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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刘曙光: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风险治理的现实困境与检察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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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6年第3期

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风险治理的

现实困境与检察因应

——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研究视角

作者: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刘曙光

摘要:网络空间作为典型的人造风险场域,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事件频发,传统“线下治理、事后处置”的回应型治理模式已难以适配风险社会的防控需求。当前我国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呈现技术化、链条化、隐蔽化的新特征,检察履职面临取证困难、协同不畅、规制滞后、能力不足多重困境。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研究视角,解构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风险本质与治理困境的深层成因,结合检察实践提出“数智护网”治理模式,构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惩治—全链条保障”的检察应对体系,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回应型治理向预防型治理转型,为未成年人网络空间权益保障提供检察方案。

关键词:风险社会理论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网络侵害 数智护网 协同治理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为检察机关履行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职责提供了根本遵循。最高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坚持把惩治网络犯罪、推进网络空间治理作为服务大局、服务人民的重要工作谋划推进。

数字技术的深度渗透重构了未成年人的成长空间,网络已成为其学习、社交与娱乐的重要场域。我国未成年网民规模持续扩大,网络使用的低龄化、高频化特征日益显著。为回应数字时代治理需求,我国逐步构建起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核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为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2025年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将原则性规定转化为可操作的分类标准,其中,“规范引导优先于‘一刀切’封禁”的治理思路,彰显了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制度优势,也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提出的“儿童在数字环境方面的最佳利益”相契合。

乌尔里希·贝克提出的风险社会理论揭示,现代社会已从工业社会转向风险社会,人类面临的主要威胁不再是传统的资源匮乏、自然灾害等外部风险,而是由科技进步、制度运行、现代性自身所制造的“人造风险”。当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作为风险社会下典型的人造风险,呈现技术化、隐蔽化、链条化的新特征,传统“线下治理、事后处置”模式难以有效实现犯罪治理。因此,本文提出“数智护网”概念,即检察机关依托数字智能手段,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场景,以技术革新赋能检察履职,实现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全链条治理检察工作模式。

目次

一、风险社会理论及其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之间的关联

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案件的基本态势与新型特征

三、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履职瓶颈与深层成因

四、“数智护网”检察模式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构建设想与实践路径

一、风险社会理论及其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之间的关联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核心内涵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首次提出风险社会理论。该理论指出现代社会正从“工业社会”转向“风险社会”,科技发展、工业进步的现代化成果成为新问题、新风险的来源。该理论描述现代化进程中,由人类自身决策与行动引发的系统性、全球化风险占据主导的社会形态,指出现代风险根植于工业文明内部,“风险分配”逻辑逐步取代传统工业社会的“财富分配”逻辑,成为社会冲突的新焦点。与传统社会风险不同,风险社会中的风险具有人为性、不确定性、易扩散性、不可逆性、隐蔽性等特征。进入互联网时代,网络对未成年人的风险表现在网络领域的虚拟性、广泛性与交互性,进一步加大了未成年人特殊身份对权益保护的影响,互联网的嵌入深度影响了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与世界观,改变了未成年人的成长轨迹。基于未成年群体特殊的心理机制与行为模式,他们在享受算法推荐服务带来的好处时,也正在被植入的算法逻辑渲染上数字色彩,从认知到行为,都被埋下了受技术殖民的隐患。

风险社会理论对社会治理水平提出了从“回应型”向“预防型”转变的现实要求,强调事前的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将风险防控工作前置;强化风险制造者、控制者的主体防控义务,以风险分配逻辑重构责任体系,实现“谁制造风险、谁控制风险、谁承担责任”;推动多元主体协同联动,构建全链条、预防性、系统性的风险防护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人造风险。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内在关联

网络空间是风险社会的典型现代风险场域,网络欺凌、隐私泄露、不良信息侵蚀、AI手段侵害等均属于现代科技衍生的系统性人造风险。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是风险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二者存在深度内在关联。

首先,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本质是数字时代的人造风险。无论是AI换脸、AI变声等技术滥用型侵害,还是网络引流、隔空猥亵、网络欺凌等平台衍生型侵害,其风险源均来自数字科技发展带来的新型人造风险。

