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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建议背景
出口退税制度诞生于对外开放初期,在我国工业基础薄弱、外汇储备不足阶段,通过退还出口环节已征增值税,降低外贸企业出海成本,快速扩大出口规模,为我国成长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发挥了历史性作用。
当前发展环境已经发生根本性变化:我国已是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完备,但地方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基层财力持续承压;出口退税年度规模接近1.9万亿元,巨额退税支出持续挤压财政可用空间;同时,出口退税业务链条长、环节多,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循环进出口骗取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绝,多部门专项整治压力长期居高不下,征管成本高企。
普惠性出口退税还形成逆向激励,部分低端、低附加值产业长期依赖退税红利维持经营,陷入低价内卷,频繁引发国际贸易摩擦,产业“大而不强”问题难以破解。与此同时,在以数治税大背景下,为完成退税风控目标,基层税务机关容易出现过度穿透、推理式执法,加重合规外贸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出口退(免)税具体办法,现行制度以行政法规、部门公告形式确立,缺少分阶段退出的法定制度安排 。为化解财政收支压力、根治出口骗税制度诱因、倒逼外贸产业转型升级、规范税收执法尺度,建议通过修法,确立分阶段有序全面取消出口退税的制度路径,配套过渡期安排、产业纾困、征管转型、财政资金再分配等机制,实现平稳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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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行制度突出问题
1. 财政支出规模巨大,加剧宏观与地方财政失衡
出口退税接近2万亿量级,属于规模极大的财政让渡支出。外贸依存度较高地区,退税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高,挤压民生保障、基层运转、科技创新、基建投入的财政资源。退税率每下调1个百分点,可新增财政收入超1400亿元,存量制度持续消耗宝贵财政财力。
2. 制度本身构成骗税犯罪的利益诱因,征管治理成本居高不下
只要普惠退税制度存续,巨大利益空间就会催生专业化骗税黑色产业链。尽管刑法、征管法对骗取出口退税设置严厉罚则,但事前识别、事中审核、事后打击需要海关、税务、公安、外汇多部门持续投入大量行政资源,难以从根源消除风险源。
3. 逆向激励固化低端产业结构,加剧低价内卷与国际贸易摩擦
部分企业利润完全依靠退税,缺乏技术研发、品牌建设动力,依靠退税红利对外低价倾销,引发境外反补贴、反倾销调查,损害我国外贸整体形象,资源持续向低附加值低效产能倾斜,阻碍外贸高质量发展 。
4. 推高税收执法压力,容易出现执法尺度异化
为防范骗税风险,征管端不断强化审核预警指标,基层为防控执法责任,容易出现推理式、穿透式过度执法,对真实合规出口企业增加不必要的合规负担,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法治原则。
5. 缺少法定退出路径,政策调整主要依靠部门公告,改革预期不稳定
当前退税率调整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形式发布,缺少法律层面的阶段规划,市场主体难以形成稳定长期预期,企业转型准备时间不足,容易造成行业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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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修改路径与制度创设建议
立法路径: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完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修改出口退(免)税相关授权条款;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明确分阶段有序全面取消出口退税的时间表、过渡期规则、例外情形、配套纾困机制;财政、税务、商务部门出台部门规章细化操作细则,兼顾WTO贸易规则合规审查 。
(一)法律层面确立出口退税分阶段退出法定制度
1. 修改《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增加立法表述: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承受能力、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分阶段缩减、取消出口货物及跨境应税服务退(免)税,过渡期内国务院可以对特定领域设置短期例外规则。删除无条件零税率退税原则表述,将出口退税由常规普惠制度调整为阶段性过渡制度。
