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合规 现金管理 会计核算
4.5.2 宗教活动场所收到现金后再存银行,为什么不能一步做账?
邹凌瀚律师在给宗教活动场所做财务合规时,现金是比较费精力的一块。
尤其是寺院、道观等场所,现实中仍然可能收到现金捐赠。财务人员收完现金,过一两天统一存进场所对公账户,看起来就是“收了1万元,银行最后也进了1万元”,做账时很容易直接记成:
借:银行存款 10,000元
贷:捐赠收入 10,000元
金额没错,最后银行账户也确实多了1万元。
但这笔账把中间发生的一件事漏掉了:这1万元不是直接进银行的,场所先收到过1万元现金。
一、先收到现金、再存进银行,实际上发生了两笔业务
比如寺院收到信众现金捐赠1万元,当天开具相应捐赠收据,第二天再由工作人员把这1万元存入寺院银行账户。
实际发生的过程很清楚:
第一步|寺院收到了1万元现金
这时候收入已经发生,资金形态是现金,可以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借:现金 10,000元
贷:捐赠收入 10,000元
如果收到的不是捐赠,而是其他性质的收入,则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性质计入相应科目,不能因为是现金收进来的,就全部记成捐赠收入。
第二步|把收到的1万元现金存进银行
这时候没有再产生一笔新的收入。
借:银行存款 10,000元
贷:现金 10,000元
寺院的钱还是这1万元,只不过原来拿在手里的现金,现在存进了场所银行账户。
一笔记录“钱是怎么收到的”,另一笔记录“收到的现金后来去了哪里”,两件事不能合成一件。
二、直接记“银行存款—捐赠收入”,会把现金收取这一段从账上抹掉
为什么邹凌瀚律师团队在给寺院、道观、教会、清真寺等宗教活动场所做财务合规时,会专门检查这类分录?
因为直接做:
借:银行存款
贷:捐赠收入
从账上看,这笔捐赠就像是信众直接转进了场所银行账户。
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
场所先收到了现金,这笔现金可能当天存银行,也可能第二天、第三天才存。中间有一个实际的现金收取和保管过程。
如果账上完全没有“现金”这一段,后面拿收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记录相互核对时,就容易出现断层。
5月1日开具一张1万元现金捐赠收据,场所已经实际收到现金5月3日银行出现一笔1万元现金存款
如果会计直接按照5月3日的银行入账记录确认捐赠收入,那么5月1日场所已经实际收到现金这件事,在账上就没有被完整反映出来。
三、分两步做账,收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记录才能一路对下来
现金收入分两步核算以后,资料之间的关系就清楚很多。
还是前面的1万元:
5月1日收到现金,可以找到相应的捐赠收据,现金日记账也反映增加1万元。
5月3日把现金存入银行,可以找到现金存款回单或者相应银行记录。现金日记账减少1万元,银行存款日记账增加1万元。
收到现金 → 开具相应票据 → 登记现金 → 现金存入银行 → 银行存款增加
这样往下查,就是一条完整的资金轨迹:
收到现金 → 开具相应票据 → 登记现金 → 现金存入银行 → 银行存款增加
邹凌瀚律师在帮助全国各地多家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团体开展财务合规整改、现金管理和账务资料梳理时,比较关注的就是这些资料能不能互相对得上。
如果一天开出了3万元现金捐赠收据,现金账上却没有收到这3万元;过几天银行账户突然存进去3万元,账上又直接记成新的捐赠收入,前后就容易乱。
四、现金存入银行只是资金形态变化,不能再确认一次收入
这里还要把一个很容易弄错的地方说清楚。
场所收到1万元现金捐赠的时候,收入已经确认了一次。
后来把这1万元存入银行,只是:
现金 少了1万元
银行存款 多了1万元
场所的资金总额并没有因为存了一次银行又增加1万元。
所以第二步不能再次贷记捐赠收入,否则同一笔收入就可能被重复确认。
这也是为什么现金收入的核算不能只盯着银行到账。要看钱实际是怎么进来的,再按照真实的资金流转过程记账。
五、实际经过现金,就应当把这段现金流转如实记下来
现在邹凌瀚律师团队给宗教活动场所做财务制度建设和财务合规整改时,一般会建议场所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现金收付,能够直接进入场所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尽量通过银行等方式办理。
但现实中只要确实收到了现金,就不能因为“反正最后都会存进银行”,把中间这一步省掉。
当天收到现金,当天就已经发生了一笔业务。
后来把现金存入银行,又发生了一次资金形态的变化。
实际经过了现金,账上就要能够看到现金。
这样几年以后再回来看这笔钱,才能从捐赠收据查到现金日记账,再从现金存款记录查到银行存款日记账,把1万元从收到到最终进入场所账户的过程完整对上。
邹凌瀚律师长期从事涉宗教法律事务研究,并为全国各地多家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财务合规和内部治理服务。现金管理里很多问题并不是金额算错了,而是实际发生了三四个环节,账上最后只留下了一个结果。
会计核算不能只记“最后钱在哪里”,还要如实反映“这笔钱是怎么走到这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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