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六年十二月,唐太宗李世民亲自复核在押囚犯。看到其中被判死刑的人,他没有命令立即行刑,而是作出一个极不寻常的决定:打开牢门,准许他们回家。
条件只有一个——到了第二年秋天,他们必须自行返回长安受死。
这不是流放,也不是普通赦免。回家只是暂时的,刑期并未取消。对囚犯来说,这段时间意味着与亲人重逢,也意味着每天都知道死期正在逼近;对唐太宗来说,一旦有人逃亡,损害的不只是朝廷威严,还可能让重罪之人重新危害社会。
一道建立在生死约定上的命令,就这样从长安传向各地。
## 牢门打开,约定却是回来受死
![]()
这次纵囚发生在贞观六年,即公元632年。史籍关于最初放归人数略有不同:《旧唐书·太宗本纪》记载,当时准许归家的死囚为二百九十人;《资治通鉴》则补充说,唐太宗随后下令,将这一做法推及天下死囚。到了次年归京时,史书记录的总数是三百九十人。
所谓“放回家探亲”,是后人的通俗说法。史书原文是“纵使归家”,并没有留下这些囚犯归家之后的具体经历。可以确定的是,他们并非无罪释放,而是被要求在来年秋天重新走进朝堂,等候执行死刑。
这样的决定,几乎把朝廷推到了一个两难的位置。
如果派人一路监视,所谓信任便失去了意义;如果完全放任,囚犯一旦逃亡,地方官府便要重新追捕。更重要的是,这些人被列入死罪,并非寻常轻犯。朝廷不仅要考虑他们是否守约,还要对可能受到伤害的百姓负责。
![]()
唐太宗依然放人,并把期限定在第二年秋天。这场试验持续了大约九个月。
不过,若把它只看作一位皇帝突然产生的仁慈,便很难理解他为何敢冒这么大的风险。就在纵囚发生前一年,唐太宗刚刚经历过一场令他追悔的刑案。
## 一场无法挽回的处决,逼出五次复核
贞观五年,河内人李好德因“妖言”入狱。负责审理此案的大理丞张蕴古认为,李好德患有精神疾病,依法不应按普通罪犯处死。
![]()
然而,御史权万纪随即弹劾张蕴古,指出他是相州人,而李好德的兄长恰在相州任职,怀疑他徇私包庇。再加上张蕴古曾将审理结果提前告诉李好德,还在狱中与他下棋,唐太宗因此震怒,下令将张蕴古处死。
人一旦被杀,案件便没有重审的余地。
史书记载,唐太宗随后“既而大悔”。他开始意识到,问题不仅在官员是否徇私,也在于自己盛怒之下作出的决定太快。死刑与其他刑罚不同,财物可以退还,官职可以恢复,生命却不能重来。
唐初原有死刑复奏制度,但如果三次奏请都在短时间内完成,仍不足以阻止仓促处决。为此,唐太宗下令:京师死刑案件要在两日内经过五次复奏,地方死刑案件也须三次复奏。行刑当天,皇帝膳食中不得进酒肉,宫中停止奏乐,用这些程序提醒最高决策者:此刻有一条生命将被依法剥夺。
![]()
与此相配合的,还有对律法本身的调整。房玄龄等人奉命修订法律,将九十二条原判死刑的罪名降为流刑,另有七十一条由流刑降为徒刑。贞观年间的慎刑,并非只有一次轰动的纵囚,而是在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增加复核程序。
这也解释了唐太宗为何亲自“录囚”。在当时,录囚并不是去监狱巡视一圈,而是重新审察案件,看是否存在冤屈或情节可悯之处。
纵放死囚,正是这种慎刑思路被推向极端后的结果:既然死刑必须慎之又慎,那么在最终执行以前,能否给这些人一次回家告别、同时检验其诚信的机会?
但问题仍然存在。法律要求根据每个人的罪行分别裁判,信守归期并不等于原有罪行消失。唐太宗究竟会不会因为囚犯回来,就真的免除他们的死罪,史书直到第二年秋天才给出答案。
![]()
## 三百九十人回来后,所有人都被赦免
贞观七年九月,也就是公元633年秋天,期限到了。
《资治通鉴》记载,前一年放归的天下死囚共三百九十人,无人督领,全部按期来到朝堂,没有一人逃亡。唐太宗随即下令,将他们全部赦免。
这就是事情最广为流传的结局:三百九十名被判死刑的人,明知回来可能送命,仍按约返回;皇帝看到他们守信,也履行了更深一层的承诺,以赦免回应诚信。
![]()
然而,史书没有留下这三百九十人的个人口述。有人可能是真心悔罪,有人可能舍不得家人,有人或许预料到皇帝不会真的将全部人处死,也有人可能知道自己根本无处长期逃亡。今天已无法替他们作出统一回答。
到了北宋,欧阳修专门写下《纵囚论》,对这场美谈提出质疑。他认为,治理国家应当依据稳定的法度,而不能用一场反常的人性试验换取君臣双方的名声。囚犯守约固然可贵,但如果皇帝早已准备赦免,归来便不完全是在选择死亡;如果皇帝真准备行刑,又为何不依据每个人的罪情分别处理?
另一位北宋学者吴缜甚至怀疑,三百九十人未必全部是真正的死囚。他注意到,《新唐书》一面记载贞观四年全国判死刑者只有二十九人,一面又称两年后一次放归三百九十名死囚,前后数字悬殊。因此他推测,其中或许包含不同罪等的在押人员,只是后来史家将故事集中写成了“死囚归狱”。
这些质疑不能抹去纵囚事件的史书记载,却让它不再只是一个“皇帝仁慈、囚犯守信”的简单故事。
![]()
三百九十人最后确实按期返回,唐太宗也确实将他们全部赦免。但这场纵囚真正留下的,不只是一次君臣互信,更是一道关于权力和法律的难题:慎刑需要仁恕,也需要程序;个人的宽厚能够挽救生命,却不能永远代替稳定的制度。
如果你身处当时,面对已经判定死罪的三百九十人,你会选择相信他们、冒险放归,还是坚持逐案复核、按法律分别处置?欢迎在评论区说说你的理由。
参考资料:
① 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一百九十四《唐纪十》
![]()
② 刘昫等《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卷五十《刑法志》
③ 欧阳修、宋祁等《新唐书》卷五十六《刑法志》
④ 欧阳修《纵囚论》
⑤ 吴缜《新唐书纠谬》卷二《放死罪囚三百九十人》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