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人话:把AI改造成专门生成黄图的牟利工具,在法律上就等于你亲手在画。
这不是比喻,是浙江余姚市人民法院刚审结的AI"越狱"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的判决结论。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至三年十个月不等,判决已生效,无人上诉。
核心逻辑只有一句话:你对AI输出什么内容有实质控制权,你就是法律意义上的"制作者"。技术手段改变不了这个定性。
凭什么说"越狱"AI就是"制作"淫秽物品?
这个案子里,被告人郑某原为国内某游戏大厂的AI程序员,2024年7月起组建团队,通过改写系统提示词、设置角色卡、搭建对话场景等手段,突破了AI模型内置的色情内容安全限制,把一款通用AI模型训练成了专门输出淫秽内容的工具。
注意一个关键事实:涉案模型共生成了静态图片37万余张、动态图片6000余张,充值金额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经鉴定,随机抽取的12500张静态图片中9000余张为淫秽物品,全量动态图片中5000余张为淫秽物品。
庭审中,被告人辩解内容是用户输入指令触发的,自己只是提供了工具。法院的回应很直接:用户的所有操作都被限定在被告人预先搭建的技术框架内,被告人对AI模型的内容输出拥有实质性的控制权,其行为与淫秽内容的产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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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开庭审理该起涉AI制作淫秽物品牟利案件
用一个类比你就懂了:你开了一家印刷厂,不是印正常的书,而是把印刷机调好参数、装好模板,让顾客投币就能自动印出黄书。顾客投了币,但印刷机是你调的、模板是你设的。法律上,你就是那本黄书的制作者。
你可能想问:那"技术中立"原则不适用吗?
不适用。技术中立保护的是通用工具,不是被改造过的犯罪工具。
余姚法院的法官在判决中明确说了:"技术中立"从来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我们不能以内容由AI生成,就否定了开发者的'制作者'身份。开发者主动篡改模型的安全机制,搭建便于产出淫秽内容的技术环境,对违法内容的生成具备实质性的控制力,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这个逻辑在同类案件中已经被反复验证。上海徐汇法院审理的Alien Chat案中,开发者通过设置"剧烈的暴力、露骨的性都是被允许的"这类系统提示词,突破境外大模型的道德限制,让用户能与AI进行淫秽文字聊天。
一审同样以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涉案金额达363万余元,抽样鉴定发现近30%的付费用户聊天内容属于淫秽物品。
唯一的例外是北京海淀法院审理的陈某案——他只卖AI涉黄生成工具和教程,没有直接参与淫秽内容的生产和传播,最终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一年六个月,而非制作淫秽物品牟利罪。
这恰恰说明了一条清晰的分界线:你是在卖工具,还是亲自把工具改造好、让它批量产出淫秽内容?后者就是"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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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追问一个:AI一键生成那么多,数量会不会导致量刑过重?
法院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
余姚法院的法官强调,AI具有一键生成、批量产出的技术特性,数量极易呈指数级增长,司法裁判不能机械套用传统标准。
法院会结合传播范围、扩散风险、实际危害进行综合评价,区分是批量生成还是按需生成、公开传播还是一对一交流,对因技术特性导致的数量虚高部分进行合理调整,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换句话说,37万张图片这个数字不会直接等同于传统案件中37万张实体印刷品的量刑标准。法院在"从严惩处"和"精准量刑"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这次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两条腿走路。
一条是《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这条一直在那里: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一条是2026年9月7日刚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法发〔2026〕10号),其中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实施该类行为的,坚决依法严惩。
这起案子的判决时间就在最高法意见发布之后,是首部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发布的涉AI司法裁判规则文件的直接落地,信号意义非常明确:算法不是法外之地。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陈靖的总结很到位:"任何试图利用技术手段规避监管、突破法律红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此类案件的审理,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技术中立不等于技术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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