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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李作鹏公审时罪行列得不少,要害问题是啥:篡改首长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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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9月12日晚,山海关机场,海军负责的机场值班电话突然响起。电话两端的人都清楚,停在跑道附近的不是普通飞机,而是一架牵动中央神经的专机。此时的李作鹏,身份是海军副司令员兼第一政委,后来成为“两案”审判中的重要被告。

那通电话留下的,不只是几句传达命令的记录,也成为多年后法庭追问的核心:上级究竟下达了什么指示,李作鹏又是怎样向机场转述的?

“没有明确命令,飞机不能起飞。”

据有关审判材料和当事人回忆,当时山海关机场接到的要求,是周恩来、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四人共同下达指示,专机方可放行。这个条件并不含糊,关键在“共同”二字。

但在向机场传达时,李作鹏把意思变成了另一种说法:四人中任何一人下达放飞指示,飞机就可以起飞;如果确有这样的指示,还要向他报告。表面上只改了几个字,实际却改变了命令的门槛。

差别就在这里。



“共同同意”意味着必须等到四人意见一致;“其中一人同意”,则意味着只要出现一个放飞信号,机场便有可能采取行动。对于处在紧急状态下的机场来说,这不是措辞调整,而是执行条件发生了变化。

更棘手的是,机场随后打电话询问:如果飞机强行起飞,应当怎么办?李作鹏没有直接下达拦截或扣留的命令,而是让机场报告周恩来。这个答复看似把问题交给更高层处理,实际上却把本应由现场执行的紧急处置,变成了再次请示。

机场值班人员并不掌握中央领导人的直接联络渠道。层层转报需要时间,而那架飞机的行动却不会等待。第二审判庭庭长伍修权后来谈到这一问题时,指出下面的同志很难直接找到总理请示,所谓“报告总理”,在实际操作中会造成延误。



有意思的是,同一晚的空军系统也接到了类似的压力。吴法宪回忆,他曾要求空军指挥所重新核查禁航命令是否落实,并反复强调,绝不能再放走一架飞机。两种处置方式放在一起,差异便显出来了:一个强调把禁令落实到现场,一个把决定继续向上转交。

李作鹏后来在回忆中解释,自己接到过几条指示,也曾两次打电话给调度室。他认为,自己已经强调了四人联合指示和单人报告两个层次,只是没有要求对方复述,因而不能排除传达中出现误解。

这一说法触及了审判中的另一个问题:究竟是理解偏差、传达失误,还是有意改变指示?法庭并没有只看电话里的个别词句,而是结合当时的政治局势、机场权限、传达过程以及飞机最终起飞等情况,判断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1971年9月13日凌晨,林彪等人乘坐的三叉戟飞机从山海关起飞,后在蒙古温都尔汗附近坠毁。事件发生后,中央迅速采取措施,相关军事系统进入高度戒备。山海关机场归海军管理,李作鹏在命令传达和现场处置中的责任,因而无法被看作普通值班差错。



“两案”审判并没有把每名被告所有问题一一铺陈。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特别法庭审理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案件,持续两个多月。最初整理的罪行数量极多,后来经过筛选,起诉和判决都只保留能够由证据支撑、且足以说明性质的部分。

李作鹏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决所依据的内容,不是简单统计他究竟有多少条罪行,而是抓住了“九一三事件”中的关键环节:作为有关军事系统负责人,他是否忠实执行了禁止放飞的指示,是否在紧急关头采取了应有的控制措施。

因此,所谓“罪行列得多”,并不是这场审判最值得注意的地方。真正的要害,是一项决定飞机能否起飞的命令,在传达到机场时被改变了执行条件;而在飞机启动、机场请示之际,又没有形成坚决有效的阻止措施。对军事指挥系统而言,命令一旦经过层层传达,字面上的细小变化,也可能成为改变事态走向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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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炉公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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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骨碎身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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