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丛》已加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请登录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订阅后续更新。“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已收录339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扩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综合)158家,非核心期刊55家,集刊113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8月31日“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共收录了113174位作者的344353篇文章,总期数22453期,总字数32.9亿,诚挚邀请您的期刊入驻“北大法宝”,扩大影响,增进传播,服务法治。
联系邮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请点击“阅读原文”。
采购热线: 010-82668266
《经济法论丛》总第47卷要目
【思想前沿】
1.创新发展与包容性规制
史际春(3)
2.中国经济法的民生导向
——基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王全兴(8)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国家调节说”研究】
3.“国家调节说”视域下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逻辑、堵点与路径
李胜利、江博成(21)
4.“国家调节说”视角下经济法中国家主体功能的重构与体系化应用
白金亚(38)
【市场规制法】
5.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承上(43)
6.反思外卖平台竞争规制:从“反内卷”到负外部性治理
胡寅(64)
7.监管命令在反垄断法上的证成与适用
张帅宇(84)
8.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李文博(106)
9.基金招商场域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研究
陈汇臻(128)
10.论虚拟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陈雄燊(148)
11.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路径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保护
罗翔宇(166)
1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戴湘荣(190)
【国家投资经营法】
13.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再审思
顾功耘、潘翔(209)
14.平等保护视角下国家股权结构变革的《公司法》构造
杨狄(231)
【宏观调控法】
15.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阶段检视与未来优化
李刚、陈哲(255)
16.税收合作遵从的逻辑反思与路径优化
——立基《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
黄真真(279)
17.《增值税法》中“销售金融商品”的法教义学分析
姜帅(297)
18.专项性收支管理视角下生态修复资金的体系省思与优化径路
王昊宇(315)
19.非金融领域沙盒监管的误区及其法治化矫正
赵鑫(332)
【促进型经济法专题】
20.促进型立法视域下民营经济之法律形塑研究
季洁(375)
21.从主导到引导:“数字经济促进法”促进机制的构造
陈子剑(393)
【思想前沿】
1.创新发展与包容性规制
作者: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创新是驱动经济持续增长的核心动力,但创新具有“破坏性”。法治是支撑创新的重要机制,其关键是包容性规制,包容“创造性破坏”。大多数创新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对于妨碍社会进步、有违国家和民族利益、损害消费者福祉、有损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创新”,则应予否定。与规制相对的创新是市场行为,规制应尊重契约自由和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在于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给市场创新以充分的自由,而非限制、禁止创新活动,要慎用事前规制,重在事中、事后规制,并尽量采取柔性规制手段。
关键词:创新;经济增长;创造性破坏;营商环境;包容性规制
2.中国经济法的民生导向
——基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作者:王全兴(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基于中国式现代化中“民生为大”的定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的民生目标,不仅地位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而且实现的部署进一步由社会领域扩展到经济领域。基于经济法与民生的内在逻辑和《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民生的部署,经济法应当提升民生目标在其目标体系中的地位,构建实现民生目标的市场、政府和社会中间层三层互动机制,将民生目标嵌入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民生保障和改善的法律体系;并且,利用其制度功能优势,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房地产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健康中国、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稳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要着力点作用于民生建设。
