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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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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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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药用类精神药品进出口申报事项的公告
(2026年第84号)
日前,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调整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将甲氧依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甲氧依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乐瑞托咪酯(在中国境内批准上市的含乐瑞托咪酯的药品制剂除外)和索安非托增列入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布供通关申报参考的上述品种海关商品编号。有关商品编号仅包含管制商品中的部分商品。如实际进出口商品超出相关商品编号范围,应当如实申报。本公告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
2026年8月28日
附件:药用类精神药品目录增列品种海关商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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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药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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