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王培君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从事期货交易、李林出借自身期货账户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两名当事人均被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的罚款。
据北京证监局披露,本次调查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启动,对二人的账户违规使用行为完成立案调查后,依法履行了告知程序:其中王培君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应李林的申请,北京证监局专门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李林及其代理人的相关陈述申辩。
经监管部门查明,名为“李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于2019年11月5日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昌崔路证券营业部开立,后续该营业部更名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证券营业部。账户开立后,李林将该衍生品合约账户出借给王培君使用。在2022年8月1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王培君借用该账户交易50ETF购9月2750(合约编码10004081)等5个标准化期权合约,相关交易的成交数据如下:
交易类型 成交金额 开仓成交 407.49万元 平仓成交 381.91万元 总成交 789.3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衍生品合约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多项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二人的相关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本次调查过程中,王培君、李林二人均能够积极配合监管调查。在听证环节,李林提出三项申辩意见:一是认为案涉账户出借期间的认定存在错误;二是自身不存在主观过错,属于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不应被处罚;三是本案已超出《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时效和案件办理期限,据此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针对上述申辩内容,北京证监局经复核后全部不予采纳:监管部门表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对案涉账户出借期间的认定准确,相关违法行为认定具备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次量罚已充分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处置适当;同时本案未超出法定处罚时效,案件办理流程也符合法定要求。
最终北京证监局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作出两项处罚决定:对王培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李林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两名当事人需在收到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同时需将注有自身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至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若当事人对本次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次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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