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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背景
再审属于生效裁判纠错程序,并非全新的一审诉讼。实务大量再审申请被驳回,根源在于当事人混淆再审审理边界,将一审、二审未主张的诉求,放到再审阶段提出。结合司法解释梳理审理范围相关规则。
一、再审请求应当限于原审诉讼请求范围
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围绕再审请求进行;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原审诉讼请求涵盖一审诉讼请求与二审上诉请求。一审未主张、二审未上诉的事项,再审中新提出,原则不予审查。典型情形:当事人对一审部分不利判项不上诉,二审维持,再审针对该部分申请改判,一般不予审查。若因对方上诉导致二审改判,未上诉一方申请再审,该情形司法实践存在裁判分歧。
二、未上诉当事人的再审利益约束
当事人收到一审判决后未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动,通常认定不具备再审利益。法定例外:原审裁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三、被申请人亦享有提出再审请求的权利
再审程序不限于申请人单方提出主张。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可以提出再审请求,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提出请求同样受法定六个月再审申请期限约束。
四、再审发回重审后新裁判的救济路径
主流司法观点:再审发回重审之后重新作出的裁判,可以申请再审。法理逻辑:再审裁定已经撤销原审生效裁判,诉讼状态恢复至原一审之前;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不属于再审裁判,当事人享有再审申请权利。
本文属于通用实务分析,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商事诉讼风控 #再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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