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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治》2026年第4期要目
【基础理论】
1.论AI赋能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兴利除弊
一一以我国OPC实践、经营主体识别与数字问责为中心
刘俊海(1)
【人工智能法治】
2.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风险与规制
余茂玉、王雪岚(23)
3.数字政府建设视域下政务智能体规范体系构建
陈天吴(37)
4.智能经济中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重构
一一以智能体场景为中心
赵精武、冯文轩(54)
【数据法治】
5.行生数据的邻接权制度构建
李岩、杨嘉宁(69)
6.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解析与法治进路
易雨竹(85)
7.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数据保护范式转型
——以自动驾驶为例
王玉瑛(99)
【网络法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8.数字外包服务中个人信息犯罪的归责困境与标准厘清
——兼评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李川(115)
9.网络“开盒”行为的罪责要义和定性止争
孙道萃(128)
【数字经济治理】
10.涉虚拟货币刑事裁判规则体系化研究
赵靓(139)
11.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版权责任的适应性建构
吴亚曦(153)
【数智法治实践】
12.信息服务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行刑衔接
李星亿(170)
13.“虚拟数字人”主要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186)
14.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司法应对
一一以司法数据为分析样本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202)
【基础理论】
1.论AI赋能型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兴利除弊
——以我国OPC实践、经营主体识别与数字问责为中心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国家“人工智能+”行动和地方OPC扶持政策推动下,“单人+AI”或“极简团队+AI”正成为我国创新创业的新型商业模式。然而,不同政策文件对OPC的界定并不统一:有的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广义OPC,有的则将其限定为仅有一名自然人股东的一人有限公司。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分产业政策上的广义AI+OPC与公司法上的狭义AI+OPC,并将后者限定为依法登记、仅有一名股东且深度使用人工智能开展经营的一人公司。AI赋能既不改变公司的法定类型,也不使尚未取得法律人格的AI成为股东、董事或责任主体;AI形成的经营效果原则上应归属于部署、使用并从中获益的公司。AI参与治理的具体模式与AI实施经营行为的不同类型分别涉及组织权限与行为归属,不宜混同,但应建立自主程度、注意义务、留痕义务与责任强度相衔接的规则。司法裁判应区分经营主体识别穿透与公司人格否认穿透:先依据登记公示、缔约与履约外观、资金流向和算法控制识别真实经营主体,再分别适用公司独立责任、一人股东财产独立证明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无限责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责任等规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借用“OPC”或“一人公司”标签主张有限责任;依法成立的一人公司也不得仅因由一名自然人与AI经营而被还原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对基础模型、接口、软件与其他技术提供者,应区分产品、服务与混合给付,并依据缺陷来源、控制能力、过错和因果关系配置责任。建议未来司法解释建立“登记外观优先、真实经营补充、责任形态法定、数字证据协力”的裁判规则,并以身份公示、“财务—算法—权限”证据链、重大事项人工确认、算法审计与紧急接管机制实现兴利除弊。高度自主型AI的法人地位问题,则留待立法论层面另行讨论。
关键词:人工智能;一人公司;OPC;经营主体识别;公司人格否认;算法治理;人工智能法治
【人工智能法治】
2.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风险与规制
作者:余茂玉、王雪岚(人民法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人民法院出版社法信数据安全合规中心)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技术的迭代演进与深度应用,为严格公正司法注入全新动能。人工智能与司法工作的深度融合,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审判工作质效的同时,其应用过程中潜藏的内容风险、司法数据风险与伦理风险亦逐步凸显,亟待构建体系化的风险规制机制予以回应。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有序推进,需坚守辅助性、工具性核心定位,明晰其服务司法裁判的功能边界,恪守法官的司法裁判主体地位;严格落实安全自主可控原则,保障人工智能技术的善用善治与司法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合规;秉持包容稳慎融合的发展导向,实现技术应用的正当均衡与司法数据的分类分级风险规制。最高人民法院依托“法信”平台“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及智能化司法应用,初步构建起“技术支撑—制度保障—场景落地”的全链条风险防控体系的基石。未来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发展,仍需进一步整合法院内外优质资源,推动“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完善程序规制与责任监督机制,确保人工智能在法治轨道上安全、可控、有序发展,为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的技术赋能与完善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风险规制;内容风险;司法数据风险;伦理风险;法信法律基座大模型
3.数字政府建设视域下政务智能体规范体系构建
