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五年,云南元江赈灾现场,正四品迤南道道员庄肇奎正在查验灾情,几名内廷侍卫突然抵达,将他押往普洱府,并当场宣读了查抄家产的谕旨。
这场变故来得极快。庄肇奎担任迤南道不足一年,官印还没有捂热,便因云贵总督李侍尧案被革职查办。更耐人寻味的是,他的父亲早在乾隆二十一年任甘肃平庆道时,就曾因亏空获罪,庄家前后两代,竟然都在道员任上遭遇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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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肇奎是浙江嘉兴府秀水县人,出身于读书入仕之家。乾隆十八年,他考中举人,却屡次会试不第。清代举人想直接入仕并不容易,只能等待大挑。庄肇奎凭借仪表和才干被选中,授任教谕,后来历任知县、同知、知府,最终升为道员。
地方志对他的评价并不差,称其“洁己奉公”,所到之处也有勤政爱民之名。他不是世家显贵,也没有显赫的科举出身,能够一步步做到道员,靠的是多年任事积累。偏偏在仕途将要再进一步时,撞上了李侍尧案。
李侍尧是乾隆朝的重要封疆大吏,长期主持云贵事务。乾隆四十五年案发后,他供称曾收受庄肇奎白银二千两。对于身处其属下的庄肇奎而言,这笔银子足以改变命运。有人向他问话时,他大概也只能回答:“任职以来,未敢以此营私。”但官场账目一旦入案,解释往往比银子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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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场存在名目繁多的“陋规”。下属向上司馈送银两,在相当长时间里被视为惯例,甚至成为官员升迁、调任时不得不面对的一项支出。它未必都对应具体的贪污事项,却也绝不是纯粹合法的俸禄。朝廷平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整肃案件时,又可以把它作为追责依据。
庄肇奎的问题,正出在这个灰色地带。乾隆四十四年,他升任迤南道,按地方惯例向李侍尧“孝敬”二千两。庄肇奎或许没有借此侵吞公款,也没有替自己谋取具体利益,但在李侍尧倒台之后,这笔银子便从官场惯例变成了案卷中的受贿证据。
查抄结果,比罪名更能说明问题。浙江原籍和云南任所分别造册,两份清单合计列出五百三十三项,包含现银、房屋、田产、古玩字画等,折合白银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九两一钱四分。正四品道员,做官二十多年,家产只有这个数,放在当时官场中确实显得寒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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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的供词也留下了细节:“庄肇奎并无房产,至乾隆四十一年才置买住房,又买地三百余亩。”平日看守房屋的,只有两个侄儿,家中生活并不宽裕。邻居还说,除了房屋和田地,没有听闻他另有生意产业,也没有在事发前转移财物。
乾隆四十一年是1776年,庄肇奎直到此时才置办住房,说明此前多年并未积下厚重家底。三百余亩田地在普通家庭眼中不算少,却远不足以支撑一个高级地方官应有的排场。若与“清知府三年,十万雪花银”的民间说法相比,更显出他在敛财方面的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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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家产少并不能自动证明一个人绝对无罪。庄肇奎收受李侍尧二千两,确有案卷依据;问题在于,这笔钱究竟是权钱交易,还是官场陋规,审理者并未给予他太多分辨空间。主官获罪,属官往往难以置身事外,尤其在皇帝准备借大案震慑一方官场时,更是如此。
庄肇奎被发往伊犁,一去多年。李侍尧作为主犯,曾被三法司议罪,定为斩监候,后来却重新得到起用;庄肇奎这个被牵连的属官,反而长期困在边远之地。两人的结局反差,恰好暴露出清代官场问责并不总与罪责轻重完全对应。
乾隆五十四年,也就是1789年,庄肇奎因事获赦,后来出任广东惠州府知府,又升任广东布政使。此时距离他在云南被查,已经过去近十年。那份列有五百三十三项财物的清单,却把一个正四品道员的真实家底,连同当时官场中难以摆脱的陋规,一并钉在了案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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