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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高龄产妇剖宫产去世 患有重度子痫 3位医生均被处罚!
据大河报、华商报等多家媒体报道,2024年,产妇赵某在淄博市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了剖宫产手术、产后52天死亡的事件,引发了业内的关注!
这位产妇本身的情况比较复杂。鉴定材料显示她已经45岁,孕期产检的妊娠风险被动态评估为“橙色”,并被纳入高危专案进行管理。怀孕33周时,还曾因血压升高入院,随后诊断出先兆子痫、妊娠期糖尿病,三天后患者出院。
一个月后,产妇再次入院,被诊断为重度子痫前期、妊娠合并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等。第二天,医院为赵某开展剖宫产手术,麻醉后3分钟赵某突发紫绀、憋喘、抽搐。口鼻溢出白色液体,随即呼吸心跳骤停,医院开展心肺复苏后剖宫产分娩一男婴,术中同时实施了子宫肌瘤剥离手术,后转到山东省立医院重症监护室,52天后因多脏器衰竭不幸去世。
可以看出,产妇怀孕时已经是高龄,孕期就已经被纳入了高危专案,再加上妊娠期糖尿病、重度子痫这些情况,发生意外的风险本来就比常人要高出一大截!但在患者死亡后,家属和医方却产生了争议,最后进行了3次医疗鉴定,最终中华医学会认定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多项诊疗过失与患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判定医方全责!目前,3位涉事医生均被警告并暂停执业活动7至9个月。
不少医生从临床上的实际情况切入分析,认为医方的确可能有责任,但在产妇第一次出院的事情上也存在疑点!
9月4日,重庆的一位医生就表示:“3月份那次先兆子痫居然敢把孕妇放回家?这种要么马上剖/催,要么扣下住院住到生。过了一个月才入治,的确应该医院的责任。孕妇能在家挺一个月都算命大了。不过,3月份那次,是不是孕妇自己要求出院,因为怕花钱,太早催/剖,孩子要住保温箱,自己住院住到生,也有一笔住院费!”
也有一位广东的医生表示,从常理来看,直接放产妇出院不合逻辑:“我也相信是孕妇强烈要求出院,但医生没有极力挽留,也是医生的错,除非他们让患者签署一份免责声明,说是自己强烈要求出院,否则,医院的责任还是蛮大的!”
确实,在这起案件中,如果当事的医生没有做到识别危急重症、及时转诊,或者是在没有签署文件的情况下就放患者出院,确实是存在工作疏漏的!这一点,值得同行引以为戒!
三次鉴定,得出三个不同结论 医方从完全无责到全责! 为什么医疗事故鉴定这么难?
这起事件中,另一个非常引人瞩目的部分是案件的三次鉴定!在患者死亡后,家属申请了医学鉴定,首次鉴定方为淄博市医学会,鉴定组成员包括2名妇产科、一名麻醉科、两名法医专家,鉴定组认为,医方针对患者的管理符合高危孕产妇管理有关指南的要求,诊疗行为符合规范,医方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患者家属表示不服,再次申请鉴定。这一次的鉴定方是省医学会,报告指出,医方对患者的血压控制不佳、对低蛋白血症重视不足,未及时干预,提升了患者的风险。认定该案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医方仅承担轻微责任。
患者家属进一步申请了国家级鉴定。2026年1月,某中字头的医学会认定这起事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报告指出医方存在多出诊疗过失,包括:
孕期高危孕产妇管理不规范,对病情进展严重性认识不足,未开展心脏相关功能评估,未纠正持续加重的低蛋白血症;二次入院确诊重度子痫前期后,风险评估不足,护理等级设置不当,术前未能有效管控血压,未完善心肺相关检查、未组织专科会诊;进入手术室后已经出现胸闷、血氧下降等危险信号,医院未进一步排查病因,麻醉评估不足;患者心跳骤停后的抢救流程存在缺陷,纠正酸中毒时机滞后,短时间大量输注晶体液加重肺水肿;患者复苏后生命体征极不稳定的情况下,额外开展子宫肌瘤剥除术,延长手术时间,增加创伤与出血风险,医疗行为欠妥。并认为医方过失与患者术中呼吸心跳骤停、后续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负主要责任!
