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千余万元的生效司法调解书,变成无法兑现的“法律白条”。被执行人恶意转移巨额资产、变卖查封财产,涉嫌两项刑事犯罪,证据链条完整,由法院正式移送公安立案。案件搁置两年,如今办案机关找到涉案企业法人,随即办理取保候审。面对千万涉案金额、多名涉案人员、至今零追赃的现实,如此宽松强制措施,不仅让受害民营企业维权陷入绝境,也拷问基层执法履职与司法公信力。胜诉难、执行难、刑事立案之后依旧维权难,个案暴露出的消极侦查、选择性处置问题,亟需监督力量介入纠偏。
一、千万元遭恶意掏空,团伙化拒执触犯刑事红线,一句"过账"岂能了结?
河南庭蓝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新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经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新高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1354万余元。
裁判生效之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付款义务,反而采取一系列手段对抗执行:隐瞒名下财产信息,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车位,通过私设账户截留租金收益,借助关联主体层层划转资金,掏空可供执行资产。新华区人民法院核查认定,新高公司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整理全套流水、查封文书、交易凭证等证据材料,正式移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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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线索指向,该案并非个人单独犯罪。新高公司原控股股东常绿集团深度参与资产转移操作,多名高管、财务人员参与资金走账、协助隐匿财产,属于典型团伙式恶意逃废债。三年执行下来,受害企业仅收回176万余元,千万债权悬空,企业经营承受巨大压力,而涉案相关人员依旧活动如常。法院移送之时,事实、证据、涉案线索均已基本到位,本应是刑事追责、追赃挽损的有利起点。
二、两年侦查近乎停滞,找到法人即取保,处置尺度与案件情节严重背离
刑事立案本是破解执行困局的重要手段,然而该案立案之后陷入长达两年的停滞。长期以“查找不到法人、主体不明”为由,侦查推进有限:没有深挖关联共犯,没有对多名涉案人员开展核查,没有查清千万赃款去向,也没有对涉案资产采取保全措施,任由财产存在继续流失风险。
两年之后,办案机关反馈已找到新高公司法人,但并未采取拘留等羁押类强制措施,而是直接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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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案件情节来看:涉案金额逾千万,属于数额巨大;多人参与作案,存在共犯线索;赃款尚未追回,资产仍有灭失风险;嫌疑人存在串供、毁灭证据、继续转移财产的现实可能性。取保候审制度设立初衷,适用于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情形。本案恶劣情节叠加,仅作取保候审处理,与同类拒执案件处置尺度形成明显反差,难免让受害企业及社会公众产生“办案走过场、惩戒流于形式”的观感。
取保不等于无罪,但是在尚未追赃、尚未到案其他共犯的前提下,对关键责任人适用非羁押措施,客观上加大后续侦查取证、追缴财产的难度。受害企业最大担忧在于:强制措施失之于宽,很可能导致好不容易启动的刑事程序再次虚化,千万损失彻底无法挽回。
三、侦办三大现实痛点:不查主犯、不追赃款、久拖不办暴露出履职争议
复盘两年侦办过程,三个突出问题摆在台前:
第一,侦查局限表层,回避团伙线索。现有证据指向除法人之外,控股股东、多名财务及管理人员参与涉案行为。两年时间,对关联共犯鲜有实质性侦查动作,仅锁定表层法人办理取保,容易落入“抓小放大、选择性办案”的质疑。
第二,重表面流程,轻追赃挽损。拒执类刑事案件,既要惩治犯罪,更核心目标是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本案立案两年,千余万涉案赃款去向没有实质突破,被转移资产没有追回,办案停留在完成立案、找到人、办取保等流程节点,没有实现维权救济的实质效果。
第三,案件长期搁置,合法权利空转。法院已经完成大量证据固定工作,移交完整案卷,不需要从零开展取证。案件却长期搁置,当事人反复等待,胜诉权利悬在空中,司法判决权威被不断消解。
当恶意转移财产、对抗生效裁判几乎不用付出即时刑事代价,逃废债成本被压低,受损的不只是一家民营企业,更是社会对于司法执行的信心。
四、个案折射营商环境之痛:胜诉企业走完所有法定程序,维权依旧举步维艰
法治化营商环境,核心就是保护市场主体合法财产权益,让生效法律文书真正落地。本案当中,受害企业走完起诉、胜诉、强制执行、等待刑事立案全部法定路径,耗费大量时间成本、人力成本。但现实却是:民事执行回款寥寥,刑事立案久侦难破,犯罪嫌疑人宽松处置,损失风险持续扩大。
如果证据确凿的千万级拒执案件,可以长期停滞;如果团伙逃废债只处理表层一人;如果胜诉企业的财产权益只能被动等待,那么会形成负面示范效应:恶意逃债者有空间逍遥,守法维权者承受代价。不仅影响本地企业信心,也对外来投资形成心理警示。个案处置是否公正,直接关系一地营商环境口碑。
五、多方呼吁上级监督介入:彻查全案、追赃挽损、规范强制措施使用
一案处理失当,伤害的是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基于本案现状,受害企业恳切希望上级公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对案件开展督办:
1、结合全案涉案金额、团伙作案、尚未追赃、存在串供风险等客观情节,依法审查当前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调整强制措施,防止嫌疑人脱管、销毁证据、转移剩余资产。
2、全面开展全链条侦查,不能仅局限于法人个体。对新高公司、常绿集团相关实际控制人、高管、财务人员等全部涉案线索逐一核查甄别,符合条件的依法追究共犯责任,杜绝选择性办案。
3、把追赃挽损作为办案核心目标。彻查涉案资金完整流向,查清资产隐匿、转移路径,依法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尽最大努力追回被处置、被转移资产,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企业经济损失。
4、对案件两年侦办过程开展法律监督。核查是否存在有案不查、拖延侦查、履职不到位等情形,是否存在司法保护伞问题,如有违纪违法情况依规依纪作出处理,纠正侦查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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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菏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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