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随手抓几只癞蛤蟆,真能触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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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朋友第一反应或许是:这也能算事?田埂边、池塘旁、水渠里,随处可见,谁还当回事?可就在近期,成都数位本地农民用真实遭遇给出答案——这不是段子,而是正在发生的司法现实。
短短六十余天内,他们累计捕获野生中华蟾蜍6156只,全部被公安机关现场起获,涉案总价值逾60.3万元,折算下来,平均每只蟾蜍生态估值达1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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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五人无一例外,均已被依法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一只其貌不扬的“癞疙宝”,究竟承载着怎样的法律分量?为何伸手一捉,便可能迈入刑事追责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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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隐蔽而完整的地下野味链条悄然浮现
事件源头可追溯至2026年4月,成都市天府新区籍田街道辖区,一名绰号“王哥”的男子王某某,悄然布局了一条以野生蟾蜍为标的的灰色生意线。
他本人从不下地捕捉,而是以现金收购方式,广泛动员周边农户参与捕捞。曾某某、胡某某、樊某某等多名村民听闻“抓癞蛤蟆能换钱”,当晚便带上强光手电、尼龙网兜与编织袋,结伴奔赴农田、沟渠、林缘地带开展夜间围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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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循着微弱反光锁定目标,见一只抓一只,整袋整袋扛回住处,再按只计价卖给王某某。拿到几百上千元收入时,多数人并未深究这些小动物的来路与去向,只当是捡拾田间寻常活物,无人监管、无需报备。
但王某某心知肚明——这批蟾蜍最终将流向城市私房菜馆与地下野味市场,成为部分食客口中所谓“滋补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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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运输环节隐秘高效,他还专门雇佣周某某组建临时运货车辆,负责将活体蟾蜍分批转运至指定中转点。周某某虽未直接参与抓捕,却清楚知晓货物用途,仍为每趟数百元运费铤而走险。
捕、收、运三环紧扣,分工明确,节奏紧凑——两个多月时间,一条横跨生产端与消费端的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链已然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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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终究包不住火。2026年6月,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经前期线索经营与实地蹲守,在籍田街道一处临时仓储点实施突击查扣,现场查获尚未脱手的活体中华蟾蜍共计6156只。
它们被塞进数十个鼓胀的蛇皮袋与塑料周转箱中,层层叠压、密不透风,空气中弥漫着浓重的土腥与腺液气味,连经验丰富的森林警察都坦言:如此规模的活体蟾蜍集中查获,在本地执法史上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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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四川省野生动物资源监测中心权威鉴定,该批中华蟾蜍均为野外自然繁育个体,隶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即公众熟知的“三有动物”。依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核算,整体生态资源价值达60.32万元。
目前,王某某、曾某某、胡某某、樊某某、周某某等五名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由检察机关同步介入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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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癞蛤蟆凭什么标价百元?
