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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通过网络购买药品已成为公众购药的重要渠道。然而,部分商家法律意识淡薄,不履行报告义务就违规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混乱,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障,给公众用药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案情概述
2024年10月,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对某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药店通过“XX么”“X团”等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通过“XX么”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处方药,执业药师未审核签字;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全;阴凉区温度28℃(法定温度要求不超过20℃)未采取调控措施。
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该药店限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应当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企业名称、网站名称、应用程序名称、IP 地址、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本案中,该药店通过第三方平台网络销售药品未按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网络经营行为脱离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该药店质量管理体系不健全,阴凉区温度超标且未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容易造成药品变质或失效,直接影响药品质量。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报告义务,也反映出企业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漠视。药品网络销售并非法外之地,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主动履行报告义务,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在采购、储存、销售等全链条符合法定要求。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网上购药需谨慎,应查看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是否公示《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执业药师配备信息,核对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等信息。如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可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共同维护药品网络销售市场秩序。(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任行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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