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与B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一份,合同签订时A公司并未取标的物所有权,现但在A公司取得标的物所有权,问合同是否有效。
王律师意见: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合同作为债权行为,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属于权利变动,才需要处分权。因此,出卖人是否有处分权,仅影响权利能否顺利转移,不影响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
为什么会有合同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困惑.
原《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的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150条还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出卖人如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不能担保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则为违约行为,它以买卖合同有效为前提,若无处分权人处分标的物而处分权人拒绝追认,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将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处分权彻底分开,债权合同的效力应与是否有处分权不应成为判断标准,而物权变动之效力依赖于公示行为及出让人的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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