关键词:《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民生目标;经济法
【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国家调节说”研究】
3.“国家调节说”视域下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逻辑、堵点与路径
作者:李胜利、江博成(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科学性与延续性的理论支撑。作为中国经济法学界主流学说之一的“国家调节说”,以其严密的逻辑自洽性精准回应了市场自身的局限性,并在理论框架、实践机制与价值目标三大层面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存有深刻的逻辑耦合。结合实践分析,当前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仍然面临若干堵点,主要体现为市场障碍未有效破除、公共领域供给不足及宏观调控存在偏差。鉴于此,应以“国家调节说”为指引,在确立国家调节对市场机制补充与保障地位的价值基础上,通过强化反垄断与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刚性,优化国家投资布局与公共产品供给机制,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与政策协调转型等路径,进一步深化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构。
关键词:“国家调节说”;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国家投资经营
4.“国家调节说”视角下经济法中国家主体功能的重构与体系化应用
作者:白金亚(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中国式现代化与全球竞争秩序重构的背景下,如何于法治框架内精准定位并系统构建经济法中的国家主体功能,成为理论回应现实的核心命题。“国家调节说”以市场非自足性为逻辑起点,主张国家通过市场规制、国家投资经营与宏观引导调控这“三板块”实施法定干预,为功能重构提供了核心支点。研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以“三板块”为轴心、以“发展—秩序—公平—安全”四维目标为支撑的国家主体功能新框架。通过对平台经济规制与国家资本运营两大场景的检视,揭示了国家在复杂治理中平衡多元目标的实践逻辑。最终,研究提出了以功能—制度匹配、学科体系优化、程序法治保障及学术范式转型为核心的体系化应用路径。这表明,现代经济法中的国家既非“守夜人”,亦非“全能者”,而是一个在尊重市场与社会自治前提下,通过法治化、结构化与协同化的调节,动态实现多重公共目标的积极而有限的复合主体。
关键词:国家调节说;经济法;国家主体功能;平台经济;国家资本运营;经济宪法
【市场规制法】
5.剥削性滥用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作者:承上(西南政法大学智能司法研究院、人工智能法学院)
内容提要:从互联网时代迈入人工智能时代,守门人平台的自我强化与权力异化风险不仅未得到缓解,反而愈演愈烈。守门人平台对于消费者利益的结构性剥削愈发严重,推动了原本处于反垄断规制边缘地带的剥削性滥用规制焕发活力。剥削性滥用的反垄断规制以公平价值为指引,遵循独立于狭义“竞争损害理论”的“消费者利益损害理论”规制逻辑,致力于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直接保护,且并非排他性滥用规制之附庸。在规则适用层面,不公平高价的判断需满足前置性筛选条件,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判断可依据比例原则展开,“大数据杀熟”行为应适用“不公平高价条款”而非“差别待遇条款”。为避免剥削性滥用规制陷入规制不足与规制过度的双重困境,需进一步明确“不公平高价条款”与“不合理交易条件条款”的适用前提与限度,以此实现规制体系的外部协调与内部衔接。
关键词:剥削性滥用;损害理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
6.反思外卖平台竞争规制:从“反内卷”到负外部性治理
作者:胡寅(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内容提要:外卖平台间的外卖大战被冠以“内卷式”竞争之名,但其与传统行业的“内卷”存在差异。以提供服务为主的外卖平台市场不存在供求失衡与市场绩效下滑等典型特征,外卖大战更多只是激烈竞争的表现,难以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内卷”。而且,补贴行为的成本由平台与商家分摊,收益由平台多元业务共享,难以满足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要件。相反,补贴行为具有提升消费者与骑手福利、打破寡头垄断结构、开拓新兴相邻市场等促进竞争的效果。虽然未产生反竞争效果,补贴行为仍引发了食品安全风险、骑手过劳、商家分化等问题。这些问题是激烈市场竞争负外部性的体现,其解决之道在于通过法律禁令、信息公开、设定标准等方式将竞争的外部成本内部化,而非减少竞争本身。
关键词:外卖平台;“内卷式”竞争;掠夺性定价;负外部性
7.监管命令在反垄断法上的证成与适用
作者:张帅宇(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建设强大国内市场背景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56条和第57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重新塑造,在承继行政命令说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其发展为监管命令。根据《反垄断法》的一般性授权,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在市场定义和市场分析的事实裁量基础上发布监管命令,在效果裁量上选择施加监管禁令或监管诫命,两种不同监管效果还可以通过行为形式组合而被交错运用于个案中的市场监管。监管命令应当在竞争者诉讼中受到司法审查的控制,行政相对人和竞争第三人在冲突调和公式的判定下享有相应的诉权。在把握监管目标的权衡关系下,法院应从监管命令的裁量构造出发,在借鉴规划裁量审查方式的基础上更加突出行为内部的结构性审查。
