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讨论住建有没有消防专项检查权,很多人发表了不同的意见,今天想从头梳理一下,结果发现了很多有意思的事。
先声明一下,住建和消防都是干好消防工作的主要力量,大家是团结在一块干消防工作的,不要因为讨论而伤了和气,讨论只是辨明这件事的真相。
2018年我们国家搞了一大的改制,我们来梳理一下消防改制部分(按相关文件的发布时间):
第一个文件是《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这是2018年3月17日发布的,是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这个方案中涉及到消防的有一句话:
组建应急管理部,整合公安部的消防管理职责等;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转制后,与安全生产等应急救援队伍一并作为综合性常备应急骨干力量,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第二个文件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这是2018年3月21日发布的,这里面涉及到消防的有两句话:
第(五十六)条:公安消防部队不再列武警部队序列,全部退出役;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承担灭火救援和其他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
第(五十九)条:武警森林部队转为非现役专业队伍后,并入应急管理部,承担森林灭火等任务。
第三个文件是《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
这是2018年10月18日发布的,是中办、国办文件,主要内容说了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及六个重点事项。
接下来在20月26日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这部分都是消防救援队伍的内部事宜,我们不多说。
第四个文件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1号)
这个文件是2018年11月13日公开发布的,这文件就说到消防改制与住建的关系了,是这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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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涉及消防部队相关人员编制的划转待转隶后另行核定。”
原文说的是把原来公安部指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建部,注意是消防设计审查,不包括验收,也不包括处罚什么的。
第五个文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
这个文件是2019年3月27日发的,是住建部、应急部两部门文件,也就是大家熟悉的建科函〔2019〕52号
里面核心的内容是说明了移交承接的范围: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据《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06 号,第 119 号令修改)承担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
注意这地方和第四个文件有出入了,第四个文件是中办国办文件,说划入住建部的职责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到这个文件的时候,已经变成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责了。
当然这不可能是住建部、应急部的擅自做主,在这份文件里面提到了一个内部文件《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这个文件不能公开查到内容,但从文件名来看,已经说了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职责,多出了验收两个字。
第六个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订版)
这个修订是2019年4月23日发布并生效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法。
这次修法主要是配套改革进行的,因为上面说的第四、五个文件都发了,中央编办还发了一个【2018】169号文件,因此消防法必须要改了。
改的内容涉及到多个法条,百度百科上记录了五个变化,涉及到住建部门的有两个:
变化三: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审验相关工作。
审验哪些工程,具体的审验和备案等行政审批,备案抽查、监督管理等,均由住建部门负责。
变化四:住建部门承担建设工程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对在建筑工程审验、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依照消防法进行罚款、三停、强制执行等行政处罚。
好吧, 这大概就是整个改革的过程,后面三个文件和住建有关。
住建部门在 建科函〔2019〕52号文件中接收的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没错,但是消防法改了,还赋予了住建部门消防行政处罚权,也有解读是赋予了消防专项(有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备案抽查)的专项监管权(包括处罚、检查等),但是后续再无移交文件了,那么移交是不是必须的?比如行政处罚权没有移交文件,住建部门是不是就不需要遵守消防法来进行处罚了?
对一件事情的争议这是很正常的,我们也看到在改革中,这些文件对改革的内容表述也一直在变,最终这些变化落到了消防法的修订上。
以上这些内容供大家参考判断,不再多说。
屯哥要补充说的另一件事是,即使一个部门有了监管权力(包括处罚、检查等),也不必然认为在起火之后要追究这个部门的人员,这包括消防,也包括住建,过度的追究是不合适的。
毕竟,有了权力能不能落实到位,有没有这样的落实条件,这些也都要考虑,当几个住建部门、消防部门的人员面对成千上万的建设项目(单位)的时候,面对过去复杂的违规影响因素和既成事实的时候,能否完成执法监管,这也是要反复权衡的事情,起火之后有权即追究,这个逻辑是不通的,当然这是另一个要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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