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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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厦门一起未成年人文身纠纷引发社会关注。15岁少年潘某与其同学,在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修图软件篡改手机中身份证照片的出生日期,仅凭一张伪造的电子证件截图,便在一家美容文身店完成了大面积花臂文身。因双臂布满醒目文身,两名少年违反了所报考中职学校的招生仪容规范,面临无法按时报到的困境。涉事店家提出一次性赔付8000元或诉诸司法途径的方案,但家长认为该金额无法覆盖高昂的洗文身费用及对孩子身心造成的损害,双方协商未果。
这起事件不仅是一起普通的消费纠纷,更显现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经营者法定义务、监护人责任边界以及侵权损害赔偿认定的多重法律命题。在法律视角下,经营者的核验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因消费者的欺骗行为而当然免除;监护人的监管疏漏虽可减轻经营者责任,但不能替代其应承担的赔偿义务。
经营者负有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法定义务
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均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这一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共同责任基础。
在具体行业规范层面,《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河北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十六条亦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上述地方性法规将国家层面的未成年人保护原则具体化为经营者的禁止性义务和积极审查义务。这意味着,文身服务提供者不仅不得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更负有在交易前核实消费者年龄的审慎注意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独立的,不以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明知”对方为未成年人为前提。只要客观上向未成年人提供了文身服务,且未尽到合理的身份核验义务,即构成对法定义务的违反。
本案中,涉事美容文身店工作人员仅凭顾客展示的手机中经过修图的电子身份证截图,未要求核对实体身份证原件,也未对照片真伪进行必要审查,便直接为两名15岁少年进行了大面积文身操作。鉴于15岁少年在面容、体态等外部特征上与成年人存在明显差异,经营者未能履行与其经营规模、行业惯例相匹配的审慎核验义务,其行为已违反上述地方性法规关于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规定,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消费者欺骗在先”不能免除经营者的核验责任
在类似纠纷中,经营者常以“消费者使用虚假证件欺骗商家”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然而,从侵权责任法的归责逻辑来看,经营者的核验义务设立初衷,正是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如果允许经营者以“被骗”为由完全免除责任,那么法律设定的年龄核验义务将形同虚设,未成年人保护机制也将出现重大漏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经营者未尽到法定核验义务,属于过失。虽然两名少年通过修图软件伪造年龄信息,主观上存在欺骗故意,但这并不切断经营者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相反,正是因为经营者未履行查验原件的义务,才使得少年的欺骗行为得逞。因此,经营者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赔偿责任不能因受害方的欺骗行为而完全免除。
当然,法律也兼顾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两名少年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伪造证件的行为确实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潘先生作为监护人,虽妥善保管了身份证原件,但未能及时发现孩子手机中留存的身份证照片及外出文身的计划,在日常行踪和社交活动的关注上存在一定疏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关于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的规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确有不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量经营者的过错程度、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过错情况,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而非由经营者承担全部责任,也非由经营者完全免责。这体现了“各负其责、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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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范围应涵盖修复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原则是填补损失,使受害人尽可能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洗文身费用是为消除违法文身带来的身体损害而支出的必要修复费用,属于直接财产损失。据医院介绍,洗文身按面积计费,价格高达150元/厘米,且需分多次间隔清洗,全程约需8次,整体费用高昂。这部分费用有明确的医疗收费标准作为依据,依法应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此外,若经专业鉴定确认,反复清洗导致手臂留下永久性疤痕,后续必要的疤痕修复费用亦属于可赔偿的合理范围。
除了物质损失,本案还涉及严重的精神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两名少年正值青春期,大面积外露的文身直接导致其违反学校仪容规范,面临无法正常入学的现实困境,并遭受周围人的异样眼光和社会评价降低。这种因身体完整性受损引发的学业受阻、社交障碍和心理压力,已超出一般生活困扰的范畴,符合“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因此,潘先生一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赔偿主张应当理性、合理,以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确有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为依据,避免漫天要价。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通常需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数额后一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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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方共治的未成年人保护防线
厦门这起未成年人文身纠纷,再次敲响了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它提醒我们,保护未成年人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
对于经营者而言,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落实未成年人保护主体责任。在提供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服务时,务必建立严格的年龄核验机制,不仅要“看脸”,更要“验证”,坚决杜绝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等服务。任何试图通过形式审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于监护人而言,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日常教育和行为引导,关注其网络使用情况和社交动态,提高孩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治观念。监护责任的缺位,不仅可能导致孩子陷入困境,也可能在法律责任分担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共同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当发现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应及时举报,形成全社会监督合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正义的实现在于细节。唯有各方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才能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之网,让每一个孩子都能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律师简介:
田碧青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未成年领域: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全周期法律事务,涵盖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未成年性侵 / 猥亵被害人维权,全程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各类权益维护。 同时担任多家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引航青春、法护成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成员。
刑事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全流程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民事领域:公司股权法律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投融资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资本运作)、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综合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领域涉及的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业绩对赌、决议效力、清算解散等各类纠纷;数据领域涉及的数据泄露、数字资产交易等类型的纠纷、重大复杂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
执业以来,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二审改判、适用缓刑、大幅减轻量刑等良好结果。曾承办省内首例电动车起火失火类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案例获评省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优秀案例。曾办理过某制造业公司的大型收购项目,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为某房地产公司投资的某综合开发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代理多件地产开发与基建工程争议解决领域,解决总包分包工程争议、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案件。以证据为根基,依托实务经验审慎辨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边界,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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