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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语: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共五编1242条,自8月15日起施行。作为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绿色法典”究竟有哪些核心内容?又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
大理州生态环境局和大理市融媒体中心将共同推出《“典”亮生活》系列普法专栏,用十期内容带大家一起翻开这部法典,解锁其中的“绿色密码”。读懂法典、用好法典,今天推出第九期:《罚款、追责、坐牢三件套,环境违法的“全家桶”已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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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的前八期我们讲了法典的好——给权利、给保护、给方向……很多朋友在后台留言说:“感觉法典像一本厚厚的说明书,跟我关系不大啊。”
不!以前可能觉得“罚点款就完事了”?在新法典的视角下,环境违法的代价,绝对不止“亿点点” 。
今天第九期,咱们来扒一扒,这法典里的“六种武器”,看看环境违法后果有多“酸爽”。
准备好了吗?咱们今天的画风要变一变了——不是教你怎么办,而是告诉你千万别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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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和附则编共计191条,法典贯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不是说着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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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拖延症的“天价账单”!
法典第1060条: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复查发现拒不改正,可按日连续处罚。
这是最厉害的“武器”。生态环境法典统一了“按日计罚”的标尺,覆盖了水、气、声、渣等所有领域。以前有些企业爱耍小聪明,觉得罚款是一次性的,交了就当“排污费”。现在这招彻底失灵了!
算笔账:如果一天罚10万,拖100天不改——罚1000万。上不封顶。
这不是罚款,这是“罚到你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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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罚制:罚企业,也罚个人
法典第1064条及19条具体条款:单位违法,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罚。
以前出了环保问题,公司把门一关,罚款交完。现在不行了!法典确立了“双罚制”。
罚公司,也罚个人!
· 罚企业——罚款、停产、关闭。
· 罚责任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也要承担责任。
别想着“公司兜底” ——个人责任逃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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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优先:赔完环境,再交罚款
法典第1058条: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民事赔偿和罚款时,民事责任优先。
法典明确规定: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应当承担多种责任的,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意思?
万一企业被查,既要交巨额行政罚款,又要赔环境损害的钱,但账上就剩100万了,不够咋办?
法典说了:先赔环境,再交罚款!
因为生态环境损害涉及公共利益,修复环境是第一要务。罚款是惩罚,赔偿是弥补。惩罚可以缓一缓,但生态修复不能等。这就叫“生态优先,赔偿第一”。
不能“交了罚款了事”,生态环境必须优先得到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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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法典第1073-1075条:政府可磋商索赔,磋商不成可诉讼;检察院可提起公益诉讼。
· 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先商量,商量不成再起诉。
· 修复费用管理使用规则——赔了钱怎么花,有规范了。
法典完善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政府可以找你“磋商”赔偿,谈不拢?法院见!检察院会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院可是专业的法律监督机关,证据收集、法律适用一套流程熟练得很。这等于给环境违法布下了一张“天网”,既要面对行政监管,又要应对民事索赔,还可能被检察院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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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效:5年!
法典第1054条: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5年内被发现都要处罚。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现周期长、危害潜伏性强,法典合理配置了追责时效:
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5年。
普通违法行为追责期限一般是2年,生态环境领域延长到5年。别以为“过了几年就没事了”——法典告诉你: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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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犯错还能“改过自新”
法典第54条: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改正后符合条件可申请信用修复。
法典在强化刚性追责的同时,也给了出路——信用修复制度。
·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有效修复生态环境的,可以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 及时缴纳赔偿金的,可以从轻减轻。
· 完成生态修复、缴纳罚款赔偿金后,可以申请修复信用。
惩戒不是目的,让企业改正才是目的。给知错能改的企业一条活路,体现的是“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现代法治理念。
《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标志着环境治理从“宽松软”走向了“严紧硬”。
对于企业,别再把环保当成本,这是生存的底线。对于个人(特别是主管人员),别以为公司是防火墙,你自己的钱包和自由也悬在上面。
生态保护不是儿戏。守法,成本最低;违法,后果很严重!
【法典小考·第九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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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按日连续处罚中,罚款有上限吗?
(点击选项可查看正确答案)
编辑:向红玉 陈琳玲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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