作者:陈天昊(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数字政府建设通过平台统筹、对象数据协同、数据赋能治理和智能化能力嵌入,持续重塑政府履职的能力结构,这为政务智能体进入公共行政活动提供了制度及技术基础。政务智能体能够围绕特定目标形成并更新动态上下文,规划任务、调用工具并辅助行政判断,进而将分散的数字能力组织为连续的行政活动链条。其所带来的增量主要表现为平台能力的动态编排、数据向任务上下文的转化、行政流程的任务驱动以及辅助决策的持续推理与协同判断。与此同时,政务智能体的技术自主性并不赋予其行政主体资格,其技术行动来源于行政机关的任务配置和权限开放,行政职权及公法责任仍归属于相应的行政主体,因而应被定位为数字政府中的受约束行动单元。现有规范主要关注数据处理、模型训练和内容输出,尚不足以覆盖政务智能体参与行政活动的全过程。政务智能体的规范体系应当根据具体任务的实际功能和权益影响实行分类分级治理,并围绕知识与价值、交互与记忆、行动与执行、决策与责任建立相互衔接的制度机制。其核心在于将法定职责、正当程序和责任要求转化为技术系统可以识别、执行和审计的运行规则,使政务智能体的行动能力始终处于行政机关法定权限与有效控制之下,从而将其带来的能力增量纳入数字法治政府的制度轨道。
关键词:数字政府;政务智能体;数字法治政府;规范体系;人工智能治理
4.智能经济中个人信息处理“同意”的重构
——以智能体场景为中心
作者:赵精武、冯文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工业和信息化智慧法治工信部重点实验室,北京科技创新中心研究基地)
内容提要:智能体是指具有自主感知、推理与行动能力的行动系统,能直接代替用户完成预期任务。智能体通过持续记忆、跨应用调用,将个人信息处理由事前可预设的静态流程变为运行时展开的连续链条,在智能经济加速发展的背景下,传统静态一次性告知同意难以覆盖动态的变化。宜从《个人信息保护法》上“同意”的法律性质入手,将其解释为为基于特定目的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提供合法性基础,不可推导出智能体代用户实施法律行为或处分重大权益的事务授权。应以信息处理风险判断保护强度,将同意机制嵌入信息的收集、利用、流转和删除各阶段,通过最小权限、运行时告知、再次确认的控制机制,实现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与信息主体控制间的平衡。
关键词:智能体;知情同意;目的限制原则;最小必要原则;智能经济
【数据法治】
5.衍生数据的邻接权制度构建
作者:李岩、杨嘉宁(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辽宁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
内容提要:蕴含实质性投入的非独创性衍生数据有待满足实践需求的法律保护。目前,单一行为规制模式难以保障数据交易安全、激励数据公开,并面临解释论困境,新设数据产权又易引发权利泛化与制度重叠,而邻接权的“有限排他权”可兼顾数据保护与流通,并能够嵌入现有法律框架,具有显著立法经济性。衍生数据邻接权以制度实践与利益博弈逻辑成功绕开劳动理论在数据领域的证立困境。衍生数据的无形性、非竞争性、价值实现方式及符号本质,与知识产权客体高度契合。衍生数据邻接权构建又借助审视国内外的立法先例以及我国注重保护反不正当竞争利益的司法传统,分别在理论、制度、立法、司法层面证成其可行性。制度构建时,以“合法渠道获取数据、依照法定义务处理数据、利用合法工具处理数据”三重“合法性”作为授权前提,明确非法来源或违规处理的数据丧失保护资格,但部分瑕疵可补正;权利内容涵盖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新增人工智能场景下的数据训练权,全面覆盖数据流通及新型利用场景;明确许可协议中排除权利限制条款约定的效力需分情况讨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需与知识产权制度中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保持一致,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需以外部性为界区分适用,从而实现衍生数据邻接权的行使与保护;文本与数据挖掘的合理使用需满足“三步检验法”并保证数据来源合法,兼顾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保护期采用“首次生成起算的5——10年幅度期”,并根据不同场景灵活调整,避免变相永久保护。据此细化邻接权规则,补强数据治理体系,为衍生数据有效保护与有序流通提供制度保障。
关键词:数字治理体系;衍生数据;衍生数据邻接权;衍生数据保护
6.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跨境流动的风险解析与法治进路
作者:易雨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从“互联网+”到“人工智能+”的转型中,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了数据处理模式与运行逻辑的深刻变革。这一变革致使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风险更为隐蔽且具有破坏性,加剧了数据权益保护的复杂性。面对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重构,数据跨境治理已成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业发展的核心议题,应从实证、技术和法治规范三个层面,系统分析由生成式人工智能引发的数据跨境流动安全风险谱系。进一步,在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的互动共进中,探索构建包含“技术运行规范链”“监管标准规制链”“国际合作反制链”在内的治理体系,以增强我国参与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主动权,以高水平法治建设护航智能经济行稳致远。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跨境流动;涉外法治;数字主权;数据安全
7.人工智能语境下的数据保护范式转型
——以自动驾驶为例
作者:王玉瑛(德国明斯特大学、奥地利因斯布鲁克大学)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的驱动力是海量数据的持续收集和处理,自动驾驶正是这一逻辑下的典型应用场景。然而,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中,个人信息的范畴因可识别性标准的扩张而不断泛化,进而推高合规成本,导致海量数据处理的现实需求与现有合法性基础之间出现结构性不适配。在《数据安全法》的适用中,则面临分类分级细则缺失所带来的适用标准不明确的困境。此外,自动驾驶数据不止于个人信息的自决属性,还同时具有公共属性和共享价值。其价值实现受私人企业数据垄断、行政程序降低时效性等问题掣肘。基于上述问题,自动驾驶领域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应进行适应性重构。应以处理目的为导向,对合法性基础进行差异化适用;对可识别风险较高的环境与位置数据、状态数据等,应强化“非必要不存储”、数据删除与数据可访问等要求,并针对性采取数据保护友好型技术措施。在理念层面,应推动由单一“个人自决”向“公共介入与国家保护”的转型;在规制工具层面,应引入监管沙盒等弹性工具。
