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涉案人员已被刑事拘留,如果后续起诉和审判确认了当众扒裤的侮辱行为,这起案件对应的罪名大概率是强制侮辱罪,量刑起点是五年有期徒刑。
这不是普通的治安纠纷。当街扒掉他人裤子,已经超出了推搡、口角、打两巴掌的范畴。在法律上,用暴力手段强行扒掉他人衣物,逼迫对方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是一种侵害性自主权、践踏性羞耻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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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街施暴现场一女子被他人按在地面控制
为什么是强制侮辱罪,而不是侮辱罪
这两个罪名听起来很像,但后果完全不同。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罪,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而且原则上,侮辱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会转为公诉。
两者的核心区别在于:侮辱罪保护的是人的名誉,也就社会评价;强制侮辱罪保护的是人的性自主权和性羞耻心。当街扒裤这个动作,不是单纯让对方丢脸,而是通过暴露对方隐私部位,制造一种特定类型的羞辱,这在法律上已经进入了强制侮辱罪保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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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在一篇实务分析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实施扒衣、逼迫裸露等侵害妇女性自主权、践踏性羞耻心的行为,即便主观仅为报复泄愤,也应认定构成强制侮辱罪,不应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有追求性刺激的倾向。
也就是说,施暴者事后说“我只是想羞辱她,没有别的意思”,在法律上不构成有效辩解。扒裤这个动作本身就决定了罪名的定性,跟施暴者脑子里在想什么无关。
五年起步,是怎么来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有两档刑期。基本档是五年以下,加重档是五年以上。加重档的触发条件包括“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高阳这起事件发生在正信楼商场门口,中午时段,闹市区,围观群众众多。这完全符合“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的条件,直接对应第二档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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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市区事发现场大量群众聚集围观
有一个高度相似的判例可以参考。2023年6月,福州仓山区一名男子因情感纠纷,在早高峰的临街店铺内殴打一名女性,撕扯其衣裤致其身体完全裸露,然后将裸身的被害人拖拽到店门口马路边,当众言语侮辱、呼喊行人围观,持续十余分钟。
仓山区人民法院以强制侮辱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已生效。
高阳案的情节与福州案高度匹配:闹市、当众扒衣、围观、视频传播。福州案判了五年,高阳案如果最终以强制侮辱罪起诉并定罪,量刑大概率也在五年这个区间。
这里需要说明一个关键点:截至目前的公开信息,高阳案仍在侦办中,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最终罪名和刑期以司法机关公布为准。
情感纠纷,不影响定罪
有一种常见的误解,认为情感纠纷、民间矛盾可以在法律上减免责任,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
现行法律没有把情感纠纷列为强制侮辱罪或侮辱罪的法定免责事由。在福州案中,辩护人也曾以“犯罪情节较轻、围观路人较少”为由请求从轻处理,但法院没有采纳,最终仍然判了五年。纠纷背景最多只能作为量刑时酌情考量的因素,不能让施暴者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造谣和传播视频的人,同样可能被追责
高阳县政府已明确表示,已下架相关视频,并对传播视频的人员进行处理。现场视频在网上扩散,如果有人恶意传播、售卖,或者配以造谣信息,这部分人同样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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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阳县公安局发布该案件的警情通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如果造谣、传播行为达到情节严重标准,比如相关信息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严重破坏网络秩序,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诉。
但关于造谣者和传播者的具体追责范围,目前官方尚未公布进一步信息,还需要等待后续通报。
当街扒裤这件事,在法律上不是一个模糊地带。刑法条文写清楚了,同类判例也给出了参照,五年是一个有据可查的基准线。剩下的,就看侦查和起诉阶段能固定多少证据,以及法院最终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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