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是借方想老赖还是贷方想仙人跳!?重庆,男子携女友与刚认识的驴友结伴旅行,转款15万时明确备注借款,并获对方微信确认,结算退了4万后,余款11万驴友坚称是预付团费拒绝归还,甚至扯出猥亵报警、仙人跳等情节搅局,重庆市五中院终审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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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8日,在西藏拉萨的旅途人群中,1984年出生的重庆男子王某与1998年出生的湖南长沙男子谢某初次相识。
彼时谢某在同行圈里自称“谢队”,言谈间透露出经济实力优渥,主动邀约王某参与其组织的西藏深度游及后续新疆、日本旅行计划,并表示全程由他统筹安排住宿、车辆、餐饮及服务人员。
王某出于拓展社交与旅行便利考虑,加入了谢某牵头的小团队,并于5月19日按群内公示标准,向谢某助理杨某转账支付了独立的旅游参团费用,双方在旅游群里确认了行程节点与开销明细,此时尚未涉及任何大额私下转账。
2025年5月26日晚7点12分,王某与谢某在拉萨某处碰面时,谢某提及资金周转需求,示意王某若方便可转款15万元,并称大概9月份归还。
王某随即打开手机银行,在转账前特意通过微信向谢某确认:谢队你身份证号给我一个呗,我现在就知道你名字,15万元备注借款对吧?
谢某几乎秒回了一个“嗯”,当晚19点41分与19点45分,王某分两笔向谢某账户转账9万元与6万元,合计15万元,第一笔电子凭证摘要栏手写标注借款,第二笔转账附言直接选填借款。
两笔流水在银行系统中留下了不可篡改的痕迹,转账完成后,双方未再就款项性质作额外书面补充,但依口头默契继续同行旅行,王某女友也在其后加入队伍。
进入6月,团队在拉萨周边的行程逐渐出现裂痕,6月1日凌晨4点38分,王某女友与王某因旅途摩擦爆发激烈争执,情绪失控下拨打110报警称遭遇故意伤害,后经调解当场和解,并未追究任何人责任。
此次报警在谢某看来是报假警试探,而在王某视角则是谢某此前长期挑拨两人关系、甚至疑似对其女友有越界言行埋下的恶果。
6月2日至3日,王某多次在群里询问次日出发时间与行程安排,谢某则频频以处理私事为由拖延,原定路线屡屡变更,王某渐生退意,直言玩着难受想中断旅行。
2025年6月3日下午16点05分,王某正式向谢某提出退出剩余行程,并要求结清相关费用与款项。当晚19点28分,王某将个人收款码发至微信,双方围绕已产生的房车预订、酒店定金、新疆段预付成本等进行粗略核算。
谢某通过微信二维码向王某转回4万元,王某收到后回复:麻烦你了谢队,知道给你添麻烦了,可能对您来说不是事儿,毕竟15万对我来说不是小数目,我没有别的意思,怕你不还我的,的确求个拿到自己的钱踏实。
当晚22点11分,谢某突然向王某发送拉萨扎细派出所定位,称自己怀疑遭遇仙人跳已去所里反映情况,要求王某与女友过去说明。
王某则坚持先处理完猥亵相关指控再议,女方已于6月3日晚向刑警支队报称被谢某强制猥亵,6月4日警方出具了受案回执,但最终因证据不足未作刑事立案。
6月4日18点59分,双方矛盾彻底撕破脸,王某在微信中直指谢某侵犯女友、要求依约归还剩余11万元借款,谢某则以“不会帮你了”“追索差旅费”等模糊措辞回应,拒绝承认借贷关系,坚持15万是王某预付的全程旅行包干费,4万是中途退出的结算退款,其余已消耗在高端酒店、房车租赁与日本三井酒店预订中。
王某见协商无果,于2025年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起诉,要求谢某偿还本金11万本息,一审中,王某提交了两张转账凭证、微信聊天截图及受案回执。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原告凭转账凭证起诉且备注借款,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应举证。
谢某虽主张旅游费,但无合同、无聊天约定、无消费合意佐证,且其助理杨某的付款记录多为团队整体支出,王某另付过参团费,二者并不冲突。
更为关键的是,转账前王某明示“备注借款”获谢某“嗯”确认,催款时提“还钱”谢某未否认,足以认定借贷合意成立。
遂判决谢某归还11万本息。谢某不服,以“无感情基础、经济优渥无需借、全程是旅游预付款、报警系敲诈”为由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期间,谢某补充提交京都三井酒店回复邮件、预订账单35434元、房车3万预定记录、拉萨某酒店5266元消费单及助理支付宝微信明细共6万余元,拟证15万已转化为各类旅行预付且因王某退出造成损失。
王某质证称日本酒店与己无关、房车未确认接受、拉萨酒店系谢某自住、旅游费早已单独付给杨某有群聊为证。
法院经审查认为,谢某新增证据仅能证明单方预订与支付行为,无法证明王某确认接受这些高价项目,也无法推翻转账前“借款”合意及王某另付团费的事实。
至于猥亵报警与仙人跳争执,属治安或刑事范畴且未追责,与民事借贷无直接关联。
2026年4月3日,重庆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2506元由谢某负担。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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