或许有人仍难理解:不过是一只皮肤粗糙、行动迟缓的小动物,何以牵动如此严厉的法律后果?关键在于,它并非普通野物,而是我国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功能性物种。
老百姓口中的“癞蛤蟆”,学名为中华蟾蜍(*Bufo gargarizans*),是我国分布最广、适应力最强的两栖类代表之一。它与青蛙同属无尾目,外形差异显著:青蛙体表湿润光滑、弹跳迅捷;中华蟾蜍则皮肤角质化明显,遍布疣状突起,行动缓慢却稳扎稳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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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看似碍眼的“疙瘩”,实为高度特化的毒腺组织,包括耳后腺与背部皮肤腺,可分泌含蟾酥成分的防御性毒素。正是这种自带化学武器的生存策略,使其在长期演化中规避了多数天敌,成为农田生态系统的天然卫士。
中华蟾蜍堪称昆虫清道夫,单只成体日均捕食量可达200—300只以上,对象涵盖蚊、蝇、蝗蝻、地老虎、蝼蛄、金龟子幼虫等数十种农业害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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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农业科研机构长期观测数据显示,每公顷农田若维持稳定蟾蜍种群(约80—120只),每年可减少化学农药施用量15%—20%,间接降低土壤板结、水源污染及生物多样性退化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通知》,中华蟾蜍被明确纳入“三有动物”名录,其基准生态价值核定为100元/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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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6只×100元=61.56万元——这个数字不是市场售价,而是法律认定的生态损害量化结果,亦是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之一。
6156只,远超法定入罪门槛数十倍,已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狩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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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癞蛤蟆是否违法?答案斩钉截铁:违法,且属刑事犯罪范畴
仍有部分群众存在模糊认知:“我就摸了几只给孩子看看,又没卖钱,不至于判刑吧?”事实是,法律红线清晰划定:只要行为指向野外自然种群,无论动机如何、数量多少、是否牟利,均受《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制。
所谓“三有动物”,全称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涵盖麻雀、喜鹊、壁虎、刺猬、多种蛙类、蛇类、野兔、环颈雉等共计1731种,全部列入国家保护名录,享有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等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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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三有动物”,数量达20只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狩猎罪;数量超过50只的,属于“情节严重”;达到200只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6156只的总量,已是法定“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30倍以上,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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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需注意的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三有动物”,一经查实,即视为加重情节,可直接追究刑事责任,不再适用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王某某等人全程围绕“供人食用”这一目的展开收购、分装、运输、分销,主观恶性明确,客观行为闭环,案件性质早已超越一般性非法狩猎,升格为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复合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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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类似判例在四川已有先例可循。
2023年,成都市简阳市法院审理一起同类案件:当地村民非法捕捉野生中华蟾蜍1772只,经司法鉴定确认生态价值17.72万元,主犯最终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同时承担生态修复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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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获利仅1.5万元,却面临17万余元赔偿+实刑+罚金的多重惩戒。
再往前推,2022年4月至6月间,邛崃市多个乡镇村民利用头灯照射诱导蟾蜍聚集,采用徒手抓捕方式,在禁猎期内大量猎捕野生蟾蜍并贩售牟利,单价低至每斤8元。邛崃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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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明确指出:禁猎区、禁猎期、禁用方法“三禁”叠加,即使未使用工具,仅凭光照诱捕+徒手捕捉,亦属法律禁止之列。
教训接连发生,警示反复发出,仍有人选择视而不见、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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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令人扼腕的,并非法律严苛,而是几名农户至今未能真正理解:田埂上蹦跳的那只小生命,早已被写入国家法律保护清单;他们眼中“不值钱”的野物,实则是维系一方水土健康运转的关键齿轮。
他们或许确实缺乏法律常识,不清楚“三有动物”概念,不了解20只即构罪的司法尺度,更未曾想过自己手中每只蟾蜍都承载着百元生态账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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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律不因无知而豁免责任。
反观王某某与周某某,二人对蟾蜍用途、流通路径、终端消费场景均了如指掌,仍主动组织、积极承运,其行为已脱离“认识不足”范畴,完全符合刑法中“明知故犯”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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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郑重提示: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药用、展示等任何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外自然繁衍的陆生野生动物,只要涉案价值累计达1万元以上,或数量达20只以上,即启动刑事立案程序,绝不姑息。
一只蟾蜍100元,6156只就是61.56万元——这笔数字背后,既是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具象折算,也是司法机关衡量社会危害性的刚性标尺。贪图眼前微利,付出的可能是自由、家庭与一生清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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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目前仍在依法推进诉讼流程,等待五名嫌疑人的,将是人民法院基于事实与法律作出的公正裁决。
最后请记住:中华蟾蜍貌不惊人,却是农田生态系统的忠诚哨兵;守护它,就是守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耕地、水源与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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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非法猎捕、贩卖、运输中华蟾蜍等“三有动物”的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或通过“四川林业执法举报平台”微信小程序上传线索。别让田埂上的益虫猎手,沦为某些人口中毫无底线的“盘中餐”。
结语
莫因一时贪念,葬送整个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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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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