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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9日,第七届厚启商事犯罪辩护论坛在杭州举办。论坛围绕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及贷款领域刑事辩护等前沿议题展开深度研讨。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委会主任奚玮律师出席论坛,并以《“背债人”型贷款诈骗案的辩护空间》为题作主旨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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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实录
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厚启所和楚开主任的邀请。让我再次有机会在杭州结识新朋,重逢老友,当然主要是学习辩护技能。上午王新教授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宏观把握和深度解读,为我们今天的讨论奠定了非常好的基础。刚刚朱明勇大律师又高屋建瓴地分享了金融犯罪辩护的思路与策略,让我们深受启发。下面我结合类案观察和亲办案件的实务思考,与大家交流“背债人”型贷款诈骗案的辩护空间。
先看监管背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自2025年12月起发布的金融“黑灰产”典型案例中,“职业背债人”骗贷案被列为重点。
公开的案例里,宁某案,11名“背债人”骗贷738万元,主犯两罪并罚判刑十六年;浙江金华“零首付”购房诈骗案,6件16人、33处房产、涉案3300余万元,以合同诈骗罪处理。
这些公开判例背后,是一个高度稳定的五步链条:
找“白户”
以“轻松到手几十万”为诱饵,招募征信干净者
包装资质
伪造收入证明、首付款凭证,收购空壳公司
虚高评估
利用银行线上评估模块的滞后性抬高房价
申请贷款
以虚高评估价向银行申请贷款
资金回流后断供失联
资金到账后迅速归集至中介账户,背债人仅得少量“好处费”,先按期还款再集体断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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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五步环环相扣:白户是核心工具、资质包装是粘合剂、资金回流是标配、“先还后断”是手法,目的只有一个:将刑事犯罪伪装成民事违约。
辩护这类案件,先要正视眼下的司法困境。现在的趋势是签字即推定知情:签字、刷脸、收取不对等的“好处费”,即推定对诈骗性质知情,“不知情”的辩解基本无效。
由此形成两个辩护困境:一是“不知情”辩护采纳率极低,签字是最关键的定罪证据;二是争取“骗取贷款罪”定性的辩护采纳率也较低,有资金回流、资金转移行为即认定有诈骗故意。但困境不等于没有空间。这类案子的有效辩护空间,集中在三处: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从犯地位、量刑辩护。
我的体会是,办这类案件,第一要务是吃透业务模式——不是止步于描述,而是穿透它。
这类“高评高贷”案存在真实交易内核与虚高评估外壳的关键分野:内核是房产真实、房主真实、网签过户真实办理;外壳是评估价虚高、网签价高于成交价、银行线上评估模块滞后。这一分野直接决定罪名:金华案定合同诈骗罪,有的案件被定贷款诈骗罪,也有案件被定骗取贷款罪。
辩护要防止控方用“模式标签”代替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下面从五个维度展开。
第一个维度
非法占有目的的实质审查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对抗武器——2024年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安徽电力案。(2021)皖刑终90号:一审以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改判骗取贷款罪、七年有期徒刑。
改判的关键,是确立了综合判断标准:要看申请贷款时的还款能力、资债结构,有无实际生产经营,贷款用途与归还情况,是否抽逃转移资金——不能单纯以最终未能偿还贷款的结果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三个常被忽视的反证方向:一是抵押真实创设,银行仍能通过拍卖、变卖实现抵押权,抵押物价值之内的金额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计入涉案数额;二是收入结构决定动机,只拿固定比例服务费的人,与分取差额的人获利结构完全不同,缺乏帮助非法占有的意志动因;三是持续履约行为,代垫月供、配合催收,让银行损失不断缩减而非扩大,与“非法占有”的行为逻辑相反。
第二个维度
角色定位
当事人在链条中的位置,决定主犯还是从犯。
实务通说认为,“背债人”通常认定为从犯:犯意由中介发起,行动由中介策划,“背债人”仅提供身份信息并配合签字,赃款绝大部分被中介瓜分。
但要警惕升格风险——主动联系中介、多次参与、甚至招募他人的,可能被认定为主犯;金华案中刘某、陈某组织垫资、控制资金、瓜分差额,正是主犯的样子。
对中介环节,则要审查经营行为的完整性:垫资、催收、收费本是中介日常经营的稳定动作,有固定收费标准和风控逻辑,不能将碎片行为拼成“犯罪参与”。
第三个维度
犯罪数额
上午王新教授在主题发言中有一个著名论断,那就是,不能用处理侵财类犯罪案件的思维处理贷款类犯罪案件。
这里有“三笔账”必须算清楚:抵押担保金额的扣减、已归还本息的扣除、虚高部分与实得部分的区分。
