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京华城弊案一审被重判十七年徒刑,恐成竞选二零二八年大选的“绊脚石”,在大选之前案件未确定,柯文哲二审得争取十年以下刑度或无罪,才能重拾参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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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柯文哲涉“背信罪”也是二审关注焦点,该罪二审判决后是否将率先宣告定谳是关键。
依照选举罢免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曾犯贪污有罪确定者,或受死刑、无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决“尚未确定”者,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执行未毕、缓刑期间或行刑权因罹于时效消灭者,不得登记为大选候选人。
柯文哲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刑法公益侵占罪及背信罪分别判刑,再定应执行刑十七年,若二审未能于二零二八年大选登记前审结,柯文哲确定丧失参选资格。不过,二审如能在登记前宣判,柯文哲需力拼无罪或至少十年以下刑度,另得视未来最高法院审理进度。
其中,柯文哲收贿罪判刑十三年为最重,原因是一审认定二一零万元为贿赂,而柯文哲上诉主张二一零万是威京集团支持民众党,且汇入民众党专户流程透明,而非他个人账户,性质属于政治献金,这是二审主要争点之一。
柯文哲被控挪用众望基金会资金支付民众党员工薪资,一审依背信罪判处二年六月徒刑。
刑法背信罪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的轻罪,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七十六条规定,原则上不得上诉第三审。
不过,柯文哲同案另有违背职务收贿罪等罪,背信罪二审判决是否即告确定,仍需视上诉范围及各罪间法律关系而定,这也是二审“观战”重点。
柯文哲上诉坚称不是基金会负责人或董监事,不具背信罪“身份”,支付员工薪资符合捐助章程中公益与社会服务范畴。
受柯文哲竞选总部委任做帐的会计师端木正,一审因政治献金申报不实遭判刑一年,上诉二审却“惊天逆转”认罪并请求轻判,也为柯文哲一案增添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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