2. 在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改革总路线:设置3‑5年过渡期,分批次下调退税率,按行业成熟度、产业附加值梯度推进,最终实现全面取消出口退税;对外公布完整改革时间表,稳定市场预期,避免政策突袭冲击实体经济。
3. 建立WTO贸易政策合规审查机制,所有阶段调整方案开展合规评估,规避反补贴调查风险。
(二)设置差异化过渡期与有限例外清单,防范短期产业冲击
1. 对充分竞争、已经具备全球竞争力的成熟制造业优先调降退税率;对尚处在培育期、关系国家安全的少数战略性新兴产业,设置有限时间的过渡期例外,例外清单实行目录管理,定期动态压缩,例外到期自动失效,不搞永久普惠退税。
2. 中小外贸企业配套过渡纾困工具:取消退税之后,不再使用退税作为扶持手段,改用普惠性减税、研发加计扣除、信贷支持、海外市场开拓补贴等非出口直接补贴工具,避免政策“一刀切”带来大规模失业风险。
3. 加工贸易、跨境电商(9610、9710、9810等模式)同步纳入改革轨道,过渡期内完善跨境出口免税规则,厘清征税、免税边界,防止制度套利。
(三)重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盘活退税资金用于国内高质量发展
1. 立法明确:取消出口退税释放的财政资金,优先用于基层财力保障、民生支出、科技创新扶持、制造业转型升级、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建立人大预算监督机制。
2. 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负担机制,改革后不再存在巨额出口退税支出,优化央地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缓解外贸大市财政压力。
(四)税收征管体系转型,从“退税审核”转向“征税监管”,规范执法边界
1. 随着退税业务逐步退出,重构出口税收征管重心,由大规模退免税审核,转向出口收入增值税申报、跨境交易真实性监管;压缩海量退税审核岗位资源,转移至税源管理、反避税、跨境所得监管领域。
2. 立法明确税务机关执法边界,落实“法无授权不可为”,禁止脱离法定证据开展推理式穿透执法;对出口企业的核查,严格以书证、报关、收汇、交易合同等客观证据为依据,减少指标预警对合规企业的不当扰动。
3. 保留骗取出口退税刑事、行政罚则,过渡期内依然严厉打击骗税行为;过渡期结束后,重点打击虚构出口、虚开发票等普通涉税违法。
(五)完善配套制度,平稳实现制度切换
1. 海关、税务、外汇数据协同改造,系统逐步取消大规模退税业务模块,保留出口环节增值税申报、免税管理模块;做好企业申报表单、电子税务局系统迭代。
2. 建立改革影响监测评估机制,商务、财政、税务统计跟踪重点行业出口、就业、企业盈利变化,对改革执行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按法定程序动态微调过渡期节奏。
3. 做好政策宣传辅导,面向外贸企业开展培训,引导企业改变“靠退税盈利”的经营模式,转向技术、品质、品牌获取利润。
(六)明确禁止变相恢复普惠出口退税
行政法规明确,除法定短期例外清单外,部门不得通过规范性文件变相设置普遍出口退税、财政返还、即征即退替代政策,防止制度改革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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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实施预期成效
1. 财政层面:每年盘活万亿级财政资金,有效缓解全国尤其是外贸重点地区财政收支缺口,释放财力用于民生、科创、基层运转,优化财政资源配置。
2. 征管层面:从根源消除出口退税巨大利益诱因,大幅压缩骗税黑色产业链生存空间,降低多部门长期高额征管成本;同时倒逼基层回归法定证据执法,减少过度预警对合规企业的干扰。
3. 产业外贸层面:倒逼外贸企业摆脱政策补贴依赖,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附加值、品牌力,淘汰依靠退税生存的低效产能,减少低价内卷,降低国际贸易摩擦风险,推动外贸由规模扩张转向高质量发展 。
4. 制度法治层面:以立法形式明确改革路径,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税收法定,完成出口退税从历史扶持工具向有序退出的制度闭环。
五、实施推进建议
1. 建议选取部分外贸大省开展改革试点,分行业梯度降退税率,监测出口、就业、企业效益变化,总结试点经验,再全国推开。
2. 同步开展配套政策工具箱建设:研发激励、中小微外贸信贷支持、海外展会公共服务,以非出口补贴替代原退税扶持功能。
3. 开展贸易合规评估,确保改革方案符合WTO相关规则,最大限度规避境外反补贴风险。
4. 人大财政经济、预算工委开展专题调研,广泛听取外贸企业、行业协会、地方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优化过渡期时间与例外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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