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指导各地依法依规做好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近日,国家文物局研究制定了《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考古出土(出水)文物是考古研究的主要对象和资料,也是博物馆藏品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考古事业不断发展,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和基本建设考古发掘项目持续增加,考古获得的实物资料数量增长迅猛,与之相关的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保存保管和展示利用工作受到行业内外广泛关注。2018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的要求。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提出“优化考古出土文物、涉案文物移交制度。”
为适应考古事业发展新形势,亟需立足考古工作和考古行业管理特点,明确工作流程、细化操作要求、补齐制度缺环,为各地有效开展常态化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提供制度保障。2025年国家文物局组织开展出土文物移交专题调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进一步明确制度设计思路,夯实政策基础。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共19条:
第一条至第四条是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考古出土(出水)文物、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等基本概念,工作原则,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权责等。
第五条至第十条是工作程序要求,明确移交工作时限要求、工作流程、收藏单位条件要求、提交国家文物局审核的情况、依法指定接收单位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至第十七条明确移交过程中考古发掘单位、收藏单位配合要求,以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定期报告、特殊遗存保存要求等。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是附则部分,明确解释权、文件发布实施日期。
针对移交工作特点,文件提供了项目移交协议的参考示例,供移交单位、收藏单位借鉴参考。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和移交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完善协议内容,并在移交工作中依法签订协议、保障双方权益、明确权责。
三、《办法》重点要求
(一)明确工作范围和移交对象。《办法》进一步廓清“考古出土(出水)文物”概念,一是应在考古活动中获得;二是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三是应为实物资料,结合第十七条关于人类遗骸和自然遗存的规定,实物资料主要为人工制品。
《办法》提出“移交”概念,是指考古发掘单位将文物移交给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的行为。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包括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高校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
(二)制定工作基本原则。《办法》提出“文物安全优先、科学评价分类、规范管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强调兼顾不同级别收藏单位和考古发掘单位、高等院校的合理需求,促进社会共享。
“文物安全优先”是移交工作的首要条件,并贯穿移交工作全过程。接收单位必须具备良好的文物保存保管条件,在文物移交前与考古发掘单位共同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移交过程双方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移交后落实日常保存保管责任和要求,确保移交过程全链条安全闭环。
“科学评价分类”是移交工作的重要保障。我国每年获得的考古出土实物资料数量多、类型丰富,其中各类陶片最多。移交工作中,需要根据科研价值、博物馆展示需求等因素,科学区分需移交的考古出土(出水)文物、考古发掘单位可依法保留的科研标本,促进考古出土(出水)文物能够及时进入博物馆展陈体系,最大限度发挥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的科学价值、社会价值和科普作用。
“规范管理利用”是移交工作的目标和要求。移交后考古出土(出水)文物被纳入博物馆藏品管理,一方面要求接收单位做好建账、建档、定级和展示利用工作,积极利用考古出土(出水)文物充实博物馆展陈、盘活用好存量资源;另一方面要求为考古发掘单位、高校和考古发掘项目负责人后续开展研究、教学时,借用考古出土(出水)文物提供便利。
(三)厘清各方管理职责。国家文物局依法指导全国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审核存在重大争议、跨省域考古发掘项目和水下考古发掘项目的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方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的时效性和公益性。
(四)规范移交程序和移交时限。考古发掘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报告提交后6个月内完成移交。由考古发掘单位提出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接收条件的收藏单位后,考古发掘单位和收藏单位共同提出建议移交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目录,编制移交方案,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随着科技考古和多学科合作研究更加普遍,近年来主动性考古发掘项目很多由不同单位合作开展,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涉及多家单位协调。因此,《办法》进一步明确多家单位合作的项目,由项目主申报单位牵头制定移交方案,厘清权责、便于实际操作。
同时,考古发掘中更加重视采集、保存人类遗骸,最大限度获取各类动物类遗存、植物类遗存、土壤、烧土、沉积物标本等自然遗存,作为科研标本、样品用于后续科技检测、实验室分析和多学科联合研究。《办法》明确了人类遗骸和其他自然遗存原则上由考古发掘单位妥善保管,更加强调人类遗骸和其他自然遗存的科学价值和科研作用。
(五)强化监督与法律责任。细化考古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考古发掘的文物”的具体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同时,明确接收单位应履行的责任,做到权责对等。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年向国家文物局报告移交及保管使用情况,确保国家文物局及时掌握各地移交工作情况。
《办法》的出台,是考古管理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移交工作进入规范化、常态化阶段。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各考古发掘单位可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细化工作要求,深刻认识及时移交考古出土(出水)文物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法定责任,妥善保存保管考古出土(出水)文物,持续提升考古成果阐释、展示、利用水平。
(图文来源于“国家文物局”,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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