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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日上午十点,沈阳。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审判长胡云腾敲下法槌,庄重的念出那句话:
"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接过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坐在椅子上静默了十几秒,而后老泪纵横,哽咽不已。
这一天,距离她儿子被枪决,已经过去了二十一年七个月零五天。
而当年把聂树斌送上刑场的那一整套程序,走得有多快?1994年9月23日下午,他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被民警带走;1995年4月27日,执行死刑。中间只间隔了七个月时间。
七个月定案执行死刑;二十一年后改判无罪。
这两个数字摆在一起,是这桩案子中最令人痛心的对比。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不渲染情绪,只讨论一件事:把最高人民法院那份再审判决书摊开,看看它是用什么样的理由,推翻了一份已经执行了二十一年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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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年那份判决,是靠什么定下来的
先把时间拉回到这起案件的起始点。
1994年8月5日,河北省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的一块玉米地里发现了一具女尸体,死者是石家庄市液压件厂的女工康某。
1994年9月23日下午,根据群众举报,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工人聂树斌被警方以该案嫌犯名义抓捕,10月1日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4年12月6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
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某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
一审判处故意杀人罪死刑、强奸妇女罪死刑,合并执行死刑,另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二千元。
聂树斌对判决结果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提起上诉。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
注意这份二审判决里有个细节,在二十多年后被反复提起。
河北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对强奸妇女罪的量刑偏重,于是撤销了强奸罪的死刑量刑部分,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再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换句话说,二审法院当时已经察觉到强奸这一块的量刑有问题,并且动手改了。但改的是刑期,不是事实和证据。
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那年他刚刚二十一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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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年:从"一案两凶"到最高法提审
2005年1月17日,河南警方在荥阳抓获河北广平县籍逃犯王书金。王书金在供述中交代了几起奸杀案,其中包括1994年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这一起。
2005年3月15日,《河南商报》刊发报道《一案两凶 谁是真凶》,引发全国关注。
同年3月,河北省委政法委表示成立联合调查组,通告一个月内会公布结果。但这个结果,此后多年一直没等到。
2006年3月9日,邯郸市人民检察院对王书金提起公诉,指控的四起案件中,却没有包括石家庄西郊强奸案这一起。
2007年,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书金死刑。
王书金提起上诉,理由是"检方未起诉他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的一起奸杀案"。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王书金案二审宣判,裁定王书金关于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的供述与在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
检方当庭出示了四组证据,指出王书金供述的被害人尸体特征、杀人手段、作案具体时间、被害人身高等细节,与案件实际情况不符。
这里必须说清楚一件事:河北高院自始至终从未认定王书金是聂树斌案的真凶。
此后王书金案历经重审,石家庄西郊玉米地这一起始终没有被纳入起诉范围。
2021年2月2日,王书金被执行死刑,这桩"一案两凶"的争论,在司法程序内从未得出过"王书金作案"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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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另一条线上,聂树斌的家人已经走了很久。
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多个部门提出申诉。
2007年11月5日,张焕枝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封信函,内容是:申诉材料已函转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此案。这份复查,山东高院前后延期了四次,最后一次延至2016年6月15日。
2015年3月17日,聂树斌案的申诉律师李树亭、陈光武首次获准在山东高院查阅该案完整卷宗:其中聂案卷宗3本、王书金案卷宗8本、河北调查组卷宗6本。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提审,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6月20日决定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依法组成五人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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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书里最重的四个字:不能确认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再审判决,案号(2016)最高法刑再3号。
判决书说得很直白: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是,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
归纳起来有四条:
第一,四项基本事实不能确认。
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四项,全部不能确认。
请注意这四项的分量。作案时间不确定,人就有可能不在场;作案工具来源不清,"花上衣"到底是不是凶器就存疑;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连被害人是什么时候死的、怎么死的,当年都没查实。
第二,三批关键材料缺失。
判决书列出的缺失清单,读起来令人心惊:
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缺失;
可以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
这三批材料没了,判决书给出的推论是:
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
第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
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这里要解释一下"两个基本"。按最高法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的说明,"两个基本"是指认定有罪必须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这已经是当年办理刑事案件所掌握的标准,而聂树斌案连这一条都没够上。
第四,判决书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个表述。
最高法负责人专门就此作了解释:在原审有关重要证据缺失的情况下,再审判决评判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不合常理"。
这里的常理,是普通老百姓都懂、普遍认同的道理,是人民法院裁判时应当考量的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