关键词:自动驾驶;可识别;个人信息保护;国家保护义务;监管沙盒
【网络法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编者按:2026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五件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关联犯罪典型案例,涉及医疗信息泄露、行业“内鬼”倒卖信息、非法贩卖学籍学历信息、网络“开盒”网暴、利用疫苗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等情形,为各地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提供裁判指引。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支持与指导下,本刊特邀学者就该批典型案例作解读,一篇聚焦当前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中的归责困境,厘清提供服务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边界以及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申技术可外包但责任不能外包的底线逻辑;另一篇则针对网络“开盒”这一危害突出、社会反映强烈的网络暴力形态,剖析其行为构造与定性逻辑,回应非法公开个人信息的罪责认定及衍生行为的罪数判断难题。立足上述代表性场景,两篇文章各自展开论证与探讨,为该批典型案例的司法适用提供学理参考。
8.数字外包服务中个人信息犯罪的归责困境与标准厘清
——兼评博某软件有限公司、何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作者:李川(东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公共服务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政企机构将信息系统开发运维外包给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的现象日益普遍,由此衍生出外包场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诸多认定难题,包括如何界定技术服务商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边界,如何实质审查备份、负载均衡等技术出罪事由,如何分配单位犯罪内部多层级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如何对医疗健康信息进行特殊保护等。基于博某公司案的裁判观点,可以有效厘清个人信息犯罪认定标准、解决相关困境:在收集合法性方面,构筑授权明确性、目的相容性与控制权分离的三维实质审查标准;在技术出罪事由审查上,确立从技术可行性走向技术必要性的评价基准,限定技术中立的范围;在单位犯罪主体分配上,依据决策、管理与执行的纵向阶层要素实现罪责刑相适应;针对医疗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确立患者个人同意与医疗机构授权的双重保障机制。通过厘清上述适用标准,可为数字外包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提供建构机制与路径参考。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数字外包;医疗健康信息;单位犯罪
9.网络“开盒”行为的罪责要义和定性止争
作者: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
内容提要:网络“开盒”是通过非法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并利用信息网络散布的行为,其本质上是非法公开公民个人信息(含已公开),可能伴随网络暴力情形,情节严重的,需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开盒”行为的定性,司法实践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立场,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类型分别认定罪名:以非法公开个人信息为核心的“开盒”行为,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若后续衍生出侮辱、诽谤、寻衅滋事等危害行为,且该行为在刑法上具有独立的评价意义,则根据具体事实分别评价,依法数罪并罚或从一重罪处断。此外,鉴于网络平台在网络“开盒”治理中的特殊地位,应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适度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强化平台责任。同时,基于两法衔接的需要,应适时扩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及保护对象,以增强规范供给、消除适法分歧。
关键词:网络“开盒”;个人信息;网络暴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网络平台责任
【数字经济治理】
10.涉虚拟货币刑事裁判规则体系化研究
作者:赵靓(澳门大学法学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内容提要:数字时代背景下,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刑法规制是刑事司法领域亟待回应的前沿议题。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6件涉虚拟货币指导性案例与入库案例为分析样本,围绕“法益保护、法秩序统一与罪刑法定之间的分层协调”这一中心命题,对虚拟货币的刑事属性、罪名适用等核心问题进行体系化梳理。总结并提炼出司法实践中初步形成的“技术中立、实质穿透、分类规制、罪刑均衡”裁判思路,其深层逻辑是刑事裁判在多元价值冲突中实现分层价值协调:在法益保护层面,采用“场景化法益保护”模式;在法秩序统一层面,适用刑行衔接与退赔优先机制;在罪刑法定层面,建立主观明知推定规则、区分个案犯罪数额计算方式。通过确立层次分明的价值协调框架,为构建规范化的涉虚拟货币刑事裁判规则体系提供参考。
关键词:虚拟货币;刑事裁判规则;案例研究;数字司法;指导性案例;区块链犯罪
11.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版权责任的适应性建构
