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一则消息刷屏财税圈: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附加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9月27日前都可提交意见。
酝酿多年的"三费合一"终于落地成形。现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将合并为统一的地方附加税——税率设为11%—13%的幅度区间,具体适用税率由各省级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这项改革背后,是超过9000亿元的税费收入,是地方税体系即将诞生的"第一大税种"。对企业来说,熟悉的"城建税+两费"要退出历史舞台,新的征管逻辑正在走来。
一、征求意见稿,到底说了什么?
《征求意见稿》共13条,核心要素四句话讲清: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和原来一致,谁缴两税,谁缴附加。
计税依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注意一个细节:计税依据=依法应缴两税税额+增值税免抵税额−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也就是说,留抵退税退掉的部分,不再重复计征附加税,这是对企业的实打实利好。
税率:11%—13%幅度税率。具体适用税率的确定和调整,由省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发展及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情况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两个"不征":对进口货物、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征收地方附加税。
此外,国务院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减征或免征地方附加税——未来特定行业存在"政策性减负"空间。
二、三费 vs 一税:变化到底有多大?
对比项
现行"一税两费"
拟设"地方附加税"
税种数量
城建税(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1个税种
城建税税率
按行政区划7%/5%/1%三档
取消分档
两费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并入单一税率
综合税率
平均约11.6%(城建税加权6.6%+3%+2%)
11%—13%幅度
法律层级
条例+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律(税收法定)
税率决定权
全国统一固定
省政府提出、同级人大决定
看懂这张表,核心结论就一句话:税负总体平移,制度彻底重塑。
按2025年数据测算,三项税费综合平均税率约11.6%,与11%—13%的区间中间值(12%)基本持平。改革不是"加税",而是把分散的三项税费合并成一笔账。真正深远的变化在于:原来按市区、县城、乡镇分档的城建税税率取消,统一为单一幅度税率——同一笔生意,在市区还是在县城经营,附加税负将不再有"三档差别"。
三、对企业影响:三件事要提前看
第一,跨区域布局的企业,要盯紧各省税率。11%—13%是"区间",不是"统一税率"。各省最终确定的税率可能不同:同样是缴纳100万增值税,附加税可能在11万到13万之间浮动。在多地设有分支机构、子公司的企业,需要按各省最终税率重新测算税负成本、评估布局。
第二,财务核算与申报流程将大幅简化。现行三项税费分别申报、分别计提、分别缴纳,财务每月要在三个科目间来回切换。合并后,一税计税、一税申报、一税缴纳,账务处理链条明显缩短——对财务人员是实打实的减负,也是财务部内部流程再造的契机。
第三,留抵退税红利进一步"落袋"。计税依据扣除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意味着企业此前申请留抵退税后"附加税照缴"的重复负担被消除。有大量留抵退税在途的企业,未来附加税负担会随退税同步下降。
当然,也要提醒:这是征求意见稿,不是最终法律。9月27日前意见征集期内,税率区间、计税口径仍可能调整,企业现阶段不必急于调整账务,但应保持政策跟踪。
四、专家怎么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施正文认为,此次调整遵循税制平移原则,维持税制要素基本稳定、税负总体稳定,同时取消按行政区划等级分档税率的做法,有利于促进税负公平和营商环境优化,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指出,改革坚持"全国税制统一、适度放权地方、税负总体平稳"原则,通过国家立法确立基本制度,同时设置税率浮动区间授权地方确定适用税率,最大限度兼顾制度规范性与地方灵活性。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院长李旭红表示,2025年三项税费合计收入9134亿元,合并后地方附加税将成为地方税体系的第一大税种,简并税制还能降低企业遵从成本,增强制度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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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杰诚财税的观点
在我们看来,地方附加税立法是"税制平移、治理升级"的典型样本:对企业,这是制度层面的确定性红利——从三张表到一张表,从分档税率到统一幅度,遵从成本下降、税负预期清晰;对地方,这是"钱袋子"的法治化扩容。
杰诚财税建议青岛及各地企业:短期内,核对自身留抵退税情况,测算三费合并后的实际税负变化;中期内,跟踪所在省份税率确定进展,把附加税口径纳入跨区域税务筹划模型;长期看,抓住"费改税"带来的账务流程简化窗口,同步升级财务核算与申报内控体系。
法规征求意见期,正是企业表达诉求、争取合理利益的窗口期——有具体行业诉求的企业,可在9月27日前通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渠道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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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AI 辅助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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