三次鉴定,鉴定方的等级逐次提升,对医方责任的认定也逐级提升,从最开始的无责上升到了主要责任!为什么三次鉴定的结果会有如此巨大的差异?医疗事故鉴定又是否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呢?
这里笔者需要先补充一个背景知识,我国在医疗损害鉴定方面,长期存在医学会主导、以临床医学为核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主导的、以法医学为核心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这两套体系相互独立,给出的鉴定意见也常常存在差异!
2026年,南京医学会的一篇研究还明确地指出:“同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同一鉴定机构下,不同鉴定专家组或同一鉴定专家组在不同鉴定阶段的鉴定意见也会出现一定差别,且这一现象也涵盖在双轨制鉴定模式之中。”
不仅如此,在判决上也普遍存在着“以鉴代审”的现象,即因为医学的专业性强,法官往往会高度参考鉴定意见进行判决。因此,可以说整个医疗损害的鉴定和审判都是高度依赖专家意见的!不同组的专家能给出截然相反的意见,也同样说明鉴定并非一个简单的“定量”分析,而是和专家的个人背景、工作经验、认知高度联系,因此才会造成新闻中这种三次鉴定给了三个结果的情况!
但从一个旁观者的角度来看,专家意见分歧这么大,很难让人百分百信服!医学需要严谨,司法同样需要严谨,因此在这种案件中,更需要一种稳定的鉴定方法!
家属准备提起行政诉讼! 救不活,就是医生的错吗? 医院应该展现担当!
很多家属在患者出事之后,都会说这么一句话:“来医院的时候还好好的,怎么你一治就恶化了!”这句话其实是一个很典型的逻辑误区,首先,没有问题的患者根本就不会来医院!其次,患者的疾病是自发的,不是医生治出来的!
其实,学术界还有一种说法——FTR(Failure to Rescue,未能挽救)。2025年,发布在Birth上的一篇文章就提到了非常相似的情况:FTR被定义为在严重但潜在可治疗的并发症后,无法预防患者死亡,例如孕产妇中发生的产后出血、重度子痫、败血症等等。
文章同时还指出,应当建立一个明确的FTR归因模型,识别事件的前因后果,用以总结经验!这个模型中列出了10个影响因素,包括:未能及时识别、缺乏监测、培训不足、沟通失误等等。在明确归因后才能采取针对性措施,例如,为孕产妇死亡率较高的医院提供指导、制定快速识别危重症患者的方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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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起案件呢?目前的报道中提及,这一起案件经过公安的初步鉴定,认为未达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未予刑事立案,目前,3位涉事医生受到了行政处罚,但家属认为处罚太轻,打算下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笔者看了很为这几位同行捏一把汗!正如上文所说的,这种FTR的情况,更应该从整个医疗系统的层面来找问题!先不说这位产妇本身已经有多项高危因素,加上首次患者首次就诊的只是一个区的妇幼保健中心,水平上自然比不过大型三甲!
《全面提升医疗质量行动计划(2023-2025年)》也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行动的责任主体,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因此,比起对医生的处理,笔者认为,应该普及FTR这个概念,明确不是所有问题都是医生的错!接下来要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如趁此机会梳理,检查涉事医疗机构的规则和运行是否完善,患者情况的评估有没有固定流程,转诊渠道是否贯通、医院设备是否跟得上!
撰文 | VOX
编辑 | VOX
参考文献
医疗事故罪中鉴定意见审查判断问题研究
医疗损害鉴定路径选择:“双轨制”抑或“一元化”
Post W. A Concept Analysis on Failure to Rescue in Maternal Health: Implications for Practice and Policy. Birth. 2025 Dec;52(4):669-676. doi: 10.1111/birt.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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