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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日报)
新学期开始,校园体育活动又热闹起来。那么,学生在学校参加运动受伤,责任该由谁承担呢?
某校高三学生小林和高一学生小陈午休期间在操场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足球赛,小林带球进攻,倒地铲球时与上前防守的小陈接触后受伤,小林住院10天,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学校组织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小林认为,自己受伤,小陈及其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于是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时,小陈称,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小林带球动作过大,以至于失去控制倒地铲球。自己只是及时将球截获并展开反击,既没有踢小林,也没有发生碰撞。学校称,学校已经积极主动履行了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不存在过错。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小陈一方及学校是否应当对小林的损伤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足球运动有多人参加,且集跑、踢、抢、断等基本动作于一体,兼具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一定的潜在危险之中,因此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结果属于法律所容许范围,参与者因为参与具有对抗性足球运动而承担合理范围内的危险后果也在情理之中。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事发时,小林已满17周岁,小陈年满16周岁,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踢足球的风险理应有清晰的认知。学校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发后配合小林解决相关事宜,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林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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