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邮政局、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七部门于2026年9月8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质专项行动的通知》,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持续提高重点人群参加基本医保的人数,特别是参加职工医保的人数,并逐步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人员特点的参保缴费模式。
01五项关键变化
其一,超大城市将取消参保的户籍限制。 通知要求推动超大城市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在就业地、常住地参保的户籍限制。对外地户籍员工较多、异地用工频繁的企业,这意味着员工以个人身份在当地续保的通道被打通,离职后的断保风险相应下降。
其二,缴费基数的确定更灵活,可从单建统筹起步。 在保证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各地可参考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对灵活就业人员合理确定医保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医保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缴费率参照当地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其三,缴费年限允许按月累计,每满十二个月折算为一年。
其四,鼓励平台企业补贴参保。 通知提出,鼓励平台企业对稳定接单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采取 「个人缴费+平台补贴」、按单位职工模式缴纳社会保险 等缴费方式,条件成熟后逐步制度化。
其五,鼓励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各地可在其参加职工保险时同步缴费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同时鼓励探索连续参加居民医保的年限与职工医保年限的折算办法。此外,缴费方式上支持按月缴纳,并探索按季度、半年、全年预缴;服务上推行「灵活就业参保一件事」集成服务,推动个人账户跨省家庭共济使用。
风险提示: 通知在放开的同时保留了两条硬约束:一是各地可 合理设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的待遇等待期 ,断缴后重新参保并非即时享受待遇;二是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享受待遇,多地经办系统已设置校验。
02
缴费年限按月累计
灵活就业人员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收入不稳定、缴费断断续续,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往往一年中只缴几个月。按月累计的意义,正是把零散的缴费月份全部计入年限,而不是按年度「要么算一年、要么不算」。通知同时明确,参加职工医保的个人在办理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达到规定累计缴费年限的,可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年限不足的按统筹地区规定缴费至规定年限。
03
高频误区
误区一:「缴费年限按月累计,等于断缴也没关系。」 错。按月累计解决的是年限计算的精细度问题,不解决待遇享受问题。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重新参保还可能面临待遇等待期;年限不足的,退休时仍需补缴或延缴。
误区二:「没有按月领取养老金,就办不了职工医保退休待遇。」 错。通知已明确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两者是不同险种的独立条件,判断依据是各自险种的缴费年限与参保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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