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面积1.0534公顷,其中农用地0.9384公顷(旱地0.3753公顷),建设用地0.1150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长春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长春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延工程项目(朝阳区段)征收决定》等文件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以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安置。
五、其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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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51批次
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5年第5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基本情况
(一)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6〕166号。
(三)批准时间:2026年8月28日。
(四)批准用途:交通运输、绿地与开敞空间项目建设。
二、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一)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柳家村。
(二)位置:东至伊通河;西至柳家村集体土地;南至柳家村集体土地;北至柳家村集体土地(具体界线以实际勘测定界图为准)。
(三)被征收土地地类和面积:集体土地面积3.3350公顷,其中农用地2.8973公顷(旱地2.7209公顷),未利用地0.4377公顷。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长府发〔2024〕8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标准和青苗补偿标准。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征收实施部门踏查数据为准,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府办发〔201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以货币、社会保险等方式安置。
五、其他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土地征收。对于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起60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8日
来源: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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