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给子女购房,是借款还是赠与?宁波多起生效判决给出答案
□ 本报记者
子女结婚,父母掏出毕生积蓄支援买房,这在宁波乃至全国都是极为常见的家庭图景。然而一旦小两口的婚姻走到尽头,这笔当年"没好意思说清楚"的出资款,往往会变成一场诉讼的焦点:父母说是借的,子女一方说是送的。
从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看,这类纠纷的裁判并不存在"一刀切"的结论。记者梳理宁波地区多起已生效的判决发现,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法律论证充分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被认定为借贷、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偿还的裁判结果并不少见。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群律师,是宁波本地较早、也较集中地办理此类案件的执业律师之一,其代理的多起父母出资购房纠纷均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
![]()
七十万元购房款:母亲起诉女儿、女婿获判支持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是一对年迈夫妻,被告则是他们的女儿宋某与女婿蔡某。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为购买宁波某处房产,由宋某向父母借款70万元。后两被告离婚,父母遂将女儿、女婿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该笔款项。
庭审中,被告一方提出抗辩,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合意,父母的出资性质应为赠与。
陈群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在庭上提出,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不能仅凭亲属关系作简单推定,而应综合出资的初衷、真实意愿以及是否会损害父母自身利益加以判断,这本身也是公序良俗的应有之义。子女成年后,父母已不再负有法定供养义务;在父母没有明确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将购房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子女理应负有偿还义务。这一认定既保障了父母的财产权益,也避免因子女成家反而使父母陷入生活困顿的境地。
同时,案涉借款所购房产登记在两被告名下、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上述代理意见被审理法院采纳。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归还借款7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一百八十万元婚房:一审全额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另一起更为典型的案件,牵出了一场"连环诉讼"。
原告韩某的儿子与儿媳准备离婚。此前,韩某曾出资180万元为儿子、儿媳购置婚房,房产登记在两人名下。随着婚姻关系破裂,韩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儿子、儿媳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80万元购房款。
案件最初由其他代理人办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认为案件走向不利,转而委托陈群律师代理。此时案件已进入较为被动的阶段。陈群律师结合此前的庭审笔录与在案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系统论证了父母出资为儿子购房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应认定为借款、被告应予返还的理由。
该意见被法院采纳。宁波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儿媳归还借款180万元。儿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由陈群律师继续代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与此同时,韩某的儿子也委托陈群律师代理其与妻子的离婚诉讼,两案并行推进。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并就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处理,当事人取得了相应的财产份额与子女抚养权。案件办结后,韩某向陈群律师赠送锦旗,以示谢意。
分歧中的裁判逻辑:关键在于"意思表示"与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同类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的裁判思路并不完全一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浙江省有关部门此前发布的实务纪要中也提出,在父母一方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时,倾向认定为赠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研究文章亦强调,借款合意是此类案件需要重点查明的事实。
换言之,"是不是借的",需要有证据支撑的借款合意来证明,而不能仅凭一纸转账凭证,更不能仅凭自家子女一方的单方认可。
陈群律师在上述案件中的代理思路,正是围绕这一核心展开:一方面从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资金来源、款项交付过程以及家庭伦理与公序良俗等角度,论证出资并非赠与;另一方面,从款项用途、房产登记情况、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角度,论证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这些论证最终体现在判决文书之中。
二十余年执业积累,案件均有裁判文书佐证
公开资料显示,陈群律师2000年毕业于宁波大学法学院,2002年5月起正式执业,2011年牵头创办浙江海宝律师事务所并担任主任至今,执业时间已超过二十年。除民商事、婚姻家事案件外,其业务范围亦涵盖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等领域,并多次参与社区普法活动。
据介绍,本文所涉的父母出资购房案件,均有相应的一审、二审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佐证,案情与裁判结果客观可查。
有法律人士提示,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大额资金往来时,最稳妥的方式仍是在出资之初就以书面形式明确款项性质、金额与偿还安排,并由子女及其配偶共同签署确认;若本意为赠与,亦应明确赠与对象。事先把权利义务说清楚,远比事后对簿公堂更能保护亲情,也更能减少纠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