关键词:反垄断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管命令;裁量;公平竞争诉讼
8.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的反垄断规制
作者:李文博(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行为存在垄断风险。其竞争损害源于专利标准化引致的权利社会化与结构性控制属性,以及纵向整合形成的闭环生态与市场排斥效应。反垄断规制面临着传统认定要素难以适配产业生态、必要设施理论适用受限及FRAND承诺性质模糊导致规制掣肘的困境。反垄断规制的完善应采取分层优化路径。在规范适用层面,构建契合产业特性的反垄断分析框架,综合考量市场结构复杂性与技术创新动态性;在规制逻辑层面,确立以实质竞争损害为核心的违法性认定标准,避免机械适用形式要件;在制度协同层面,强化基于利他合同和决议行为的私法规制,通过合同履行与行业自治补足反垄断规制局限;在规制理念层面,应以维护竞争秩序为旨归,在激励创新与促进产业协同之间实现动态均衡,引导构建契合产业发展需求的许可模式,从而推动拒绝许可问题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必要专利;拒绝许可;竞争损害;反垄断认定;反垄断规制
9.基金招商场域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研究
作者:陈汇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相继实施,标志着传统土地招商与政策招商将让位于更加市场化的基金招商。但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实践中,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效果近似于地方政府直接实施产业政策。相关基金若未被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畴之内,势必削弱审查制度在这些地区原本的实施效能。而当前公平竞争审查的覆盖范围仅限于政府引导基金设立阶段,未能延伸至后续运行阶段。而且,基金招商特性已然阻碍了仅对现有制度框架进行微调的解释路径。因此,亟需体系性优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如适当扩大审查对象范畴,采用实质性审查标准并引入等效评估范式,针对政府引导基金特性差异化调整例外豁免机制要件,还应增设产业政策审查制度并在公平竞争审查中与之协同互促,以期充分发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基金招商场域应有的刚性约束。
关键词:公平竞争审查;基金招商;政府引导基金;产业政策审查制度
10.论虚拟外观设计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作者:陈雄燊(武汉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日益成熟的虚拟空间中,外观设计面临被虚拟化盗用的风险,而现行权利法框架下的著作权法和外观设计制度都无法为其提供容身之所。反不正当竞争法恰可为此类新型客体及利益提供孵化型补充保护。具体而言:若被虚拟化转用的外观设计具有一定影响而致消费者产生关联性混淆,可用混淆条款规制;若未造成混淆,但该虚拟化转用行为超出合理模仿范围,原样或系统性挪用,则有损市场创新机制及经营者基于虚拟商业或联名许可所获得的合法利益,因而可为一般条款所涵摄。鉴于混淆条款保护的滞后性以及一般条款适用的不确定性,可考虑设立单独的“原样模仿”条款。基于禁止盗用与模仿自由原则,设定客体、行为、主观、保护范围等适用要件以及客体排除和期限等限制规则,专门规制不当使用商品外观的竞争行为。
关键词:虚拟外观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混淆条款;一般条款;原样模仿
11.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路径下平台从业者的法律保护
作者:罗翔宇(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现有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二元框架下,平台从业者的定位模糊,其权益难以在我国实定法下得到保护,既有学术研究对该问题的回应亦不充分。平台从业者需予以特别保护的经济基础,在于平台从业者面临职业切换成本,并由此受到来自平台的经济权力支配而缺乏决策自由,且平台经济的特性使得这种经济权力之实质与传统经济领域中“从属性”之外观相分离。作为应对纵向交易中经济权力的法律制度,滥用相对优势地位制度与平台从业者保护面临的问题相匹配,能够通过正当性与可行性两个维度的合理性检验,并作为保护平台从业者的法律工具。
关键词:平台从业者保护;相对优势地位;经济权力;职业切换成本
1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合宪性分析
作者:戴湘荣(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惩罚性赔偿虽是私法制度,但因惩罚功能的实现倚赖国家公权力,需要接受宪法的审视。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弥补公共执法能力的不足而设,旨在分担公共机关的执法压力,制度的设立既契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宪法目标,也与宪法中国家机关精简原则的要求相一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需要遵循宪法划定的边界:在形式审查层面,应当严格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禁止通过类推适用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创设新的请求权规范;在实质审查层面,应当遵循比例原则,确保裁决结果与行为可谴责程度相符;在程序层面,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避免针对被告的重复惩罚,确保符合正当程序。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合宪性审查;比例原则;法律保留;正当程序
