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运城日报)
新规落地护航平安出行
——聚焦9月15日起施行的《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记者 张君蓉 南 辽
9月15日,《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将在全省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省级层面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专项法规,标志着全省电动自行车治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近日,记者就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分别走访了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和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
买车先“对表”: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不可混为一谈
日常生活中,不少群众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尤其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分不清楚。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副所长李丹提醒,购买前必须分清两类车辆的法律属性。因为一旦混淆,后续上牌、上路所要办理的手续以及须遵守的法规,将截然不同。
据介绍,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核心指标为:最高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质量不超过55kg(铅酸电池车型不超过63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
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摩托车则属于机动车范畴,须悬挂机动车号牌(蓝牌或黄牌),驾驶人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F证/E证/D证),同时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便捷的区分依据是车辆合格证。”李丹提醒,合格证上会明确标注“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消费者应以合格证为准,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介绍。将要施行的《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对象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的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上牌分类施策:严格规范登记,号牌免费办理
群众购买电动自行车后,要依照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关于登记上牌,李丹介绍了两类情形:
新购合规车,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验车辆,材料齐全的当场发放号牌。新购车30日内可凭购车发票临时上道路行驶。
条例施行前已购但尚未登记的车辆,所有人应当自9月15日起3个月内(即2026年12月15日前)补办登记,取得号牌。此前已依法取得号牌的,原号牌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登记。
办理渠道方面,除车管所窗口外,还可通过登记代办服务点、带牌销售门店办理。号牌工本费全免。
路面执法:处罚标准清晰明确,非现场执法常态运行
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秩序指导大队副大队长于洲表示,9月15日起,电动自行车路面通行将严格依照《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执行。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标准如下:
——驾驶人未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搭载的乘坐人员未佩戴的,同样处罚。
——未悬挂号牌、号牌不清晰不完整或者故意遮挡污损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进入城市快速路、高架桥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逆向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醉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使用伪造、变造号牌或者套用、挪用其他车辆号牌的,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驾驶拼装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此外,驾驶人未满16周岁的禁止驾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乘员,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安装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亦在禁止之列。
值得关注的是,我市中心城区已率先启用非现场执法模式。前段时间,市公安局交管支队在中心城区人流车流集中的河东街、学苑路两条城市核心干道的10处点位布设电子抓拍设备,可以对闯红灯、不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违法载人、占用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抓拍。抓拍数据经支队指挥中心比对信息后,通过“交管12123”App及手机短信向当事人推送违法告知,当事人须到交管秩序窗口进行二次核验后处理违法行为。
“目前,非现场执法也就是电子抓拍这块主要针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管支队指挥中心相关人员告诉记者。
宣传前置,让法规走在执法前。在条例施行前夕,永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把“纸面条文”搬进广场和小区。8月31日,永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在该市人民剧院广场联合“银发志愿服务队”离退休老干部开展主题宣传,民辅警先对老干部作专题培训,再由志愿者结合自身经历劝导群众摒弃“短途不戴盔”的侥幸心理。9月1日,该大队又联合涑水社区走进滨湖印象小区,设咨询台、摆展板,面对面讲上牌流程、禁改装电池控制器,并对外卖骑手和老年人作“一对一”提醒。“以前觉得戴头盔麻烦,现在才知道这是新规要求的‘保命招’。”一位居民在听完讲解后感慨。永济市公安局交管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落地不能只靠罚单,把道理讲进楼栋里,执法才有底气。
销售监管:严把“出厂到交车”关口
作为电动自行车监管的重要职能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把好“入口关”,紧盯“销售端”,严管“改装车”,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确保群众可以买到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从而助力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
9月15日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格依据《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及充电器生产、销售及维修环节的监管工作。
——源头标准:3C认证与新国标是两条硬线。《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蓄电池、充电器、乘员头盔等配套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依法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潘晓平告诉记者,群众买车需认准两个“硬指标”: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且有3C认证标志。整车、锂离子电池、充电器均在3C目录内,无标坚决不买。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未经3C认证的产品依法严厉查处。
——门店义务:票证齐全、信息公示。《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台账,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发票等,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商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车辆认证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督促销售者落实该义务,对隐瞒信息、虚假宣传依法查处。群众应到正规门店购车,主动索要合格证和发票;线上购车同样要核对主页3C认证信息与实车标号是否一致,是否具有产品合格证明,不能提供相应信息的可拒购,如已购买可拨打12315投诉举报。
——改装红线:解速、更换与标准不符的电池、加篷均属违法。《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列举六类禁止行为:拼装;破解防篡改改装电机控制器蓄电池;拆改限速;换非标电机控制器蓄电池;加装伞篷车厢及强光大灯高音喇叭等;其他法律禁止行为。第四十四条对应罚则: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机、控制器、蓄电池、限速装置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从事经营性加装伞具、车篷等装置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
“个别消费者为提升续航和时速,进行换改装和解码,既违规又埋隐患。”潘晓平说。前段时间盐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盐湖区中城街道一电动车经销部检查时发现,销售人员为两辆电动自行车分别安装了6块蓄电池,均超出合格证额定最高电压48V,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后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商家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并作出行政处罚。
《山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出台,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城市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永济等地“交警+银发志愿者+社区”的宣讲实践表明,社会共治越靠前,执法成本越低。新规施行在即,有关部门提醒广大市民:尽早核对车辆属性,按时办理登记上牌,严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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