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当事人以为,在法院签完执行和解协议,原判决就作废了。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124 号打破这个误区,案号(2017)最高法执监 344 号。
本案仲裁裁决判令中国防卫科技学院撤出燕郊校园。执行阶段,双方达成一份内容复杂的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资产评估、资产收购、拍卖处置等一整套方案。 协议签署后,双方对评估结果产生重大分歧,反复磋商十几年,和解协议客观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被执行人主张,既然签了和解,就应当按和解协议执行,不能再回头履行原来的仲裁裁决。
案件一路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不等于债的更改,不会消灭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一旦双方对执行和解产生重大争议、客观履行不能,申请执行人可以要求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至于和解协议中新增加、原裁判没有涉及的纠纷,当事人需要另行起诉解决。
也就是说,和解谈得拢就按和解履行;谈崩、履行不了,就回到原来的裁判文书继续执行。
律师点评: 很多人对执行和解存在重大误解,误以为一纸和解协议就能废掉原判决。指导案例 124 号提醒大家:执行和解只是协商履行的合同,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签署和解时务必写清违约后果;一旦和解陷入僵局,不要被协议困住,及时申请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避免债权长期悬空。张宇良律师是实战派资深律师,有16年工作经历。拥有法院、TOP上市企业及创业公司(年销30亿)复合背景。曾任CCTV2特约评论员。2025年,张宇良律师作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代表发言,并获得2025年度专业奖荣誉,其专业获得行业认可,致力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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