【国家投资经营法】
13.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再审思
作者:顾功耘、潘翔(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政府直接出资、政府部门出资与政府控股企业出资并存的分权出资人模式纵向授权不充分、横向职责划分不清,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而且政府股东面临穿透追责风险。政府部门出资模式等探索在我国相继失灵或异化,应以授权与股权二分改造政府控股企业出资模式,将政府部门、机构出资人职责移交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维持形式上的股权关系,使其回归国资监管本职。国企出资人相关规范应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有资产所有人直接授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享有完整的股东权,完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法律定位和基础制度。《公司法》配套修改还需强化登记真实性,对齐授权与登记,豁免政府及其部门因公益或监管需要而承担事实董事、影子董事的责任。
关键词:国有企业;出资人;授权经营;政企分开;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14.平等保护视角下国家股权结构变革的《公司法》构造
作者:杨狄(湘潭大学法学学部)
内容提要:当前国企改革存在强调功能特殊性与追求制度普适性的割裂现象,过度依赖竞争中性理论导致平等保护法治命题的浅表传递,公司法律制度对优化国资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适配回应不足。而让国家股权既能履行宪法上国家宏观调控的穿凿能力又能兼容私法认可的公司治理规则,《公司法》需要完成三重递进:首先,明确国家股权在权利性质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在功能和结构上的衡平性;其次,以股权结构变革达成国家股权与私人股权的通约与衡平,促进国资战略适应性管理目标的公私融合;最后,以组织机构协同、经营公开透明、董事责任重构形成国家股权结构变革的制度保障。于此,《公司法》才能奠定国家股权结构变革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将国家出资公司特殊对待中的有益经验和善治标准向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广。
关键词:平等保护;国家出资公司;国家股权;权能分离;公司法
【宏观调控法】
15.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阶段检视与未来优化
作者:李刚、陈哲(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税务司法专业化理应具备以下内涵:涉税案件审理范围集中化(案件集中)、审判组织专门化(法官集中)、审判人员专业化(法官专业)和审判机制制度化(司法专业)。其中,作为案件集中表征的案件数量和法官专业尤为关键。前者构成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客观动因,后者是实现主观动因所指向目标的必要条件。对比域外涉税司法实务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缺乏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的客观动因——足够的案件数量,税务司法裁判亦不甚专业。由于涉税案件整体数量过低,法官集中的推进必然受之窒碍,法官专业水平的提升也欠缺现实土壤。基于此,我国税务司法专业化改革应在现有的厦门模式、上海模式的基础上,遵循以下优化路径:一是扩大涉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类案件的受案范围,力争涉税案件“应收尽收”,并建立两审“三合一”集中管辖模式;二是构建“立案+审理+执行”的一体化审判机制;三是内外合力提升税务法官的专业化水平。
关键词:税务司法专业化;税务法庭;集中管辖;涉税案件
16.税收合作遵从的逻辑反思与路径优化
——立基《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
作者:黄真真(湖北警官学院)
内容提要:税收遵从现象并非税法规范调整的必然产物,其受制于社会整体性制度构造及个体法治素养。然而,传统研究范式的过于单一和税收财政功能的过于偏重,无益于纳税人合作遵从意愿的稳定提升。在《税收征管法》修订背景下,有必要从学科融合视域出发,考察经济波动水平、税制配套设置、遵从成本、社会意识环境、纳税人身份的自我认同等变量与纳税人遵从选择的互动关系,分析税收合作遵从行为的形成逻辑与运行规律。对税收合作遵从路径的优化,应嵌入法益均衡原则,构筑以“纳税人权利本位”为中心的税制结构和征管体系,并以大数据技术为依托,加速人工智能技术与税收遵从行为管理的交叉融合,建立智慧税务生态模式下的税收合作遵从理论分析框架,助推征纳主体认知系统的现代化转型,对税收善治施以正向促进。
关键词:税收合作遵从;税收征管;税制设计;社会信任
17.《增值税法》中“销售金融商品”的法教义学分析
作者:姜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增值税法》的出台使之前立法中“销售金融商品”有关争议暂告一段落,以法律适用为导向的法教义学理应走向台前。就体系解释而言,销售金融商品有关规范宜理解为对适用范围的特别规定,旨在通过税收法定原则回应既往实践痛点,促进金融领域增值税制度高质量发展。对“销售”的界定,应重点运用经营活动的特征识别。对于“金融商品”,应更准确地界定为金融投资商品,从金融性、投资性、风险性、流通性来判断。其中,流通性标准至少需达到金融商品分类列举中的最低要求,还需要具备较好的税收征管基础。在管辖层面,认定“在境内发行”标准应聚焦金融商品发行地归属,“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则应聚焦销售主体身份。未来,免税事由的完善应以促进资本市场发展为基本考量,优化立足吸引国际资本、培育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的已有规定,新设规定销售持有三年以上金融商品免税这一事由。