其次,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具备风险社会的风险特征。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即时传播性令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呈现出极强的隐蔽性、普遍性与扩散性,侵害行为发生在虚拟空间且不易被察觉,并借由网络平台跨区域快速传播。这类侵害往往影响未成年人的价值观形成与身心发育,甚至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长期的、不可逆的损害。

再次,未成年人是网络人造风险的天然弱势群体。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尚未成熟,风险识别能力、自我保护意识与防范能力不足,难以抵御网络空间不良诱导及不法分子侵害,成为网络空间人造风险的直接且主要承受者。

最后,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治理应依托风险社会理论的指导。传统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模式以事后追责、个案救济为核心,难以应对人造风险隐蔽性、扩散性与不确定性的特征,而风险社会理论倡导的预防型治理、协同治理和风险责任精准分配理念,恰好契合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治理需求,为摆脱治理困境、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系提供了理论指导。

此外,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具备穿透式监督、全链条追责、多元主体协同的制度优势,与风险社会理论具备天然的适配性,可以助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回应型治理”向“预防型治理”转型。

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案件的基本态势与新型特征

(一)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案件基本态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不法侵害的形势日趋严峻。2022年至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分别为39380人、53286人和57156人,其中起诉成年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分别为2850人、2934人、3347人。“隔空猥亵”、线上联络线下性侵等案件频发,且衍生出网络引流至线下交易的组织卖淫等犯罪,社会危害性显著增强。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披露姚某等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2022年1月至2023年9月,被告人姚某纠集王某亮等多人,引诱、招募未成年学生到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姚某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综合案件数据可以看出,当前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呈现三方面特征:一是犯罪类型从传统诈骗、色情侵害,向虚拟身份侵权、个人信息滥用、网络欺凌等领域延伸,与《办法》划定的核心风险领域高度契合;二是犯罪手法出现利用加密通信、跨境服务器等技术规避监管的现象,隐蔽性持续增强;三是犯罪主体呈现团伙化运作特征,“技术支撑—引流推广—实施侵害—利益分赃”的犯罪链条已初具雏形。这一态势完全契合风险社会的核心规律:技术迭代不断制造新型风险,且风险呈现链条化、系统化扩散的特征,传统治理模式已难以应对。

(二)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相关犯罪行为解构

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传统侵害手段与新型网络技术深度叠加,滋生了具有技术化特征的新型犯罪;囿于法律规制滞后、监管难度大,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存在从偶发向频发演变的风险,需提高警惕。当前较为主流的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相关犯罪行为可大致分为四类。

1.AI技术滥用侵害

AI技术被不法分子恶意滥用,如利用AI技术将未成年人照片制作成“裸照”,并以此胁迫未成年人配合其实施性侵害犯罪;或利用AI变声等方式伪造身份,混入未成年人社交群组诱导其不良交友、实施诈骗或“隔空猥亵”等。江西某地办理的李某某“隔空猥亵”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添加被害人QQ好友获取日常自拍后,向其索要裸照,而后多次在网上寻找多名14岁左右女孩实施猥亵,若被拒绝,李某某便通过AI换脸合成受害人裸照,以将照片发至网络或发给其父母朋友为要挟,胁迫被害人发送裸照和视频。

此外,AI技术滥用的侵害场景已延伸至未成年人日常接触的文化内容领域。2026年网信部门通报的典型案例中,多名网络账号运营者通过AI技术“魔改”小马宝莉、奥特曼等IP动画,制作传播低俗惊悚、血腥暴力视频,吸引未成年人观看,严重扭曲未成年人价值观,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累计清理54.3万余条。另有不法分子通过AI换脸、声音克隆技术假冒运动员、演员等未成年人喜爱的公众人物,发布不实言论吸粉引流并实施欺骗误导、诱导消费等侵害行为。

2.有害内容变异侵害

网络空间越发成为未成年人社交娱乐的重要场所,受侵害场所也从现实世界延伸至虚拟空间。不法分子或利用视频剪辑、影视及动漫二创等方式展示暴力血腥、色情低俗内容,或通过弹窗、外站链接、二维码等进行色情引流,或对未成年人实施言语辱骂、恶意攻击、信息“开盒”(即非法泄露并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网络行为)等网络欺凌行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支持起诉未成年人网络学生欺凌案,未成年人小敏(化名)匿名向校园“表白墙”发帖对小兰(化名)进行诽谤,该“表白墙”的管理员将上述内容公开发布,导致被害人信息被“人肉搜索”,出现抑郁等心理问题。

