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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维权、劳动争议等各类民事纠纷中,不少权益受损的公民、个体为追索损失,会采取举报投诉、舆论曝光等方式主张赔偿。司法实践中,部分行为人因维权方式强硬、索赔金额较高,被依法以敲诈勒索罪追诉。包头律师张万军,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内蒙古科技大学文法学院法学教授,张万军教授认为,对此,应当精准厘清合法维权与敲诈勒索犯罪的法律边界,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综合判定行为性质,避免将民事纠纷简单上升为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主观非法占有目的与客观胁迫索财行为缺一不可,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方能构罪。具体而言,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明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威胁、要挟等强制手段,迫使被害人产生恐惧、畏惧等心理,进而基于该心理主动交付财物,完整满足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其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难点,必须结合全案事实、证据综合研判,既不能单纯依据行为人供述直接定性,也不能仅凭单一行为片面推定。针对司法实践中高发的“维权索财”类案件,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需突破单一审查思维,全面核查多重关键要素,重点审查行为人主张权利是否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索赔金额是否合理、双方磋商过程是否真实自愿等,依托完整证据链作出客观认定。
权利基础的合法性是界定行为性质的首要前提。若行为人无任何事实依据,通过虚构纠纷、捏造违约事实、设置“仙人跳”等方式凭空索财,本质上不属于维权行为,需重点审查其主观牟利意图。反之,若行为人基于法定正当权利主张赔偿,当属合法维权范畴,例如依据《民法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惩罚性赔偿等法定权利,均受法律明确保护。即便部分诉求无明确成文法条细化标准,只要契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诉求合理正当,亦应得到司法尊重与认可。
同时,索赔金额的合理性是裁量的重要标尺,需与权利属性、受损程度、过错大小相匹配,在动态合理区间内综合把握,切忌“唯数额论”。对于双方平等自愿、充分磋商后达成的赔偿金额,即便最终数额略高于法定赔偿标准或行业常规惯例,也应认定为合理维权范畴,不得直接推定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仅在行为人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显著失衡、无任何法律依据及行业合理依据时,方可认定其诉求超出合理边界。若纠纷相对方存在重大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在认定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时,更应审慎把握、从严界定。
综上,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应当恪守“公权审慎介入民事纠纷”的原则。若行为人始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核心目的,且维权手段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便存在维权过度、金额争议等情形,也不宜轻易启动刑事追责程序,可通过民事追责、行政处罚等方式规制其不当行为。若行为人维权过程中,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等暴力、违法手段,手段行为单独触犯刑法罪名的,应当依照对应罪名定罪处罚。唯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确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以威胁、要挟为手段,索要金额显著不合理、无正当维权依据,完整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时,方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精准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权利的有机统一。
内容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773号]陈某国被诉敲诈勒索案——准确把握维权索赔与敲诈勒索犯罪的界限
撰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四庭 高 蕾 尤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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