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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痛苦谁改变」是一句很常见的建议,尤其是在亲密关系和家庭问题中。
它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毕竟我们无法直接控制另一个人,与其一直等待别人发生变化,不如先从自己能做的事情开始。
但这句话也很容易让人感到不公平。如果痛苦本来就是别人造成的,为什么最后反而是受伤的人负责改变?是不是谁更敏感、更在意、更难受,谁就应该承担更多工作?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谁痛苦谁改变」把几件不同的事情混在了一起:谁正在承受痛苦、谁更有动力改变现状、谁应该为问题负责,以及谁现在有能力做些什么,其实不是同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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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很多时候
确实是痛苦的人先开始改变
关系出现问题时,经常会出现一种很不对称的局面,越痛苦的人越着急解决问题,而觉得「这样也没什么」的人,反而没有那么强的改变动力。
伴侣研究中有一种经典的互动模式,叫作要求—退缩模式(demand-withdraw pattern)。一方不断提出问题,希望沟通和改变,另一方则沉默、回避,希望尽快结束讨论。
即,当夫妻讨论「妻子希望丈夫改变的事情」时,妻子更容易成为要求的一方,而当讨论「丈夫希望妻子改变的事情」时,丈夫成为要求的一方(Christensen & Heavey, 1990)。
也就是说,谁对现状更加不满意,谁通常就更有动力推动变化。
但是,人际之间是有一个「最小兴趣原则(principle of least interest)」的。这个原则认为,在一段关系里,对关系依赖较少、投入较少、或者更能够承担关系结束后果的一方,往往拥有更大的关系权力。
后来的情侣研究也发现,情感投入较少的一方更容易认为自己掌握着关系是否继续的决定权,而双方投入比较均衡时,关系满意度和稳定性通常更高(Sprecher et al., 2006)。
注意,这里的「兴趣少」并不是不爱,而是维持现状对谁来说更容易承受。
比如一个人已经因为伴侣长期不沟通而痛苦了半年,另一个人却觉得「我们只要别谈这些,不是挺好吗」。
前者每天都在为现状付出情绪成本,后者却没有同等程度的不适。于是很自然地,前者会成为那个不断提出问题、查资料、找咨询师、尝试新的沟通方式的人。
这不是因为痛苦的人更有错,而是因为不改变的成本主要由ta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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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想着「我痛苦我改变」,对我们心理状态也有好处。从压力应对研究来看,把注意力从「为什么ta还不改变」转移到「现在我还能做什么」,也确实有一定心理保护作用。
一项针对性侵幸存者的纵向研究发现,反复思考「如果当时我做得不一样,是不是事情就不会发生」,与更严重的痛苦有关。相反,对当前恢复过程拥有更多控制感,与更好的适应相关(Frazier, 2003)。
所以「谁痛苦谁改变」真正有价值的部分,不是说痛苦证明了一个人有问题,而是提醒我们,当维持现状已经让自己付出太大代价时,可以不再把全部希望寄托在另一个人的改变上。
这句话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谁已经无法继续承担现状的成本,谁可能需要先开始行动。
但「我需要行动」和「所以问题在我」,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02
但「我要行动」
并不等于「问题在我」
1982年,Brickman等人的经典论文《帮助与应对模型》(Models of Helping and Coping)里,专门区分了两个问题:谁对问题的产生负责,以及谁现在需要参与解决问题。
这两个责任可以完全分开(Brickman et al., 1982)。
一个人可以不是问题的制造者,却仍然需要为了保护自己而采取行动。遭遇背叛的人可能需要重新建立边界,被长期忽视的人可能需要重新评估关系,被不公平对待的员工可能需要投诉、转岗或者离职。
这些行动都属于「改变」,但它们并不意味着问题原本是由这个人造成的。
前面关于性侵幸存者的研究恰好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楚的例子。幸存者当然不需要为侵犯负责,但ta仍然可以逐渐恢复对自己生活和康复过程的控制。拿回行动权,并意味着要先接过罪责。
这也是「谁痛苦谁改变」最容易造成伤害的地方。一旦把「谁最痛苦」直接等同于「谁最需要被修理」,我们就很容易忽略痛苦发生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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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系统理论一直强调,出现症状的成员并不一定是整个系统中问题的源头。
在家庭治疗中有一个经典概念叫「被认定的病人」(identified patient),即一个家庭可能把最焦虑的孩子、最抑郁的青少年、最容易失控的成员当成「问题人物」,但系统取向的治疗者还会继续追问,ta的症状发生在怎样的家庭互动中,又承担了整个家庭系统里的什么压力。
所以,一段关系里最焦虑的人,不一定只是因为「需求太高」,最先去接受心理咨询的人,也不一定就是关系里最有问题的人。
痛苦只能告诉我们,某个人已经承受了超过自己能够消化的东西。它不能自动告诉我们,问题是谁制造的。
这也是为什么「谁痛苦谁改变」不能被当成责任原则。它可以提醒一个人不要无限等待,却不能用来要求受伤的人把所有问题重新解释成「是不是我太敏感」「是不是我要求太多」「是不是只要我调整心态,一切就好了」。
03
无法改变环境
如何真正改变自己?