3.利益引诱式侵害

不法分子以红包返利、游戏皮肤赠送、童星招募等为诱饵,诱骗或胁迫未成年人泄露隐私信息、参与违法活动;或伪装成“同好”“搭子”,博取信任后设置应援集资等陷阱;甚至诱导未成年人参与“网暴”“人肉搜索”等违法行为。在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虚假童星招募”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以“腾讯童星认证”名义在QQ群群发招募广告,谎称“审核形体、检查妇科疾病”,诱骗未满14周岁的小星(化名)及另外9名未成年女性拍摄隐私部位照片、视频,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7年。

4.新兴业态关联侵害

酒吧、网约房、私人影院等非典型娱乐场所,因监管主体不明确、准入门槛低、身份核验不严等问题,成为线上侵害向线下延伸的“中转站”。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引流诱骗未成年人前往上述场所后,对其实施性侵、抢劫、强迫有偿陪侍等犯罪。

三、检察机关防治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的履职瓶颈与深层成因

1986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设立“少年起诉组”,拉开了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序幕,实现从履行司法职责到促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协同发力。202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机关立足职能,与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促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治理,促推网络环境治理。

检察机关以“四大检察”综合履职为抓手,筑牢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屏障,先后发布第43号、第141号、第174号等指导性案例,针对“隔空猥亵”、跨行政区域网络保护公益诉讼管辖、未成年人网络民事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办案规则。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对新业态治理的规则填补功能。例如,淮南检察机关针对网络账号发布虚假信息,引导未成年人签订“宠物贷”合同,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解绑“霸王条款”;上海市检察机关针对校园匿名社交平台监管缺失问题,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面对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网络犯罪的复杂演变以及社会治理环境的不断变化,检察履职仍面临诸多瓶颈。这些问题的产生是技术、制度、理念等多重因素交织作用的结果,更是风险社会中传统治理模式与新型人造风险不适配的集中体现。

(一)新型网络犯罪查证取证难题突出

“隔空猥亵”“线上联络—线下性侵”“AI换脸侵害”等新型网络犯罪,因犯罪手段隐蔽、作案场景私密、犯罪痕迹数字化等特点,形成了“事前预防难、事中发现难、事后侦破难”的三重困境。从发案环节看,部分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受“家丑不可外扬”“对孩子影响不好”等落后观念影响,在遭受侵害后选择沉默隐忍,不愿主动报案,形成“隐案”积压。从取证环节看,网络犯罪证据主要为电子数据形式,易因系统故障、人为删除等原因灭失,且篡改行为可通过技术手段消除痕迹,难以察觉;电子数据往往量级庞大、存储分散,传统取证手段难以高效筛选分析;若涉及跨境犯罪,证据调取往往因国际司法协助机制不完善而难度较大。

这反映出事后追责、个案处置的司法模式与人造风险的隐蔽性、不确定性、跨区域性特征严重不适配,传统办案模式无法应对数字化、链条化的新型网络风险,难以实现对侵害行为的及时发现与精准打击。

(二)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协同联动机制不畅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但当前各责任主体间协同联动机制不够健全,未充分形成有效合力。家庭层面,监护缺位、监护不当问题普遍存在,部分留守儿童长期缺乏有效监管,易受网络不良信息侵蚀,甚至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首选目标;部分监护人教育理念落后、方式简单粗暴,导致亲子关系紧张,未成年人转而向网络寻求情感寄托;部分监护人责任心淡薄,将未成年人日常社交娱乐内容全权“让渡”给网络。平台层面,部分网络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未成年人“借名”认证、租售账号行为熟视无睹,实名认证与防沉迷机制形同虚设;“未成年人模式”内容单一、功能简陋,难以满足未成年人合理上网需求,运行效果不理想;对网络黑话烂梗、AI生成不良内容等识别拦截不足,个人信息保护措施落实不力。部门层面,协作配合机制不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存在壁垒,数据资源相对分散,对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的风险预判、线索排查缺乏数据支撑;强制报告、入职查询等制度落实刚性不足,部分强制报告主体对报告义务、报告流程不熟悉,部分单位为规避责任隐瞒不报。