关键词:增值税法;销售金融商品;金融投资商品;在境内;免税事由
18.专项性收支管理视角下生态修复资金的体系省思与优化径路
作者:王昊宇(西南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对建立生态修复资金保障制度予以明确规定。然而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出现以来,不仅长期未能界定“生态修复资金”的内涵与外延,而且与环境保护税、环境类政府性基金、环境罚没收入等形成“生态修复”层面的资金重叠。这导致生态修复资金的收支管理在财税实践层面表现出来源繁杂、支出错配、运用孤立的现象,加剧生态修复领域的修复责任不明、修复预期降低、修复协作弱化的难题。生态修复资金理应基于“人为引起环境损害所产生的资金”标准确定自身的覆盖范围,将直接用于环境修复和污染防治的环境类资金统筹于同类项下。并且,出于环境保护国家义务的公权主导性和生态修复财税供给的资金专用性,生态修复资金应在坚持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通过重构生态修复资金的财政收支科目,定制生态修复专项基金的管理模式,优化生态修复资金专项运用的部门职能,将环境税收与“修复用”环境非税收入加以定向整合与制度改造。若能如此,在生态修复的公共事务领域可以有效弥合环境财权与环境事权之间的局部错位状态,提升生态修复资金收支管理的环境供给效用与体系保障能力。
关键词:生态修复资金;生态环境法典;专款专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生态修复专项基金
19.非金融领域沙盒监管的误区及其法治化矫正
作者:赵鑫(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沙盒监管经历了从计算机到金融科技,再至智能网联汽车、保健食品等非金融领域的“移植”与“再移植”过程。可将其制度初衷总结为“在促进创新的高点与坚守法律底线的低点之间寻求妥当的监管方案”。然而,当前我国在非金融领域的“再移植”实践中,在主体参与结构、程序机制以及“盒内”监管尺度上存在一些误区。主体层面,忽视“合格消费者”的参与,可能导致测试试验失真问题;程序层面,“入盒”标准与激励措施可能扭曲公平竞争,且缺乏有效的政府、测试企业、消费者三方对话协商机制;责任层面,豁免的法律属性模糊且条件不明。针对上述困境,法治化矫正路径在于,确立“合格消费者”制度,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其课以提供真实反馈信息的义务;将公平竞争审查与“入盒”标准、激励措施对接,并构建常态化的对话协商机制;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明确责任豁免的规则边界,以确保沙盒监管在鼓励创新与防控风险之间实现其制度本意。
关键词:沙盒监管;合格消费者;“规制对话”;豁免
【促进型经济法专题】
20.促进型立法视域下民营经济之法律形塑研究
作者:季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法律系)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我国首部专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因“民营经济”概念界定不清而陷入实施困境,引发法律归类失准、政策落地困难、法律体系冲突等问题。本文通过梳理民营经济概念的认知流变,审思五种典型界定模式的优劣,确立以控制权为核心的复合型界定逻辑。在此基础上,为推进“民营经济”的立法形塑,本文提出双重补正路径:短期内,在不修改《民营经济促进法》第77条的前提下,借助法律解释进行权宜性补正;长期则建议在总则中设置“民营经济”定义条款,并在附则中对“民营经济组织”作技术性补充,从而系统解决主体涵盖不周延、边界模糊及体系协调性不足等问题。
关键词:民营经济;民营经济促进法;促进型立法;调整范围;法律概念
21.从主导到引导:“数字经济促进法”促进机制的构造
作者:陈子剑(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字经济促进法”的促进机制,是指政府通过制度供给实现发展目标所采取的角色定位与作用机制,其构建直接决定了促进措施的实效。竞争动力学与试错策略论阐释了数字经济自下而上立法的合理性,“数字经济促进法”中的促进机制可在审视地方立法成效的基础上进行构建。通过对10部省级数字经济促进型立法的规范实证分析发现,地方立法普遍采取侧重政府直接建设的“政府主导”促进机制,未能理顺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之间的关系,模糊了政府作为促进者与管理者的角色边界,可能弱化市场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社会资本因应科技革命变迁的历史逻辑、市场决定论下资本与企业专业化分工的理论逻辑、发展导向下创新生态系统长期性培育的实践逻辑,共同证成了“数字经济促进法”应转向奉行“政府引导”的促进机制。在具体建构上,“数字经济促进法”应采取偏重产业引导的条款设计、偏重正向促进的条款设计与偏重政府责任的条款设计。
关键词:数字经济促进法;促进型立法;促进机制;政府主导;政府引导
《经济法论丛》(Economic Law Review,ELR)(CSSCI)是由著名经济法学家漆多俊教授创办并担任名誉主编的专业性法学集刊,自1998年创刊迄今已连续出版43卷,现任执行主编王红霞。《经济法论丛》主要刊载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前沿原创研究成果,设有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家投资经营法等常规栏目,以及热点专题、域外法动态等栏目。
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王晓慧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