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后不注销,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什么样的后果
一、三年内不得担任相应职位。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据此,公司被吊销的,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二、被采取限高措施和纳入失信名单
公司被吊销后,由于没有进行清算注销,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当公司经历诉讼并经判决承担债务的,在执行中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限制高消费,符合条件的还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前款规定的行为是指“(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情形的,该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如果长期不清算注销,导致最后无法注销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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