该问题反映出风险社会中风险的系统性、扩散性,与传统条块化、碎片化的治理模式之间的核心矛盾。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风险存在于平台、家庭、校园、社会多个场域,单一部门、单一主体的治理模式无法实现系统性风险的全链条防控。从更深层次来看,平台作为网络风险的主要制造者与直接控制者,却未承担与之匹配的风险防控义务;家庭作为风险防控的末端主体,其监护责任远超其监护手段及监护能力;同时,行政监管部门之间风险防控责任边界的模糊加剧了风险分配与责任承担的失衡。

(三)网络环境与新业态治理滞后且新技术法律规制存在空白

一方面,网络空间不良信息治理力度不足,部分网络游戏、动漫、小说充斥暴力血腥、低俗色情、封建迷信内容,且未采取有效的年龄分级措施;一些电商平台对买卖软色情等不良周边商品监管不到位,此类商品通过网络渠道流入未成年人手中;部分平台放任低俗网络文化蔓延,不良文化符号挑战社会公序良俗,部分未成年人深受影响。新业态监管体系尚未完善,部分场所未落实未成年人进入限制规定和实名登记制度,成为不法分子借助网络手段联络未成年人后转向线下侵害的重要场所。不法分子针对未成年人包装出“游戏装备交易诈骗”“追星应援诈骗”“兼职返利诈骗”等新型电信网络诈骗伎俩。

另一方面,新型网络侵害风险对现有法律法规和治理体系提出严峻挑战。生成式AI侵害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但在司法实践中对AI生成不良内容的定性、责任划分、证据认定等问题仍存在争议。虚拟空间中,虚拟身份侵权、虚拟性骚扰、虚拟财产纠纷等新型问题频发。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依据,最新出台的《办法》也为动态更新网络信息预留了操作空间,但对新型风险的认定标准、监管措施仍需细化,对网络平台、科技企业的主体责任界定和风险防控义务有待明确。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与立法天然的滞后性矛盾凸显,新型的网络侵害行为往往处于监控缺失的司法“盲区”。

(四)涉未成年人网络检察办案队伍专业化能力不足

办好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案件,办案人员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还要掌握一定的网络技术知识、心理学知识、风险社会治理思维等。但目前各级检察干警的网络知识储备和数字化侦查、办案水平参差不齐,大多还依靠传统办案方式,且对网络相关领域知识掌握明显不足。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案件,未检办案人员还存在以下三方面短板,需要进一步提升。

一是督促网络平台履职较少。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案件管辖具有特殊性,根据检例第141号指导性案例,涉及网络的行政公益诉讼一般由互联网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管辖。部分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针对网络平台存在的管理漏洞等问题,因不具有管辖权,未积极反馈线索。

二是对网络账号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履职不足。实践中,“某某表白墙”等网络账号以不特定未成年人作为服务对象,不经审核即发布涉未成年人相关信息。例如,“某校表白墙”发布该校学生被性侵视频,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也影响网络空间秩序。相较于传统综合履职案件,对网络账号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公共利益的行为,检察公益诉讼履职还有待提升。

三是大数据监督模型研发与应用有待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大数据模型主要集中于未履行强制报告、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等领域,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大数据模型的研发与应用较少。

四、“数智护网”检察模式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构建设想与实践路径

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案件,加快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从个案处置到综合治理的转变,推动涉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工作提质增效。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基础,立足检察工作职能,提出构建“事前前端防控—事中协同联控—事后精准惩治—全链条基础保障”的“数智护网”检察模式。

(一)以“数智治理”为支撑,实现事前风险前端防控

检察机关要着力促推网络治理法律法规完善,积极开发、主动应用数字化工具,在网络侵害治理中联合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共同加强风险前端管控。

一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网信部门和网络平台履行对不良内容的监督管理责任,加快建立涉未成年人不良信息的快速识别、清理、溯源机制。以《办法》为依据,联合相关部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产品评估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二是规范新业态监管。检察机关依据办案中发现的新业态监管不足,依法向公安、文旅和市场监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进一步厘清监管主体责任,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常态化巡查监管,监督经营场所落实未成年人身份核验和准入规定。

