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赠与能反悔吗?《民法典》第658条告诉你答案
日常生活中,不少群众认为“签了赠与协议、住进房屋,赠与就算定局”。事实上,不动产未过户,赠与并非不可撤销。近日,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父女房屋赠与纠纷,依法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明确房产赠与任意撤销权的法律边界,有效纠正群众认知误区。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系被告陈某女的父亲。2026年1月,陈某出于家庭照料考虑,自愿签订书面赠与协议,将自有住宅无偿赠与女儿陈某女,并将房屋交由其实际居住使用,双方始终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后父女二人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陈某提出撤销赠与、要求女儿腾退房屋。陈某女协议已签订、房屋已交付为由,主张赠与已生效,父亲无权反悔。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返还房屋。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施惠性特征,法律赋予赠与人在权属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不动产所有权变更以登记为准,房屋交付居住不等同于产权转移。
案涉赠与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案涉房屋属不动产,尚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案涉赠与既未公证,也不属于公益、道德义务类不可撤销赠与,且无受赠人侵害权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等法定撤销情形,本案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亦无法定限制撤销情形,陈某依法有权撤销赠与。
【法官普法】
房产赠与,过户生效是关键。不动产产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只入住、不过户,权属不发生转移,赠与人可依法反悔。
三种赠与不能随意撤销。公证赠与、公益救助类赠与、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即便未过户、未交付,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权利转移后不得随意反悔。房屋一旦完成过户登记,赠与完成。后续仅能在受赠人存在严重过错、拒不履行义务等法定情形下,依法申请撤销。
家事房产赠与事关重大,群众普遍存在“交付即生效”的认知误区,极易引发家庭矛盾。在此提醒:家庭成员之间大额财产赠与应当审慎处置,想要赠与稳定可公证,想要留存反悔空间务必在过户前行使权利。
【法条链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来源:叶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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