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冬天,李玉琴再次走进抚顺战犯管理所。她这次不是来谈团聚,而是明确提出:要和溥仪离婚。
管理所的干部感到棘手。溥仪正在接受改造,刚刚对普通人的家庭生活产生向往;此时唯一仍保留婚姻关系的妻子提出分手,很可能使他的情绪和改造状态受到影响。
但在押战犯的妻子留宿管理所,此前没有先例。请示逐级上报。据当年管教人员郑英顺回忆,事情最后报到周恩来总理那里,得到的答复是可以破例安排。另一份由原管教干部金源留下的回忆则记载,公安部一局局长凌云传达了公安部部长罗瑞卿的具体意见:尽量挽救婚姻,允许两人在所内同住。
管理所很快腾出房间,把两张床并在一起,准备了被褥。人们希望,一个共同度过的夜晚,能够弥合十一年的分离。
结果却恰恰相反。天亮以后,李玉琴仍然坚持离婚。
### 两张床并在一起,十一年却接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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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琴走进伪满宫廷时,只有15岁。
1943年,侵华日军扶植的伪满洲国仍在维持表面上的“宫廷秩序”。谭玉龄去世后,日本人试图让溥仪迎娶日本女子。溥仪担心妻子成为日本关东军安插在身边的耳目,最终从女学生的照片中选中了家境普通、年纪尚小的李玉琴。
她由此被封为“福贵人”。
这场结合从一开始就不是现代意义上的自由婚姻。一个尚未成年的女学生,被带进等级森严、处处受日本侵略者控制的伪满宫廷。她名义上是“贵人”,实际上没有决定自己生活的权利。
溥仪对周围人长期抱有戒心,对李玉琴同样设置了许多规矩。她不能随意回家,不能自由接触外界,甚至日常言行也受到约束。后来她在离婚诉状中回忆,婚后不能自由外出,也很难见到亲人,双方始终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
1945年8月,日本宣布投降,伪满洲国随之垮台。溥仪在逃亡中与李玉琴分开,后来在沈阳机场被苏军拘押。李玉琴则在东北辗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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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那以后,两人的命运走向了完全不同的方向。
溥仪先被关押在苏联,1950年被移交中国,进入抚顺战犯管理所。李玉琴却必须独自面对生计。她曾寄居在溥仪亲属家中,也曾回到长春娘家。曾经加在她身上的“贵人”身份,不但没有带来保护,反而成为一种沉重负担。
新中国成立后,李玉琴开始参加学习和工作。她不再生活在宫廷规矩里,而是靠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她逐渐认识到,婚姻不是身份的附属品,妻子也不是丈夫可以无限期保留的名分。
### 管理所想挽回的,不只是一段婚姻
最初得知溥仪还活着时,李玉琴并没有立即提出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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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5年前后,她收到溥仪从抚顺寄出的信,此后数次从长春前往管理所探望。两人分离多年后重新见面,溥仪对她表现出明显的依恋,也开始设想自己改造结束后的家庭生活。
可李玉琴面对的,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溥仪究竟什么时候能够获得自由?
当时,溥仪既不知道自己何时受审,也不知道能否被释放。李玉琴每次到抚顺,都要筹集路费,探视后再匆匆返回长春。据相关访问记录,她有一次返程时,身上除车票外几乎没有余钱,只剩下几个煮鸡蛋充饥。
高墙内的溥仪刚刚学会洗衣、缝补、照顾自己;高墙外的李玉琴,却早已不得不独自安排工作、生活和未来。
两人之间的问题,已经不是一次重逢能够解决的。
管理所仍不愿轻易放弃。对管教干部而言,溥仪的婚姻不仅是个人私事,也与他的改造情绪有关。昔日高高在上的“皇帝”,开始期待一个普通人的家庭,这本身就是思想变化的表现。如果婚姻突然破裂,他会不会重新陷入消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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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管理所专门开会研究,并向上级请示。根据郑英顺的口述回忆,相关请示上报后,周恩来总理同意破例安排同住;而金源的回忆补充了执行环节——凌云转达罗瑞卿的答复,要求尽量做好工作,不要轻易让这段婚姻破裂。两种记述共同确认的核心事实是:这次特殊安排经过中央有关方面批准,并非管理所自行决定。
于是,管理所腾出一间平房,准备床铺和晚饭,让两人不受普通会见时间限制地谈一谈。
这个安排所体现的,是新中国改造战犯时十分鲜明的一条原则:战犯必须承担历史责任,但其人格、健康和合理情感需要仍应得到尊重。管理人员不是简单地看守溥仪,也试图帮助他重新理解劳动、家庭和普通人的生活。
可是,两张并在一起的床,只能缩短空间上的距离,无法抹去十一年的生活落差。
### 一夜之后,法院承认了她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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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溥仪后来回忆,两人那一夜谈了很久。
李玉琴希望拥有稳定的家庭,希望知道丈夫何时能够回到社会,也希望过一个普通妇女应有的生活。可这些问题,溥仪都给不出答案。
他甚至无法决定自己何时离开管理所。
更重要的是,李玉琴已经不再是1943年那个被人从学校带进宫廷的少女。她有了工作,有了社会生活,也有了判断自己婚姻的能力。溥仪后来写到,自己终于明白,李玉琴已经有了“完全属于自己的意志”。
这句话比任何挽留都更接近问题的实质。
管理所可以创造一次长谈的机会,中央有关方面也可以同意打破惯例,却不能替李玉琴作出婚姻选择。那一夜的真正意义,并不是“挽回失败”,而是让两个人最后一次把未来摆到桌面上,看清这段婚姻还能不能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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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仍然是否定的。
1957年4月1日,抚顺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李玉琴的民事诉状。她当时28岁,溥仪51岁。诉状中的理由没有宫廷秘闻,也没有激烈控诉,核心只有三点:双方结婚并非自愿,婚后缺少真正的夫妻感情,而且已经长期分居。
4月24日,溥仪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他没有再以“皇帝”的身份要求保留妻子,而是承认李玉琴所述的结婚经过和婚后状况属实,表示同意离婚。
1957年5月2日,法院依法准许两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认定,双方并非自愿结婚,婚后没有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又已多年未能共同生活。
这个结果,反过来说明了那次破例安排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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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来总理及有关部门同意管理所尽力挽救婚姻,是对溥仪改造和正常情感需要的关心;而当李玉琴经过充分考虑仍坚持离婚时,法院又依据婚姻自由原则,尊重了一个普通女性的意志。
没有人再用“贵人”的名分把她留下。
离婚后的李玉琴建立了新的家庭。溥仪则继续接受改造,1959年获得特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几年后,他与李淑贤结婚,真正开始了普通市民的家庭生活。
管理所里那间临时居住室最终没能挽回婚姻,却见证了两个人同时告别旧身份:溥仪开始明白,妻子不是可以被保留的名分;李玉琴则终于以一个公民的身份,决定自己的生活。
如果你是当时的管理人员,面对一边是正在发生转变、经不起重大情绪打击的溥仪,一边是等待多年、坚决要求重新生活的李玉琴,你会先努力挽救这段婚姻,还是从一开始就支持她立即离开?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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