三是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法治进乡村”活动,将网络自护知识纳入校园法治教育必修课。加强检校共建,及时发现在校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线索,积极化解网络侵害未成年人风险。

四是推动法律法规完善。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AI换脸、虚拟空间性骚扰等新型犯罪手段,积极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解释建议,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定性标准、责任划分与处罚规则进一步予以明确和细化。

(二)以“数智协同”为抓手,健全事中联动管控体系

促推“六大保护”协同发力,推动政府、社会、平台、家庭协同共治,共同破解网络侵害未成年人治理的“碎片化”难题。

一是加强信息互联互通。整合相关职能部门大数据资源,推动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侵害的风险预警模型,通过设定高危关键词,动态识别侵害线索,及时互通处置情况。

二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平台加强实名认证,严厉打击“借名”认证、租售账号行为,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模式”,丰富优质科教文化内容供给。

三是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刚性落实督促监护令,联合社工、心理咨询师打造家庭教育网络课程库,探索以线上指导、异地联动解决监护缺位问题,提升监护人网络监管能力。

四是深化“四大检察”综合履职。落实“一案多查”,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网络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公益损害、监管漏洞,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侵权主体责任,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监管部门履职,形成“办案—监督—治理”的闭环,以检察法律监督职能推动各主体责任落实。

(三)以“数智打击”为核心,破解事后精准惩治难题

聚焦新型网络犯罪“取证难、侦破难、定性难”问题,依托数字技术强化办案能力,完善取证机制,推动风险防控端口前移,以契合风险社会理论“阻断风险、减少损害”的治理要求。

一是强化技术装备与能力建设。为基层检察机关配备电子数据取证、区块链存证等技术设备,开展专项培训,破解电子数据易灭失、易篡改的难题。完善“一站式”取证机制,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证据,减少未成年被害人反复作证的诉累。

二是搭建跨部门数据共享平台。建立与公安、网信部门的电子数据快速调取机制,简化流程、提升效率,强化司法机关的联动协作,破解跨区域、跨平台网络犯罪的取证难题。

三是推动完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针对跨境网络犯罪,缩短证据调取和案件办理周期,破解跨境网络风险防控难题。

四是完善涉罪人员管控机制。针对从业禁止制度建立联网共享“黑名单”,依法取消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人员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资格。探索将强制报告制度嵌入医院、学校局域网,设置敏感词弹窗和日常提醒,提升制度落实刚性,及时发现风险线索。

(四)以“数智赋能”为基础,强化全链条治理支撑保障

加强人才队伍、技术平台、制度保障,提升检察治理现代化水平,为风险社会下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治理提供坚实的专业与技术支撑。

一是打造专业化“数智护网”人才队伍。配齐配强具备法律、网络技术、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的未检人员;建立分层分类培训体系,定期开展数字工具应用、网络技术等专项培训;完善上下级、跨地区检察机关未检人员互派交流机制,组建跨领域专业办案团队,破解基层人才短缺难题。

二是深化数字检察平台建设。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数字检察平台的风险预警、线索排查、帮教矫治、协同治理功能模块建设;与科技企业、科研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根据办案需求优化平台技术工具;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通过数据分级分类管理、访问权限控制等手段保障未成年人隐私与检察数据安全。

三是构建“未检+”多元共治制度矩阵。“未检+网信”,推动精准监管与风险防控;“未检+文旅+市场监管”,规范网络文化与新业态市场;“未检+企业”,搭建技术共研平台,联合研发不良信息识别系统;“未检+社会”,培育专业化未成年人司法社会支持力量,建立专业人才库,畅通网络侵害线索举报渠道;“未检+国际”,推动建立跨境涉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司法协助机制,借鉴域外制度经验,提升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侵害治理的国际化水平。

结 语

数字时代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是风险社会背景下司法治理的重要课题,需要久久为功、持续发力。检察机关应持续深化数字检察战略,紧扣“事前预防、协同共治、风险精准分配”的核心要求,以技术赋能提升预防效能,以多元协同凝聚治理合力,以制度创新破解实践难题,以队伍建设夯实履职基础。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加强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网络平台、社会各界的互联互动,织密未成年人网络侵害防控的法网。

(注释及全文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6年第3期)

第10593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郭伟 二审 丨吴荧

来源丨《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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