作者:吴亚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迭代重塑了Web3.0时代的信息生产与传播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平台大量涌现,而以避风港规则为核心、次级责任为补充的传统平台的版权侵权责任规则逐渐失去规范效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语境下,版权侵权由静态、点状个案演变为动态、系统的结构性风险,传统以具体知情为核心、个案救济为路径的责任框架难以适配侵权风险已内嵌于模型且持续动态输出侵权内容的平台特征。基于对传统版权侵权责任框架要件的梳理与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机制变化的剖析,本文认为侵权责任范式应当从“个案补救”转向“系统治理”。在责任认定方面,应适度扩张知情要件,借鉴“故意的视而不见”理论,构建以可重复性、规模扩散性、可预见性及可控制性为条件的风险识别标准,在此基础上判断平台是否存在“刻意回避”行为,从而认定侵权责任。在救济机制方面,则需要从内容层延伸至模型层,以风险阻却为首要目标,同时采纳惩罚性赔偿制度,激励生成式人工智能平台参与版权治理。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侵权;平台责任;避风港规则;系统治理
【数智法治实践】
12.信息服务型非法经营犯罪的司法认定与行刑衔接
作者:李星亿(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现阶段,信息服务型非法经营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等特征,相关犯罪已表现出高度链条化、智能化、组织化趋势,且涉案数额逐步增加。在非法经营罪的司法适用上,存在能否评价刷单炒信、刷量引流行为,涉案数额认定虚化,主从犯认定标准不一等问题。本文提出,非法经营罪可以规制刷单炒信、刷量引流等行为;涉案数额认定应坚持全面客观认定原则,同时激活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准确认定不同行为人的犯罪数额,避免重复评价;在适当时,可从调整入罪数额等角度对现有规范进行修改。在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应审慎划定范围,并限缩明知的认定。在行刑衔接维度,区分只能行政规制、行政规制更优以及行刑并用等不同情形,并从正向与反向衔接两个维度厘清移送标准与移送方式。
关键词:非法经营罪;网络水军;刷单炒信;刷量引流;行刑衔接
13.“虚拟数字人”主要法律风险问题研究
作者: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赵长新(北京互联网法院)
课题负责人:朱阁(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执笔人:周黛鹃、张夏意(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
内容提要:虚拟数字人产业是数字经济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度赋能了文化、科技、公共服务等多领域的数字化发展进程。然而,虚拟数字人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并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虚拟数字人相关侵权纠纷,理论上亦存在关于虚拟数字人法律属性、权利归属及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的争议。以司法案例为类型化研究样本,可将虚拟数字人产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分为人格权侵权、著作权侵权及合同违约三类;从风险诱因出发,应当在虚拟数字人的设计与制造、数据采集与训练、合同订立、运营及纠纷解决等阶段,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治理机制。
关键词:虚拟数字人;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综合治理
14.人工智能的法律风险防范与司法应对
——以司法数据为分析样本
作者: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法学院联合课题组
课题主持人:程皓、张素华(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法学院)
执笔人:宁园、程光、罗熠琛、谭静怡(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提要:人工智能产业是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创新型产业形态。现有法学研究多侧重规范理论推演,缺乏全国范围大规模裁判文书的实证支撑。基于全国法院近三年1483份民事裁判文书,发现涉人工智能案件的审理法院层级分布均衡、案件地域分布范围较大、案件案由类型较多等特点。同时,数据显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存在数据安全风险溢出、权益侵害风险加剧、社会稳定风险增加等三重挑战。在实践中,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司法治理面临“算法黑箱”、立法滞后、利益衡量复杂、司法赋能不畅等四重难题。为此,可从以下方面探索人工智能法律风险的司法应对路径:一是更新理念,重视司法治理的场景化分析;二是拥抱技术,合理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办案;三是夯实基础,提升司法人员的技术素养;四是外部借力,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五是类案参照,适时发布涉人工智能典型案例。
关键词:人工智能;法律风险;司法治理;稳慎融合
《数字法治》期刊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出版社主办,是面向海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数字法治领域的学术期刊。设有“特稿”“圆桌话题”“基础理论”“学术专论” “法治实践”“青年视点”“域外观察”等栏目,逢双月出版。本刊恪守求新、务实、严谨的理念,弘扬兼容并蓄的学术传统,注重网络法治、数据法治、智能法治等相关领域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旨在推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研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学术理论支撑。《数字法治》作为研讨数字法治的新平台、学术界与实务界智识共享的新桥梁,将聚焦数字时代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更好助力数字法学创新发展、行稳致远,为推动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参与探讨制定全球数字治理规则,服务数字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坚实力量!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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