除了法院的四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再审中也提出了六项书面意见,全部被判决采纳:
1. 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2. 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
3. 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
4. 原审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
5. 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
6. 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
这十条摆在一起,你会发现一个共同点:它们没有一条黑纸白字的在说"聂树斌肯定是清白的",每一条说的都是证据不够。
而法律上,"证据不够"就是无罪,就是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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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书没有说过的那四个字
这四个字是这篇文里我最想写清楚的部分:当年是否有“刑讯逼供”。
这些年在网上、在各种转发里,关于聂树斌案流传最广的一个说法是:他被刑讯逼供了。
这个说法,官方的复查结论没有支持。
根据山东高院复查期间的核查情况:一审开庭笔录、原辩护人证言等材料,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情形。
但是——这个"但是"很重要——原卷宗同时显示了几件事:
聂树斌一方面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作案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对关键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有悖常理。
还有一件事。聂树斌曾供述,自己本来不想说,后来是在办案人员的"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复查据此认为,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所以准确的表述是这样的: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但不能排除指供、诱供。
这四个字"不能排除",和判决书里的"不能确认""存疑",是同一套语言。
它不是情绪,是法律上对一个事实状态的界定。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也不足以证明不存在。
我之所以要把这一节单拎出来写,是因为一篇负责任的复盘,不能拿坊间传闻当结论。
这份判决书从头到尾没有写过"刑讯逼供"四个字,它写的是"不能确认""存疑""不合常理"。
我们复述它,就该照它写的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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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这二十一年,制度改了什么
一个案子能被纠正,靠的从来不只是一个人的坚持,还得有能纠正它的制度。
聂树斌案发、判决的1994到1995年,中国的刑事司法正处在一个新的阶段。这里有几个节点,可以作为对照。
第一个是“死刑核准权”。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但二十多年的实践中,这种复核方式逐渐暴露出问题:各地死刑适用标准不统一、死刑二审程序与复核程序实际上合二为一、复核程序的防错纠错功能打折扣。
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聂树斌案的终审判决,是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而21年后撤销这份判决的,是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个是“证据规则”。2010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
第三个是“以审判为中心”。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大决策。2016年10月,"两高三部"发布实施《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重申定罪事实要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第四个是“非法证据排除”。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些文件,每一份都比聂树斌案晚。它们不是为某一个案子立的法,但一个案子的重量,最终压在了这些纸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对此有一个被反复引用的表述:"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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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尾声:几个数字
2016年12月14日,张焕枝在律师陪同下,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
2017年3月30日,河北高院作出赔偿决定,各项赔偿金合计2681399.1元: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264820元;生前被侵犯人身自由217天的赔偿金 52579.1元; 一次性支付张焕枝生活费 64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 1300000元。
其中130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当时国家赔偿史上的最高额,超过了此前呼格吉勒图案的100万元。
2017年4月,聂树斌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而这笔钱能买回什么?张焕枝在拿到判决那天说过一句话,被媒体广泛记录:
"结果再好,毕竟我也失去儿子了,我儿子再也回不来了……正义来的太迟了。"
2017年10月,聂树斌的父亲聂学生用这笔赔偿金做了膀胱病变的手术。他们重新装修了老房子,给儿子留了一个房间。
一个二十岁的年轻人,从被抓到执行死刑,中间只隔七个月;他的清白被洗净,用了二十一年七个月零五天。
这份判决书里,最重的不是"无罪"两个字,是那四个字——"不能确认"。
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来源不能确认,死亡时间不能确认,死亡原因不能确认。
一份当年被一路走完、连二审都只改了刑期而没改事实的卷宗,二十一年后被这四个字挡了回去。
它挡回去的,不只是一个人的罪名。它重新划了一条线:证据不够,就不能定罪,哪怕所有人都觉得就是这个案子。
这条线今天写进了法学院的教科书,写进了法条,写进了一份公开的判决书。
而它最初,是用一个年轻人的命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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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刑事判决书。*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通报(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court.gov.cn)。* *3. 最高人民检察院《聂树斌案的司法示范效应彰显》(2016年12月3日,spp.gov.cn)。* *4.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2017年3月30日,据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报道)。* *5. 制度背景,均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开文件: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6. 同期文件:2010年“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2016年《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写完这一篇,我想问你一个问题:这份判决书里最触动你的是哪一条?是缺失的那三批材料(前5天讯问笔录、前50天证人笔录、考勤表),还是那句"没有证据证明刑讯逼供,但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特别说明:本文所有事实均引自官方公开文书与官方媒体报道,不作任何超出官方表述的推测。文中未认定任何人为真凶——王书金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石家庄西郊玉米地案始终未被纳入起诉范围,法院亦从未认定其为该案作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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