如果「改变自己」不是把自己训练得越来越能忍、改变自己的期待,那我们要如何调整?
更有效的理解是,改变自己参与这个问题的方式。
第一步,是先把痛苦翻译成一个具体的问题。
与其停留在「ta不够爱我」「这段关系让我很累」,不如继续问下去,究竟是什么行为在反复造成痛苦?
是发生冲突后连续几天拒绝沟通,是答应承担的事情永远做不到,是经常贬低和羞辱,还是所有家庭责任最终都会落到一个人身上?
问题越具体,越容易判断究竟能不能解决。
第二步,是把期待变成一个可以观察的请求。
「希望你重视我」很难验证,但「发生冲突之后,我们能不能在24小时内重新讨论这件事」、「每周这些家务由谁负责」是可以观察的。
这样做的意义并不是教一个人找到最完美的话术,而是弄清楚,对方到底是不理解你的需要,还是理解以后仍然不愿意回应。
第三步,是检查自己有没有长期替对方承担不改变的后果。
有些人为了维持关系,会越来越擅长兜底。对方不完成任务,自己补上,对方拒绝沟通,自己不断追问和安抚。对方一有情绪,全家都调整安排。
临床研究把其中一些行为称为伴侣迁就(partner accommodation)。针对PTSD伴侣的研究发现,更多的迁就与更严重的心理困扰和关系问题相关(Fredman et al., 2014)。
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照顾都是有害的,而是提醒我们,减少眼前的不舒服,有时候反而会让原有的问题继续存在。
「改变自己」有时不是再努力一点,而是停止过度负责。
第四步,是把边界说成「我会怎么做」,而不是「你必须怎么做」。
「你以后绝对不能再这样」仍然是在试图控制别人。真正的边界更接近,「如果争吵开始出现辱骂,我会先结束谈话」、「如果这个问题长期没有任何改变,我会重新考虑这段关系是否适合继续」。
边界的核心不是迫使对方听话,而是提前想清楚:如果某件自己不能接受的事情继续发生,我准备如何保护自己。
第五步,是给改变一个观察期,然后看行为,而不是无限分析动机。
很多关系会耗在「ta到底爱不爱我」、「ta是不是因为童年创伤才这样」、「ta其实是不是想改,只是还没准备好」。这些问题有时可以帮助理解一个人,却不能替代现实里的行为。
真正需要观察的是,在问题说清楚以后,ta有没有行动?失败以后会不会修复?是否需要每次都由另一个人提醒?变化能不能维持,而不是只在吵架后的两三天短暂出现?
这时候判断的问题可以从「ta是不是一个坏人」变成另一个更现实的问题,即这段关系有没有调整和修复的能力。
如果自己的沟通方式、边界和参与方式都已经改变了,就需要看看这个系统有没有回应,开始判断「另一方有没有参与改变」。
因为一个人可以改变自己,却不能单独修好一段需要两个人共同维持的关系。
真正健康的「改变自己」,应该让一个人的选择越来越多。可以沟通,可以拒绝,可以停止兜底,可以重新协商,可以减少投入,也可以离开。
如果一种所谓的改变最终让人越来越不敢表达、越来越习惯承担所有责任、越来越擅长忍耐,那它可能不是成长,而是在帮助一个原本已经失衡的系统继续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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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甘春豆
编辑/壹点灵主创团
参考文献
Brickman, P., Rabinowitz, V. C., Karuza, J., Coates, D., Cohn, E., & Kidder, L. (1982). Models of helping and coping. American Psychologist, 37(4), 368–384.
Christensen, A., & Heavey, C. L. (1990). Gender and social structure in the demand/withdraw pattern of marital conflict.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59(1), 73–81.
Frazier, P. A. (2003). Perceived control and distress following sexual assault: A longitudinal test of a new model.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84(6), 1257–1269.
Fredman, S. J., Vorstenbosch, V., Wagner, A. C., Macdonald, A., & Monson, C. M. (2014). Partner accommodation in 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Initial testing of the Significant Others’ Responses to Trauma Scale (SORTS). Journal of Anxiety Disorders, 28(4), 372–381.
Sprecher, S., Schmeeckle, M., & Felmlee, D. (2006). The principle of least interest: Inequality in emotional involvement in romantic relationships.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 27(9), 1255–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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