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张芊 张博璇
一条金项链、一个玉坠、一条手链,看似是“恋人之间的心意”,但当你知道这些东西来路不正时,收下它,就触碰了法律红线。9月9日,襄阳市南漳县检察院检察官以案说法:情侣关系不能成为收受赃物的免责理由,碍于情面收下赃物,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面对来路不明的财物,正确的做法只有两个:拒绝,或者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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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7日,郭某约李某去“搞点钱”。3月9日出发前,郭某的女朋友陈某也跟着上了车,一同前往游玩。到了襄阳市南漳县天池山脚下,郭某独自进村踩点。有一户人家家中没人,一楼杂物间的防盗窗对郭某来说也不难对付。郭某掰弯防盗窗钻进去,在二楼卧室衣柜里翻出520元现金,又在床头柜里搜出一条金项链、一对金耳钉、一个玉坠、两枚金戒指、三条手链。得手后,李某开车接应,三人上高速撤离。返程路上,郭某开始“分赃”,把金项链、玉坠和一条带金珠的手链塞给女友陈某作为礼物,把520元现金塞给李某当好处费。
当天下午,被害人回家发现被盗,立即报警。警方当晚就将三人全部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总价值28127元。其中,郭某送给陈某的那条金项链就价值11304元。
案件移送南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对全案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三人同行,但法律身份完全不同。郭某是主犯,从策划到动手一手操办;李某是司机,负责接应,是从犯;陈某呢?没踩点、没入室、没望风,甚至连车都没下过,唯一做的事就是跟着男友走了一趟,然后收下了男友给的赃物。
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考虑到陈某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系因情侣关系收受赃物而非主动参与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郭某和李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提起公诉。
2026年8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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