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9月起,一批新规落地,涉及医疗、住房、微短剧、网络直播、律师执业等领域,包括基本药物目录扩容、公积金提取松绑、微短剧分类管理、AI客服责任明确、规范并保障律师权利等。
MCN机构监管加码:未成年人直播设红线
《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互联网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相关服务的,应当核验其身份信息,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规定》还要求,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核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身份,依法依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协助并督促其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同时,禁止实施混淆视听、误导公众等行为;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管理,建立规范的直播商品选品机制、纠错机制。
著作权司法解释修改:报刊转载不再“想转就转”
《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9月1日起施行。《决定》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中“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决定为此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把其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律师法修改:权利保障与行为规范并重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8月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自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律师法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完善港澳律师大湾区执业规定等方面作出调整。
执业权利保障方面,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范执业行为方面,新增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人员等离职后从事律师职业或在律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港澳律师执业方面,明确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通过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的,可在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九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
AI客服“已读乱回”:经营者须担责
我国首个聚焦人工客服与智能客服协同机制的国家标准《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9月1日起实施。经营者不能简单以“人工智能回答不代表公司立场”“算法生成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等理由拒绝履行承诺,企业需要对智能客服的回复内容负责。
该标准对智能客服和人工客服服务范围提出了明确分配,用户需要人工介入时,要能顺利找到人工客服——入口要清晰,不能层层隐藏;分工要科学,简单的问题交给AI,复杂的纠纷要及时地流转到人工;做好人机的切换,不能让消费者反复复述问题,达到条件系统要自动流转到人工。
微短剧戴上“紧箍”: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这一办法所称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少于20分钟,主题主线明确、故事情节连续完整、人物角色突出的剧集。《办法》规定,微短剧按照投资额度、题材等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分类实行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微短剧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歪曲民族历史、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11项内容;规定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管理提示明确,特殊题材实行归类优先级管理。凡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领域的微短剧,无论投资规模大小,统一归入一类微短剧管理。除特殊题材外,投资额度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真人微短剧、投资额度达到80万元及以上的AI微短剧,同样纳入一类管理范畴。
基本药物目录扩容:涵盖创新药与儿童用药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26年版)》9月1日起施行。新版目录共收录药品794种,较2018年版的685种大幅扩容。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476种,中成药318种。聚焦常见病、多发病用药,新增糖尿病用药5种、高血压用药4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用药7种、常见消化道疾病用药8种等;新增48种中成药,基本覆盖中医临床分科;纳入了16种创新药(涉及4种国产Ⅰ类新药)以及多款慢病和儿童用药。
据初步测算,新版目录收录药品占全国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配备药品使用总量的71%,其中基层、二级、三级医疗机构使用量占比分别达78%、74%、65%。
城建档案开放利用:竣工图须在验收前编制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对城市建设档案的开放利用作出规范。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治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规定》明确,城建档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开放。城建档案机构应当积极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为城市规划、城市更新、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防灾减灾救灾、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提供支撑。
新规第十三条要求,建设单位须明确竣工图编制单位和费用,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竣工图编制工作。与此前要求的“竣工后三个月内报送”相比,时间节点大幅提前,倒逼参建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记录变更、据实绘图,避免“图实不符”。
人民币买卖划红线:流通币禁止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对这一规定进行了细化,重申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买卖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公告自9月1日起施行。
公告同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可以买卖。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已不具备流通货币职能,面额已不代表货币价值,其作为历史文物、收藏品等意义更为突出,可以收藏,可以去银行网点兑换,也可以上市进行买卖。
出入境管理更严:防范电诈和非法务工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自9月15日起施行。针对境外电诈、非法务工等危险圈套,《规定》一方面加强出境管理,要求出境人员申请出境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并配合移民管理机构核实身份、申请事由;规定出具邀请函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移民管理机构有权决定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或者不准其出境;另一方面,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授权,完善不准出境情形,对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以及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依法不准其出境。
住房公积金松绑:租房、装修均可提取
《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9月20日起施行。《决定》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门槛限制,不再要求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新增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提取情形;贷款审查时限由15日缩短为10日。
《决定》还简化提取手续,推动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便利转移接续和异地贷款。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金融营销立规矩:诱导话术被禁止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旨在为网络荐股、金融“大V”带货等行为划出明确红线,将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全面纳入监管框架。
《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必须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为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便利。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直播、短视频、公众号等形式营销金融产品,特别是不得以荐股等形式开展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办法》还明确“禁止使用诱导性用语”的内容规范: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不得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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