实务中常见一个错误算法——损失=贷款总额-实际成交价的85%-已还本息。这把银行的风控成数当成了损失计算标准,逻辑上不能成立;而且抵押物真实设立、尚未处置之前,所谓“损失”只是账面推算。
人民法院案例库《杨某诚等诈骗案》明确,犯罪数额应当按照被诈骗房产的市场价值计算。
损失是动态的——拍卖抵押物、起诉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这些民事路径只要启动,损失就在不断缩小。所以“损失”要件,必须动态地看。
第四个维度
银行地位
要审查银行究竟是“被骗”,还是“知情”。
银行常被描述为受害者,但仔细审查证据,往往发现银行并非完全不知情:有的案件银行客户经理与中介里应外合,有的案件多笔贷款突破银行自身85%的风控线仍获审批。
张明楷教授有一个论断:“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知道真相却仍然发放贷款,对方就不可能成立骗取贷款罪。”
审查时需要重点关注三组线索:客户经理是否明知评估模块数据滞后,同案人是否供述银行“开绿灯”,贷款是否突破风控线仍获审批。
第五个维度
追责顺序
看追责顺序是否异常。有的案件,银行不追贷款人,直接报案抓中介,贷款真不真实、还没还款都没定,就先指控中介贷款诈骗——逻辑断裂。这种反常的顺序恰恰印证;银行自己也清楚问题的实质在于钱能不能追回。
最后,面对控方以“先还后断”的有计划性推定非法占有目的,我们可以正面回应两点:其一,动机缺失——只拿固定服务费、与差额无关的人,缺乏帮助非法占有的意志动因;其二,行为逻辑相悖——真想帮人占有,最优策略是尽快失联,而不是自掏腰包让银行损失不断缩小。
一句话:面对“背债人”型贷款诈骗案,辩护要做的不是对抗趋势,而是在趋势中寻找精确的切口——用综合判断对抗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用行为清单界定主从犯的角色,用动态的损失观重算犯罪数额,用银行的“知情”破解“被骗”的叙事。这五个维度,供各位同仁参考。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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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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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玮律师/
策略律师事务所
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管委会副主任,策略律师事务所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现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师范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安徽汽车产业法律事务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会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涉企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新时代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刑民交叉研究中心研究员、上海金融监管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研究员、长三角地区典型案例评审专家库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省级法治人才库专家、安徽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会长、安徽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安徽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等。
已公开发表法学论文70余篇,出版法学著作6部,主持省部级法学研究项目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目前担任多家政府、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成功办理多起无罪辩护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敲诈勒索罪、操纵证券市场罪等。2020年7月荣获盈科首届“百名大律师”称号;获第九届和第十届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委员称号。无罪辩护的肖某某敲诈勒索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1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起诉案荣获“2021年度(第七届)全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无罪辩护的曹某开设赌场不起诉案荣获中律杯“2022年度十大有效辩护案例”,无罪辩护的蒋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公安机关终止侦查案获中律杯“2024年度十大无罪辩护案例”,成功辩护的“胡某职务侵占案”入选律新社2025年度“商业犯罪领域”标杆案例,"快递行业从业人员职务侵占罪辩护专项法律服务产品"入选第三届法律服务创新产品案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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