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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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京报调查报道揭露了一条名为“打号”的短视频平台黑色产业链。不法分子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利用AI生成虚假证据等手段,批量恶意投诉他人视频,导致创作者作品下架甚至账号封禁,进而索要“保护费”或受雇替品牌方“平事”。这一现象不仅严重侵害了广大网络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正常的网络传播秩序和市场竞争环境。对此,必须从法律层面予以严厉审视,明确行为性质,压实平台责任,为受害者提供清晰的维权指引,坚决遏制此类违法行为蔓延。
恶意举报绝非权利行使,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参与社会治理、监督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真实事实为基础,不得滥用。在“打号”黑产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牟利或损害他人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捏造侵权事实、伪造报案回执、利用AI生成虚假证明材料等行为,这已完全背离了合法举报的本质,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以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该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打号者”的伪造材料、谎报案情行为也已构成行政违法,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若“打号”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涉及金额较大,则可能触犯刑法。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报道中提到的博主被索要1000元“保护费”后视频恢复,以及“打号者”声称“1000块钱保号”,这种以举报下架为要挟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此外,若行为人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且情节严重,还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构成诬告陷害罪。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举报往往伴随着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打号者”通过虚假举报导致博主视频下架、账号受限,实质上是对博主社会评价的贬损,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打钱消灾”与商业诋毁交织,黑产链条各环节均难逃法律制裁
“打号”黑产之所以能够形成规模,关键在于其背后存在明确的利益驱动和分工协作。除了直接实施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外,传授方法、提供工具、雇佣指使等环节同样面临严峻的法律风险。
首先,以举报为手段索要钱财的行为性质恶劣。无论索要金额大小,只要实施了以恶害相通告、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行为,即已触犯法律底线。对于多次实施、数额累计达到标准的,将面临刑事追诉。公众应破除“金额不大不算犯罪”的误解,认识到此类行为的违法本质。
其次,收钱替品牌方“平事”、下架竞品或负面视频的行为,涉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如果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存在竞争关系,且通过捏造虚伪事实损害对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可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品牌方若明知“打号”手段违法而雇佣实施,亦可能因共同故意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传授“打号”经验、招收学徒、售卖举报软件及话术模板的行为,是黑产链条得以延续的关键推手。这类行为并非普通的“知识付费”或“技术交流”,而是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提供方法和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即使尚未独立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开发并提供“打号文本生成器”、批量举报软件,收取拜师费传授恶意举报技巧的人员,与直接实施者构成共同违法或共同犯罪,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平台应履行法定治理义务,优化审核机制防止举报权滥用
网络平台作为信息内容服务提供者,负有建立健全用户投诉举报机制、保护用户合法权益、防止平台功能被滥用的法定义务。然而,调查显示部分平台存在“举报易、申诉难”、AI审核“宁枉勿纵”、投诉人无需实质证明即可触发下架等问题,客观上为恶意举报提供了可乘之机。
虽然不能简单地将平台审核机制的缺陷等同于平台参与恶意举报,但平台确实需要反思其在平衡效率与公正方面的不足。依据相关法律精神及行业规范,平台在处理投诉时,不应仅追求形式上的快速响应,而应建立必要的核验机制。例如,对于批量举报、集中举报、举报材料高度模板化的异常情况,平台应启动重点审查程序;对于被举报内容的申诉,应简化流程、提高透明度,避免将举证负担完全转嫁给创作者。
有安全技术专家指出,现有的AI审核机制难以对举报材料真伪进行实质审查,但这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放弃人工复核的责任。平台应当建立“恶意举报识别模型”,完善“申诉优先复核”机制,并对反复恶意举报的账号实施限制或封禁措施。只有当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堵塞规则漏洞,才能从根本上压缩“打号”黑产的生存空间,确保举报机制不被异化为牟利工具。
被害创作者应依法多维维权,打破“报警无门”困境
面对恶意举报,许多创作者感到无助,甚至出现报警后被答复“这是平台的事情”的情况。事实上,恶意举报、敲诈勒索等行为已超出平台内部纠纷范畴,属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的治安违法或刑事犯罪行为。
创作者在遭遇“打号”时,应采取多重救济路径并行策略。第一,及时保全证据,包括保存转账记录、举报通知、封禁截图、聊天记录等关键电子数据,这些是后续维权的基础。第二,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对于索要“保护费”、伪造材料等行为,应明确主张其涉嫌敲诈勒索或诬告陷害,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受理。若遇不予立案情形,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第三,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侵权人,主张名誉权受损的赔偿责任,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第四,向网信部门等监管机构投诉。针对平台审核机制失当、未尽到治理义务的情况,可向监管部门反映,督促平台整改。
每一次依法维权,都是对黑产的一次打击。创作者不应因金额小、流程烦而放弃权利,法律始终站在正义的一方。社会各界也应共同努力,推动立法完善、执法严格、平台尽责,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网络创作生态,让恶意举报无处遁形,让优质内容自由生长。
律师简介:
田碧青律师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未成年领域:长期深耕未成年人全周期法律事务,涵盖涉罪未成年人辩护、未成年性侵 / 猥亵被害人维权,全程跟进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民事领域,未成年人各类权益维护。 同时担任多家监狱法律援助专家、河北省“引航青春、法护成长”青少年法治宣讲团成员。
刑事领域:专业从事刑事辩护与代理,重点承办经济类犯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涉税犯罪、涉虚拟货币犯罪)、暴力犯罪、职务犯罪及刑民交叉案件的辩护与代理;全流程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法律援助;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民事领域:公司股权法律架构设计和风险控制方案设计、投融资整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并购、资本运作)、公司及其股东、高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的综合法律风险防范、公司领域涉及的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转让、业绩对赌、决议效力、清算解散等各类纠纷;数据领域涉及的数据泄露、数字资产交易等类型的纠纷、重大复杂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审查与风险防范及纠纷代理。
执业以来,多起案件取得不起诉、公安机关撤案、二审改判、适用缓刑、大幅减轻量刑等良好结果。曾承办省内首例电动车起火失火类刑事被害人代理案件,案例获评省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优秀案例。曾办理过某制造业公司的大型收购项目,提供全过程专项法律服务;为某房地产公司投资的某综合开发项目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代理多件地产开发与基建工程争议解决领域,解决总包分包工程争议、工程款结算、工期索赔案件。以证据为根基,依托实务经验审慎辨析案件事实与法律边界,兼顾法理与情理,用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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