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狩猎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主动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能够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具有上述多重从宽情节且系初犯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5年,熊某(化名,38岁)、申某(化名,42岁)、尧某(化名,35岁)三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非法狩猎。案发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三被告人还主动赔偿了生态资源损失。公诉机关以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三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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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全面分析了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各自具有的从宽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三被告人主动赔偿了生态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得到了有效修复。
第四,三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作案动机系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第五,法院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熊某、申某、尧某有期徒刑不等,均适用缓刑,同时被判令共同赔偿生态资源损失,并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狩猎罪中坦白、认罪认罚与生态修复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非法狩猎案件中,坦白、认罪认罚、生态修复赔偿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主动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能够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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