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9月8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狮市监处罚〔2026〕7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石狮市超特游泳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在游泳培训服务中设置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平等格式条款,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狮市监处罚〔2026〕7021号 当事人名称石狮市超特游泳馆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01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第六十条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石狮市超特游泳馆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游泳场地经营与游泳招生培训业务,2026年7月5日起,该公司为5位报名游泳学习的学员提供了印有培训须知的《培训申请表》,须知中的两项条款明确规定“任何情况下,不转不退培训名额及费用”“自愿参加报名后一律不退款”。上述两项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不合理限制了消费者变更、解除合同以及要求退还服务费用的合法权利。截至本案案发,当事人未因上述条款与报名学员产生消费纠纷,也没有违法所得。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19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鸿山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新大街438-441号的经营场所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在办公现场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5份《培训申请表》,当场核查发现上述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内容,初步判定当事人涉嫌通过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当日依法对该案立案调查。
立案后,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收集固定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经营资质文件、询问笔录、涉案《培训申请表》原件、全国12315平台投诉记录查询截图、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违法记录查询截图等多份证据,确认了本案违法事实,2026年8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同日,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设置的上述格式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相关规定,已经构成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2021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签订涉案格式条款的数量少,案发前已经主动完成整改,配合调查态度良好,且未产生消费投诉与实质危害后果,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最终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石狮市超特游泳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天眼查数据显示,石狮市超特游泳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邱晓东,所属行业为体育,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2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鸿山镇伍堡新大街438-441号。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邱晓东100%20万元人民币2031年7月30日
公司视角点评
作为微型自然人独资的游泳服务企业,本次被罚暴露出公司合规意识薄弱的问题,拟定培训条款时未对照消保相关法规审核,擅自设置限制消费者退费、转名权利的霸王条款。所幸本次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消费纠纷,仅被从轻处以200元罚款,也给公司敲响警钟,后续需完善服务合同合规审查,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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